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情況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情況的報告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陳竺 2022年10月28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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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外商投資法是外商投資領域的基礎性法律,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對外開放的重大決策部署,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推動外商投資法的貫徹實施,根據2022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情況開展了檢查。現將執法檢查的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開展外商投資法執法檢查契合當前的形勢和需要
[編輯]黨中央、國務院對新的歷史條件下擴大對外開放、促進外商投資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在新冠疫情仍在蔓延,外部環境複雜嚴峻,國內改革發展穩定任務繁重的形勢下,進一步穩外貿穩外資、助力經濟穩固恢復顯得尤為重要。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對外商投資法實施情況開展檢查正當其時,契合了當前的形勢和需要,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對於進一步彰顯我國繼續擴大開放的信心和決心,提高對外開放法治化水平,提振外商投資信心,鞏固經濟回穩向好,提升我國整體競爭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這次執法檢查工作,栗戰書委員長審定批准執法檢查方案,萬鄂湘、陳竺、王東明、白瑪赤林四位副委員長分別帶隊赴北京、河北、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南、廣東等8個省(市)開展實地檢查。檢查組還委託遼寧、上海、江蘇、山東、湖北、廣西、海南、重慶等8個省(區、市)人大常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法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本次執法檢查工作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執法檢查覆蓋面廣。執法檢查組克服疫情影響,統籌部署安排,通過實地檢查、委託檢查、專項檢查的方式,對16個省(區、市)外商投資法的實施情況進行了全面檢查,對天津、南京、青島、蘇州4市進行了專項檢查。執法檢查工作覆蓋了全國多半省份,這些省份外商投資額占全國的90%以上,具有廣泛的代表性。通過執法檢查,比較全面掌握了外商投資法貫徹實施的情況。
(二)執法檢查重點突出。通過前期調研和聽取國務院有關部門、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貿促會等15個部門單位關於法律實施情況及存在問題的介紹,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商投資促進制度、外商投資權益保護制度、外商投資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等7個方面作為執法檢查重點。在開展面上檢查的基礎上,再篩選出負面清單管理、內外資公平對待、外商投資權益保護等3個問題深入開展專項檢查,深挖問題,分析原因。
(三)注重聽取外商投資企業意見。累計聽取了200餘家外商投資企業和10餘家外國商協會關於法律實施情況的意見和建議。在實地檢查中,走進外商投資企業了解情況,與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人、管理層、職工深入溝通交流,充分聽取他們對法律實施情況和改進工作的意見。專門召開執法檢查專題座談會,聽取了在華的歐盟商會、美國商會、德國商會、日本商會、韓國商會、美中貿易全國委員會等外國商協會和部分知名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建議。
(四)繼續創新方式方法。在以往運用法律評估、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執法檢查取得良好效果基礎上,繼續探索創新。委託國家信息中心對外商投資法實施情況開展大數據分析研究,為更加全面真實反映外商投資法實施情況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時,就外商投資法實施中的若干重要問題分別委託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中國政法大學世界貿易組織研究中心開展課題研究,進一步深化了對法律實施中存在問題的認識。
在執法檢查中,國務院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地方人大給予大力支持,注重發揮人大代表作用,包括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內共有30餘位全國人大代表參加了檢查工作。人民日報、經濟日報和地方新聞媒體對執法檢查工作進行了廣泛報道,有力推動了外商投資法的宣傳普及。本次執法檢查共形成了1份前期調研報告、5份實地檢查報告、8份委託檢查報告、2份專項檢查報告、2份課題研究報告、1份大數據分析報告,這些報告材料為起草執法檢查報告奠定了紮實基礎。
二、外商投資法實施取得積極成效
