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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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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陈竺
2022年10月28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年/第六号
——2022年10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2年10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陈 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外商投资法是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对外开放的重大决策部署,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外商投资法的贯彻实施,根据2022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情况开展了检查。现将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外商投资法执法检查契合当前的形势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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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对新的历史条件下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在新冠疫情仍在蔓延,外部环境复杂严峻,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的形势下,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助力经济稳固恢复显得尤为重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对外商投资法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正当其时,契合了当前的形势和需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彰显我国继续扩大开放的信心和决心,提高对外开放法治化水平,提振外商投资信心,巩固经济回稳向好,提升我国整体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这次执法检查工作,栗战书委员长审定批准执法检查方案,万鄂湘、陈竺、王东明、白玛赤林四位副委员长分别带队赴北京、河北、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南、广东等8个省(市)开展实地检查。检查组还委托辽宁、上海、江苏、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重庆等8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本次执法检查工作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执法检查覆盖面广。执法检查组克服疫情影响,统筹部署安排,通过实地检查、委托检查、专项检查的方式,对16个省(区、市)外商投资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对天津、南京、青岛、苏州4市进行了专项检查。执法检查工作覆盖了全国多半省份,这些省份外商投资额占全国的90%以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通过执法检查,比较全面掌握了外商投资法贯彻实施的情况。

(二)执法检查重点突出。通过前期调研和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贸促会等15个部门单位关于法律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的介绍,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促进制度、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制度、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等7个方面作为执法检查重点。在开展面上检查的基础上,再筛选出负面清单管理、内外资公平对待、外商投资权益保护等3个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检查,深挖问题,分析原因。

(三)注重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累计听取了200余家外商投资企业和10余家外国商协会关于法律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在实地检查中,走进外商投资企业了解情况,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管理层、职工深入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他们对法律实施情况和改进工作的意见。专门召开执法检查专题座谈会,听取了在华的欧盟商会、美国商会、德国商会、日本商会、韩国商会、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等外国商协会和部分知名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建议。

(四)继续创新方式方法。在以往运用法律评估、大数据分析等方式执法检查取得良好效果基础上,继续探索创新。委托国家信息中心对外商投资法实施情况开展大数据分析研究,为更加全面真实反映外商投资法实施情况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就外商投资法实施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分别委托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中心开展课题研究,进一步深化了对法律实施中存在问题的认识。

在执法检查中,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地方人大给予大力支持,注重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内共有30余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了检查工作。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和地方新闻媒体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广泛报道,有力推动了外商投资法的宣传普及。本次执法检查共形成了1份前期调研报告、5份实地检查报告、8份委托检查报告、2份专项检查报告、2份课题研究报告、1份大数据分析报告,这些报告材料为起草执法检查报告奠定了扎实基础。

二、外商投资法实施取得积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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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政府深入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促进、保护、管理各项制度和工作机制,外商投资环境持续改善,吸收外商投资规模不断提升,法律实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外商投资金额稳步上升。在全球跨国投资低迷的背景下,我国吸收外资逆势增长,2020年和2021年分别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10000亿元和11494亿元人民币,占全球外国直接投资的比重连续两年超过10%。今年1月至8月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927亿元。二是外商投资企业数量持续增长。2020年和2021年我国年均新设外商投资企业4.3万户,截至今年9月底登记在册外商投资企业45.5万户(不含分支机构)。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超过2000家。三是外商投资布局不断优化。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占比达80%,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效益提升,高技术产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占比近30%。东部地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数量和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占全国80%以上,中西部地区吸收外资快速增长。四是外商投资的作用贡献日益凸显。外商投资企业带动了全国约1/10的城镇就业,贡献了约1/5的工业增加值、1/6的税收收入、1/3的进出口总值,为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大数据分析显示,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社会公众对外商投资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舆论平均满意度达到98.2%。

