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4月26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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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教育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在中國人大網公布修正草案全文,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書面徵求中央有關單位、地方和高等院校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座談會,聽取有關全國人大代表、專家和相關方面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赴廣東調研,還就修正草案中的主要問題與有關方面溝通協商、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3月25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修正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司法部、教育部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4月20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教育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國教育大會精神,針對現實中的突出問題,對教育法進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草案經過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修正草案第五條中規定了冒名頂替入學行為的法律責任。有的常委委員、代表、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相關表述與刑法修正案(十一)相銜接,加大處罰力度,增加對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冒名頂替行為的處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將冒名頂替行為表述為「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二是將責令冒名頂替者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的年限由「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修改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三是增加規定,組織、指使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屬於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還對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在常委會審議中,有些常委委員還就統籌研究修改教育法、加強素質教育、健全教育評價體系、加強校外培訓管理等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見和建議。考慮到此次修改主要是根據2018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和全國教育大會精神,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有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專項修改,教育部正在對加強校外培訓管理等問題抓緊開展工作,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教育主管部門認真研究常委委員的審議意見,條件成熟時對教育領域法律統籌修改。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草案),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改決定草案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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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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