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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成立平方公里阵列天文台公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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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成立平方公里阵列天文台公约》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4月29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年/第四号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附:

  1. 成立平方公里阵列天文台公约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2019年3月1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罗马签署的《成立平方公里阵列天文台公约》,同时声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成立平方公里阵列天文台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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