(一)大力开展法律宣传,提振外商投资预期和信心。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外商投资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提升外商投资领域依法行政和依法经营水平。一是深入普及外商投资法律知识。国务院有关部门举办外资企业、外国商协会政策说明会、座谈会等交流活动170余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促进机构组织开展培训60余场。广东举办新时代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系列宣讲,重庆深入开展“法律进园区、进外企”主题普法活动,河南在基层开展外商投资法律知识系统学习,提高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和外资企业依从法律的意识和能力。二是加强法律咨询服务。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务培训等服务,江苏建成全省跨部门法律政策信息发布一站式平台,天津编制多语种的外商投资政策要点汇编,上海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业务培训,便利外资企业获取法律服务,推动法律规定的贯彻落实。三是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组织新闻媒体对外商投资法及时深入报道,引起国内外高度关注,提振了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对华投资的预期和信心。商务部联合中国政府网对3130家外资企业调查显示,近九成企业认为外商投资法落实较好,投资环境得到优化,法律实施后对中国市场的预期和信心均有提升。

(二)强化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外商投资法确立了我国新时期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各级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努力做好制度配套工作。一是积极开展法规文件清理工作。深入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相符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累计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修订或废止399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取消了一系列涉及外资企业设立和变更事项审批的规定,外商投资更加便捷高效。二是出台配套法规和部门规章。国务院制定出台了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有关部门出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等多部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不断健全。三是做好相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修改适用外商投资法和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相关司法解释,发布系列司法指导意见、会议纪要、典型案例,加强对地方人民法院的指导和培训,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北京成立国际商事法庭,设立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纷中心,提升涉外商事案件和纠纷调解的能力。四是地方政府出台落实举措。各地加快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制度政策,法律实施以来出台了100余件地方性法规和文件,上海出台外商投资条例,广东出台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重庆、安徽等地出台自贸试验区条例,为外商投资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法推进外商投资工作。各级政府加强外商投资相关工作机制建设,保障外商投资促进、保护、管理工作有序开展。一是积极开展投资促进,保障重大项目落地实施。国务院组建外贸外资协调机制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全流程跟踪服务项目落地。发布中国外商投资指引,有效整合各类投资信息。出台保障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制度,并对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检查。鼓励和支持外资企业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支持外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2020年以来共有45家外资企业实现上市、45家外资企业实现再融资。针对新冠疫情给产业链供应链造成的冲击,对集成电路、汽车、高端装备等领域外资企业平等给予政策帮扶。各地加大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体系建设,海南设立国际投资服务“单一窗口”,广西建设外商投资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青岛对投资者境外登记注册实施“容缺容错”办理措施,有力促进了外商投资落地。二是加强投资保护,有效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地方形成覆盖省、市、县的外商投诉工作网络,积极为外资企业排忧解难。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持续加大涉外企专利侵权纠纷办案力度,有效打击恶意抢注涉外企商标注册行为。优化外汇管理,精简外汇账户类型,简化外汇业务办理材料,依法保证外资企业资金汇兑自由,并试点进一步扩大资本项目收入资金使用范围,提高外资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上海编写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白皮书,天津建立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效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三是改进投资管理,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商务主管部门全面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的审批和备案,投资主管部门全面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程序,99%以上的外资项目已由地方政府实行告知性备案和线上办理,海南办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时间缩减至3个工作日,备案时间缩减至1个工作日,投资便利水平显著提高。健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制,加快安全审查进度。全面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年度信息报告在商务、市场监管部门间实现互联共享,山东加强系统推送数据的关联匹配程度,有效提高了推送信息的成功率和准确性,进一步减轻了外资企业负担。