[編輯]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各級政府深入貫徹實施外商投資法,建立健全外商投資促進、保護、管理各項制度和工作機制,外商投資環境持續改善,吸收外商投資規模不斷提升,法律實施取得了積極成效。一是外商投資金額穩步上升。在全球跨國投資低迷的背景下,我國吸收外資逆勢增長,2020年和2021年分別實際使用外商直接投資金額10000億元和11494億元人民幣,占全球外國直接投資的比重連續兩年超過10%。今年1月至8月實際使用外資金額8927億元。二是外商投資企業數量持續增長。2020年和2021年我國年均新設外商投資企業4.3萬戶,截至今年9月底登記在冊外商投資企業45.5萬戶(不含分支機構)。跨國公司在華設立地區總部、研發中心超過2000家。三是外商投資布局不斷優化。服務業實際使用外資占比達80%,製造業外商投資企業效益提升,高技術產業實際使用外資金額占比近30%。東部地區新設外商投資企業數量和實際使用外資金額占全國80%以上,中西部地區吸收外資快速增長。四是外商投資的作用貢獻日益凸顯。外商投資企業帶動了全國約1/10的城鎮就業,貢獻了約1/5的工業增加值、1/6的稅收收入、1/3的進出口總值,為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大數據分析顯示,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社會公眾對外商投資法貫徹實施情況的輿論平均滿意度達到98.2%。
(一)大力開展法律宣傳,提振外商投資預期和信心。各地區各部門高度重視外商投資法的貫徹實施工作,大力開展普法宣傳,提升外商投資領域依法行政和依法經營水平。一是深入普及外商投資法律知識。國務院有關部門舉辦外資企業、外國商協會政策說明會、座談會等交流活動170餘場,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投資促進機構組織開展培訓60餘場。廣東舉辦新時代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系列宣講,重慶深入開展「法律進園區、進外企」主題普法活動,河南在基層開展外商投資法律知識系統學習,提高外商投資管理部門和外資企業依從法律的意識和能力。二是加強法律諮詢服務。各地創新方式方法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務培訓等服務,江蘇建成全省跨部門法律政策信息發布一站式平台,天津編制多語種的外商投資政策要點匯編,上海舉辦外商投資企業信息報告業務培訓,便利外資企業獲取法律服務,推動法律規定的貫徹落實。三是組織新聞媒體廣泛宣傳。組織新聞媒體對外商投資法及時深入報道,引起國內外高度關注,提振了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對華投資的預期和信心。商務部聯合中國政府網對3130家外資企業調查顯示,近九成企業認為外商投資法落實較好,投資環境得到優化,法律實施後對中國市場的預期和信心均有提升。
(二)強化配套制度建設,完善外商投資法律制度體系。外商投資法確立了我國新時期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各級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努力做好制度配套工作。一是積極開展法規文件清理工作。深入清理與外商投資法不相符的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累計推動各地區各部門修訂或廢止399部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取消了一系列涉及外資企業設立和變更事項審批的規定,外商投資更加便捷高效。二是出台配套法規和部門規章。國務院制定出台了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有關部門出台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等多部配套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外商投資法律制度不斷健全。三是做好相關司法解釋和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修改適用外商投資法和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相關司法解釋,發布系列司法指導意見、會議紀要、典型案例,加強對地方人民法院的指導和培訓,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北京成立國際商事法庭,設立國際商事糾紛多元解紛中心,提升涉外商事案件和糾紛調解的能力。四是地方政府出台落實舉措。各地加快制定相關地方性法規和制度政策,法律實施以來出台了100餘件地方性法規和文件,上海出台外商投資條例,廣東出台外商投資權益保護條例,重慶、安徽等地出台自貿試驗區條例,為外商投資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三)建立健全工作機制,依法推進外商投資工作。各級政府加強外商投資相關工作機制建設,保障外商投資促進、保護、管理工作有序開展。一是積極開展投資促進,保障重大項目落地實施。國務院組建外貿外資協調機制重點外資項目工作專班,全流程跟蹤服務項目落地。發布中國外商投資指引,有效整合各類投資信息。出台保障外資企業公平參與政府採購制度,並對落實情況組織開展檢查。鼓勵和支持外資企業平等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制定工作。支持外資企業通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2020年以來共有45家外資企業實現上市、45家外資企業實現再融資。針對新冠疫情給產業鏈供應鏈造成的衝擊,對集成電路、汽車、高端裝備等領域外資企業平等給予政策幫扶。各地加大外商投資促進服務體系建設,海南設立國際投資服務「單一窗口」,廣西建設外商投資企業「一站式」服務平台,青島對投資者境外登記註冊實施「容缺容錯」辦理措施,有力促進了外商投資落地。二是加強投資保護,有效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地方形成覆蓋省、市、縣的外商投訴工作網絡,積極為外資企業排憂解難。完善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持續加大涉外企專利侵權糾紛辦案力度,有效打擊惡意搶註涉外企商標註冊行為。優化外匯管理,精簡外匯賬戶類型,簡化外匯業務辦理材料,依法保證外資企業資金匯兌自由,並試點進一步擴大資本項目收入資金使用範圍,提高外資企業資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上海編寫外商投資企業權益保護白皮書,天津建立外商投資權益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有效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三是改進投資管理,提升外商投資便利化水平。