(四)多措并举深入贯彻实施,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各地积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投资环境。一是持续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已分别减至31条、27条,自贸试验区版制造业条目清零,由此宝马、巴斯夫等跨国公司扩大了在华投资。放开金融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实现了负面清单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金融业条目清零,截至今年8月底外国金融机构在华共设立41家外资法人银行、117家外国银行分行、68家外资保险机构。二是推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和中西部地区。根据中西部地区资源禀赋特点和招商引资需要持续更新《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地方按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制定发布外商投资指引、投资地图导览、投资机遇清单等,为外商投资提供服务便利。充分发挥国家级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试点等开放平台作用,吸引外资企业进入,形成产业集聚效应。三是完善外商投资政策体系。各地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出台高水平利用外资政策文件,建立外商投资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外资企业项目落地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重庆建立外商投资“行政服务”管家制度,实现对外资企业常态化直接联系服务的全覆盖。湖南建立外资企业困难问题台账制度,明确责任单位,及时解决困难和问题。四是积极助力外商投资企业应对疫情影响。针对疫情以来外资企业反映较多的物流运输不畅、人员流动受限、生产经营停顿等困难,国务院成立服务外资企业工作专班,及时收集和推动解决外商合理诉求,山东、江苏、浙江等地建立外资企业复工复产协调机制,出台保障措施,帮助外资企业稳定生产经营。

三、外商投资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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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实施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有关方面反映当前仍然存在负面清单制度未完全落实、内外资区别待遇、外商投资权益保护不足、外商投资管理有待优化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大数据分析显示,27.4%的舆论期盼提升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执行效果。

(一)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待完善。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外商投资法确立的外商投资基础制度,法律第4条、第28条、第30条作了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由于配套制度不够完善,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准入不准营”问题比较突出,投资自由化水平还不够高。一是负面清单限制或禁止进入领域不够具体和明确。负面清单的文本规定了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缺少对具体行业的说明,尽管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窗口指导等方式进行解释,但是对于基层执行部门和外商投资而言,容易出现理解偏差,往往“拿不定、吃不准”。有的地方提出,负面清单中关于“医疗机构限于合资”“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等规定没有进一步细分行业,不利于外商投资在相关领域创新发展。二是负面清单与部分行业政策不够一致。负面清单与某些行业政策不衔接,有的承诺落实起来存在困难,例如负面清单取消了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但是外国汽车制造商反映在华投资新能源汽车项目的审核批准程序复杂。有的领域存在负面清单与相关行业政策冲突的情况,例如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但《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2015年第3号)则允许中方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设立电影制片公司。三是外商投资对进入负面清单以外领域缺乏明确预期。外国投资者多将投资负面清单以外领域理解为实施普遍备案制,但在负面清单以外的个别行业领域,外商投资项目与内资项目均需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外国投资者对于投资项目能否获得批准缺乏明确预期。四是安全审查制度不够明确。法律第35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工作机制。部分外国投资者反映,目前安全审查范围、对象等实体内容不明晰,影响外国投资者进行自我合规审查与预判。

(二)外商投资促进工作仍需改进。法律要求建立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法律第9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平等适用国家政策、享受优惠待遇、参与标准制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作了明确规定。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对内外资一致公平待遇方面存在问题的反映和诉求较多,中国日本商会《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白皮书》显示,“确保公平性”已连续8年成为日本企业在华经营的首要诉求。一是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中被区别对待。少数地方在政府采购中区别对待外资企业,有的要求外资企业提供本国认证、本国专利、本国奖励、本国案例等,或以采购“本国产品”为由排除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具有较高国产化率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有的以封闭招标、压缩公示采购招标信息时限的方式优待本土企业;有的以无法查询到外籍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信息为由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参与。除了政府采购,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招标采购中也存在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的情况,特别是在医药及医疗器械领域,外资企业对平等参与集中采购的问题反映较为突出。二是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受限。中国欧盟商会报告显示,18%的受访欧洲企业在参与相关行业政策和标准制定中受到不平等对待,即使企业的技术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机会也较少。在数字经济、信息与通信技术等较为前沿的领域,相关标准处于探索形成阶段,外资企业对公平参与相关标准制定工作的愿望较为强烈。三是获得政府支持和补贴的机会不平等。有些外资企业反映,在获取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方面,未享受到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中国美国商会2022年调查显示,超过三成的企业认为其在政府财政支持或补贴方面遭遇不公平待遇。有的外资企业反映,近年来地方政府向本土医疗器械生产商提供专项补贴的情形有所增加,外资企业并不掌握相关的补贴信息和申请程序。一些拥有高新技术的跨国企业由于满足不了相关认定标准,无法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四是参与国家重大项目的机会受限。国家允许外资企业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有些外资企业反映,不清楚获取项目信息的渠道。有的项目主办方通过选择性通知或者要求研究团队具有一定数量的院士或长江学者等规定,排除外资企业的参与。有的项目虽然允许外资企业参与,但缺少针对外资企业参与项目的考核标准,评审合规风险较大。

(三)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有待加强。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是外商投资法确立的重要原则,法律第20条、第22条、第25条、第26条从征收征用、知识产权、政府承诺、投诉机制等方面对保护外商投资权益作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普遍赞赏我国近年持续加大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同时对该领域工作表达了更高期待。一是知识产权保护仍有困难。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2022年8月的调查显示,尽管外资企业认可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的进展,但仍有部分企业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不足,起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效果不佳,影响外资企业在华开展研发活动以及商品的生产销售。二是商业秘密保护仍有短板。有的外资企业反映,个别员工通过跳槽离职等方式窃取企业核心商业秘密,对企业经营造成了较大影响,但维权获取侵权证据比较困难。三是投诉工作机制有待完善。法律实施以来,部分省份尚未受理过外商投诉事项。外资企业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约束力较弱,跨部门跨地区协调处理力度不够,投诉处理机制在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困难问题中的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四是个别地方政府履行承诺不到位。虽然法律规定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订立的各类合同,但实践中有的因涉及土地资源制约、环境污染等因素无法履行承诺,有的因超过政府实际承受能力而无法落实,有的因政府换届和领导干部调整而不履行承诺。

(四)对外商投资的管理水平有待提升。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外商投资法确立的重要原则,法律第四章规定了对外商投资的相关管理制度。各方面在肯定外商投资领域市场化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期盼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的管理水平。一是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不够完备。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向商务部门推送信息并实现共享。其他有关部门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信息并未纳入信息报告制度,部门之间也没有实现共享。部分企业存在不报、漏报、错报现象,部门监督检查不够严格。相关部门全面准确掌握外商投资信息和加强部门地方协同监管存在障碍。二是政策的稳定性、透明度、可预期性不高。外资企业反映,有些政策在制定过程中部门间地区间协同衔接不够,也未听取相关外资企业意见,有的政策调整过于突然,甚至直接冲击企业生产经营。三是行政执法存在随意性。外资企业反映,由于对政策理解不一致等因素,行政部门执法自由裁量空间较大。中国欧盟商会2021年调查显示,超过半数的企业反映经历过不同地方对同一法律法规采取不同落实措施的情况。中国美国商会的调查反映,相当部分的科技企业表示面临的首要挑战是“执法模糊产生的合规问题”。四是新兴领域制度政策不完善。外资企业反映,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但是数据出境管理制度仍不完善,透明度、可预期性、可操作性不强,一些外资企业对数据出境存在疑虑和担忧,迫切需要明确相关制度规则,为正常商业活动所需数据的跨境流动提供明确指引,降低企业合规风险。

(五)对外商投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存在薄弱点。法律第32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监督检查。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还存在一些薄弱点。一是存在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个别外资企业通过瞒报利润、内部分摊费用、关联交易等方式降低应纳税额,采用隐性或变相的股息分配、故意抬高或压低转让价格、费用分摊等方式,达到避税或逃税目的。个别外资企业存在不为职工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二是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的外资企业竞争合规意识不够强,没有建立安全有效的竞争合规制度,未能及时控制经营风险;个别外资企业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冲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相关部门和地方对上述问题的有效监管和规制不够。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转换进度滞缓。法律第42条规定,外商投资法实施前按照原有法律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施行后5年内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外资企业组织形式调整涉及修改公司章程、重新分配董事席位、调整企业控制权、变更盈余分配方式等敏感问题,组织形式转换工作量较大。目前已经转换组织形式的企业比例较低,到5年实施过渡期满后,存在未能完成组织形式转换、企业组织形式不合法的风险。