商務主管部門全面取消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的審批和備案,投資主管部門全面簡化外商投資項目的核准和備案程序,99%以上的外資項目已由地方政府實行告知性備案和線上辦理,海南辦理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時間縮減至3個工作日,備案時間縮減至1個工作日,投資便利水平顯著提高。健全外商投資安全審查機制,加快安全審查進度。全面實施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外資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及年度信息報告在商務、市場監管部門間實現互聯共享,山東加強系統推送數據的關聯匹配程度,有效提高了推送信息的成功率和準確性,進一步減輕了外資企業負擔。
(四)多措並舉深入貫徹實施,持續優化外商投資環境。各地積極出台相關政策措施,努力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投資環境。一是持續縮減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2021年全國版和自貿試驗區版的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已分別減至31條、27條,自貿試驗區版製造業條目清零,由此寶馬、巴斯夫等跨國公司擴大了在華投資。放開金融領域外資准入限制,實現了負面清單全國版和自貿試驗區版金融業條目清零,截至今年8月底外國金融機構在華共設立41家外資法人銀行、117家外國銀行分行、68家外資保險機構。二是推出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發布《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0年版)》,引導外資更多投向製造業、生產性服務業和中西部地區。根據中西部地區資源稟賦特點和招商引資需要持續更新《中西部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地方按照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制定發布外商投資指引、投資地圖導覽、投資機遇清單等,為外商投資提供服務便利。充分發揮國家級經開區、自貿試驗區、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試點等開放平台作用,吸引外資企業進入,形成產業集聚效應。三是完善外商投資政策體系。各地加大招商引資工作力度,出台高水平利用外資政策文件,建立外商投資議事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外資企業項目落地和生產經營中的困難。重慶建立外商投資「行政服務」管家制度,實現對外資企業常態化直接聯繫服務的全覆蓋。湖南建立外資企業困難問題台賬制度,明確責任單位,及時解決困難和問題。四是積極助力外商投資企業應對疫情影響。針對疫情以來外資企業反映較多的物流運輸不暢、人員流動受限、生產經營停頓等困難,國務院成立服務外資企業工作專班,及時收集和推動解決外商合理訴求,山東、江蘇、浙江等地建立外資企業復工復產協調機制,出台保障措施,幫助外資企業穩定生產經營。
三、外商投資法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編輯]外商投資法實施取得積極成效的同時,有關方面反映當前仍然存在負面清單制度未完全落實、內外資區別待遇、外商投資權益保護不足、外商投資管理有待優化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大數據分析顯示,27.4%的輿論期盼提升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執行效果。
(一)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有待完善。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是外商投資法確立的外商投資基礎制度,法律第4條、第28條、第30條作了相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反映,由於配套制度不夠完善,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准入不准營」問題比較突出,投資自由化水平還不夠高。一是負面清單限制或禁止進入領域不夠具體和明確。負面清單的文本規定了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缺少對具體行業的說明,儘管相關部門可以通過窗口指導等方式進行解釋,但是對於基層執行部門和外商投資而言,容易出現理解偏差,往往「拿不定、吃不准」。有的地方提出,負面清單中關於「醫療機構限於合資」「禁止投資人體幹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開發和應用」等規定沒有進一步細分行業,不利於外商投資在相關領域創新發展。二是負面清單與部分行業政策不夠一致。負面清單與某些行業政策不銜接,有的承諾落實起來存在困難,例如負面清單取消了乘用車製造外資股比限制,但是外國汽車製造商反映在華投資新能源汽車項目的審核批准程序複雜。有的領域存在負面清單與相關行業政策衝突的情況,例如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電影製作公司、發行公司、院線公司以及電影引進業務」,但《電影企業經營資格准入暫行規定》(廣電總局令2015年第3號)則允許中方與境外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合資、合作設立電影製片公司。三是外商投資對進入負面清單以外領域缺乏明確預期。外國投資者多將投資負面清單以外領域理解為實施普遍備案制,但在負面清單以外的個別行業領域,外商投資項目與內資項目均需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及有關規定辦理項目核准手續,外國投資者對於投資項目能否獲得批准缺乏明確預期。四是安全審查制度不夠明確。法律第35條規定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工作機制。部分外國投資者反映,目前安全審查範圍、對象等實體內容不明晰,影響外國投資者進行自我合規審查與預判。