此外,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实施以来,正遇新冠疫情全球肆虐,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在华经营发展的不确定性,对法律实施效果带来一定影响。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反映,受疫情管控措施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以及员工生活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境外人员商务签证办理周期较长,许多外籍员工因繁琐审批程序无法顺利返回中国,在华外籍员工因防疫限制与家人长期分离,跨国企业总部与在华投资企业的业务沟通频次降低,影响中国市场在企业全球战略布局中的重要性。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反映,新冠疫情以来,境外招商引资活动出现停摆,工作重点放在存量项目落地和建设,新洽项目较少,不利于外商投资的可持续发展。当前,这些因素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影响较大,意见反映比较集中。

四、产生问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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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和配套制度还不完善。外商投资法的施行开启了我国外商投资法制建设的新时代,各项配套制度建设正在加快进行,但目前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还不能完全适应发展需求。一是衔接协调不够影响执法司法。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涵盖众多领域,各领域的制度性文件层次多元、体系庞杂,仍然存在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的内容与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制度不衔接或者相互矛盾的情况,给外商投资监管和司法带来法律适用困难。各方面反映,《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根据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正)、《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工商局令2000年第6号,根据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正)、《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12号)等现行有效规定有必要根据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发展实践加快进行修订或废止。二是信息获取渠道不畅影响法律实施效果。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出台了大量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涉及税收、保险、会计、审计、金融、证券、外汇、知识产权、劳动人事、土地、市场等众多领域。以“外商投资”为标题可检索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2807项,包括中央层面768项,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36项,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文件、行政许可批复721项,行业规定11项;地方层面2039项,其中地方性法规63项,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文件、行政许可批复1976项。外资企业反映,目前还缺乏统一权威便捷完备的获取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的信息渠道,影响外商投资法律的高效实施。三是高水平国际投资规则需要国内法律制度更好衔接。虽然外商投资法已经囊括投资准入、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争端解决等内容,为外商投资的“整个生命周期”建立了全面、原则、包容的权利义务框架,但国际投资规则不断演变,尚未形成统一、协调的多边投资规则体系。我国已经加入或者今后可能签订或加入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经贸投资规则,对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放管服”改革尚未完全到位。随着改革开放日益深化,外商投资门槛不断降低,领域不断扩大,壁垒不断缩减,但“放管服”改革尚未完全到位,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工作还存在着一些短板。一是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有待提高。长期以来不少地方习惯依靠优惠政策吸引外资,法律对外商投资的直接促进作用有限,地方政府依法促进、保护、管理外商投资的意识和能力还不够高。一些地方制定超出权限和能力范围的优惠政策,少数地方不履行政策承诺,少数地方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少数地方处理外商投资纠纷不公允,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对一些地方政府和法院公允解决争端存在疑虑。二是各地外商投资环境不均衡。外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地方政府法治能力影响,中西部地区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在正确处理政企关系、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方面存在差距,导致法律制度实施效果上的差别化,影响对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政策的评价。此外,尽管我国知识产权、技术合作、合同履约等方面的政策框架逐步走向成熟,但各地因政策理解、执法尺度、执行评估等不一致,执法效果差别较大,给外资企业投资经营造成一定困惑。三是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存在难点。信息报告制度取代备案制后,减轻了企业日常报告的负担,但也存在信息掌握不全面、穿透式监管落地难、柔性管理不足、部门间工作协调难度大等问题,行业主管部门对外资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缺乏有效的抓手。

(三)国内外形势发生深刻调整。近年来,我国吸引外资工作的国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实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面临更加复杂的形势。从内部环境看,我国经济转型升级,部分外商投资重新布局。尽管大多数外资企业在华经营保持盈利水平,看好在华长期发展前景,但随着土地、劳动力等要素成本升高,随着竞争主体增多、市场竞争更加充分,随着营商环境更加规范、特殊优惠政策逐步减少,一些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型、传统产业企业的优势减弱,盈利能力下降,投资意愿降低,有些经营困难的外资企业甚至选择退出中国市场。从外部环境看,国际形势严峻复杂,外商投资外迁风险加大。当前全球经济增长乏力,跨国投资持续萎缩,美西方国家对我遏制打压升级,实施“长臂管辖”,加快吸引制造业回流,推行“近岸外包”“友岸外包”,重构产业链和供应链,一些企业被迫采取切割在华业务和投资的方式规避风险。同时,一些新兴经济体加大开放力度,打造政策洼地,吸引外商投资。国际地缘政治冲突加剧,近期乌克兰危机引发的金融、贸易制裁和供应链冲击,加剧外资企业对经营环境的担忧。总的来看,当前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更加凸显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紧迫性。

五、对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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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要在党的二十大精神指引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经济思想,着眼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法治化水平,为外商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健全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通过构建完备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对外商投资的行政管理,明晰外资市场主体权利义务,降低企业经营合规风险,提升外商投资结果的可预期性。一是修订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国务院应督促相关部门继续清理不符合外商投资法的有关规章制度,及时修订依据原“外资三法”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废止无法律依据的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管理制度。继续优化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合理缩减负面清单项目,细化相关特别管理措施,提高负面清单的精准度。建立科学的外商投资认定标准,明确外商间接投资的种类、投资新建项目的具体涵义。完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制度,规范告知性备案程序。加快更新相关司法解释,加大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发布力度,明确标准尺度,统一法律适用。制定依“外资三法”成立外资企业转换组织形式变更的“章程范本”“变更企业组织形式的股东协议范本”等格式化文件,引导相关外资企业实现组织形式的平稳过渡。加快出台2022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对照我国已缔结生效的投资协定和拟加入的投资协定,进一步梳理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相关投资协定的高质量实施。二是支持地方相关立法。支持地方制定实施外商投资法的地方性法规,因地制宜优化外商投资法治环境。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探索外商投资制度创新,推进更高层次扩大开放,聚焦更高质量引进外资,凸显更加平等外商保护,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政务服务。

(二)全面落实内外资一致原则,不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保障内外资公平竞争,整合有韧性的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链供应链,推动包容不排他的全球市场和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一是保障外资企业公平参与竞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项目中,严格禁止根据企业性质、所在地等对供应商设置不合理条件或歧视性要求。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支持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各种标准制定工作。制定外资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相关办法,支持有条件的外资企业申请国家科技计划、科技创新重点课题,参与建设和共享共用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二是切实维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加大投诉受理协调工作力度,推动解决跨部门跨地区外商投诉事项。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侵权快速查处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三是建立完善外商投资纠纷多元解决制度。强化国内救济在定分止争中的作用,制定完善相关法律,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关程序,促进和规范商事调解、仲裁制度的发展应用,增强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性。

(三)完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改进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着力促诚信、保公平、稳预期、利长远,让外资企业进得来、留得住、发展得好。一是提高政策法规的透明度。相关涉外资政策法规的制定要依法进行,提高外资相关政策制定、实施、执行的透明度,政策出台前要以适当方式听取相关外资企业和外国商协会意见。二是推进信息数据协同共享。推动建立商务、市场监管、投资、外汇、海关、税务、社保、科技、公安、移民等部门和单位有关外商投资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强部门监管协同。注重对外资企业投资信息报告的指导和监管,提高信息报告质量。三是健全新兴领域管理制度。推动新兴产业监管创新,适应数字经济等领域发展态势,建立健全数据跨境安全传输的法律配套制度,保障外资企业正常的数据跨境流动需求和数据业务的合规发展,发挥好数据生产要素对外资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作用。

(四)加大法律宣传普及力度,推进外商投资法深入实施。做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政策的宣传普及、法律解释、政策解读。一是加强外商投资法宣传普及。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外商投资法和我国对外开放政策,营造外商投资兴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法律责任,依法推进工作。外商投资企业要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维护权益。二是建立完善获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的权威渠道。以需求为导向,建立完善公开获取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的权威便捷高效渠道。当前,针对外资企业因疫情所产生的困难,要加强政策宣导,为外资企业利用纾困政策提供服务和便利,指导外资企业用足用好各类优惠政策。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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