(二)外商投資促進工作仍需改進。法律要求建立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機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法律第9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對外商投資企業平等適用國家政策、享受優惠待遇、參與標準制定、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等作了明確規定。實踐中,外商投資企業對內外資一致公平待遇方面存在問題的反映和訴求較多,中國日本商會《中國經濟與日本企業白皮書》顯示,「確保公平性」已連續8年成為日本企業在華經營的首要訴求。一是在招投標和政府採購中被區別對待。少數地方在政府採購中區別對待外資企業,有的要求外資企業提供本國認證、本國專利、本國獎勵、本國案例等,或以採購「本國產品」為由排除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具有較高國產化率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有的以封閉招標、壓縮公示採購招標信息時限的方式優待本土企業;有的以無法查詢到外籍法定代表人社會信用信息為由限制外商投資企業參與。除了政府採購,國有企事業單位在招標採購中也存在區別對待內外資企業的情況,特別是在醫藥及醫療器械領域,外資企業對平等參與集中採購的問題反映較為突出。二是參與標準制定工作受限。中國歐盟商會報告顯示,18%的受訪歐洲企業在參與相關行業政策和標準制定中受到不平等對待,即使企業的技術水平在行業內處於領先,參與制定行業標準的機會也較少。在數字經濟、信息與通信技術等較為前沿的領域,相關標準處於探索形成階段,外資企業對公平參與相關標準制定工作的願望較為強烈。三是獲得政府支持和補貼的機會不平等。有些外資企業反映,在獲取政策支持和財政補貼方面,未享受到與內資企業同等待遇。中國美國商會2022年調查顯示,超過三成的企業認為其在政府財政支持或補貼方面遭遇不公平待遇。有的外資企業反映,近年來地方政府向本土醫療器械生產商提供專項補貼的情形有所增加,外資企業並不掌握相關的補貼信息和申請程序。一些擁有高新技術的跨國企業由於滿足不了相關認定標準,無法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質認定並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四是參與國家重大項目的機會受限。國家允許外資企業參與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有些外資企業反映,不清楚獲取項目信息的渠道。有的項目主辦方通過選擇性通知或者要求研究團隊具有一定數量的院士或長江學者等規定,排除外資企業的參與。有的項目雖然允許外資企業參與,但缺少針對外資企業參與項目的考核標準,評審合規風險較大。
(三)外商投資權益保護有待加強。國家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是外商投資法確立的重要原則,法律第20條、第22條、第25條、第26條從徵收徵用、知識產權、政府承諾、投訴機制等方面對保護外商投資權益作了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普遍讚賞我國近年持續加大外商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力度,同時對該領域工作表達了更高期待。一是知識產權保護仍有困難。美中貿易全國委員會2022年8月的調查顯示,儘管外資企業認可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方面的進展,但仍有部分企業認為,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存在不足,起訴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效果不佳,影響外資企業在華開展研發活動以及商品的生產銷售。二是商業秘密保護仍有短板。有的外資企業反映,個別員工通過跳槽離職等方式竊取企業核心商業秘密,對企業經營造成了較大影響,但維權獲取侵權證據比較困難。三是投訴工作機制有待完善。法律實施以來,部分省份尚未受理過外商投訴事項。外資企業反映,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約束力較弱,跨部門跨地區協調處理力度不夠,投訴處理機制在解決外商投資企業困難問題中的作用還沒有得到有效發揮。四是個別地方政府履行承諾不到位。雖然法律規定了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訂立的各類合同,但實踐中有的因涉及土地資源制約、環境污染等因素無法履行承諾,有的因超過政府實際承受能力而無法落實,有的因政府換屆和領導幹部調整而不履行承諾。
(四)對外商投資的管理水平有待提升。國家實行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是外商投資法確立的重要原則,法律第四章規定了對外商投資的相關管理制度。各方面在肯定外商投資領域市場化改革和相關制度建設取得顯著成效的同時,期盼進一步提升外商投資的管理水平。一是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不夠完備。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市場監管部門的企業登記系統以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商務部門報送投資信息,市場監管部門向商務部門推送信息並實現共享。其他有關部門要求外商投資企業報送的信息並未納入信息報告制度,部門之間也沒有實現共享。部分企業存在不報、漏報、錯報現象,部門監督檢查不夠嚴格。相關部門全面準確掌握外商投資信息和加強部門地方協同監管存在障礙。二是政策的穩定性、透明度、可預期性不高。外資企業反映,有些政策在制定過程中部門間地區間協同銜接不夠,也未聽取相關外資企業意見,有的政策調整過於突然,甚至直接衝擊企業生產經營。三是行政執法存在隨意性。外資企業反映,由於對政策理解不一致等因素,行政部門執法自由裁量空間較大。中國歐盟商會2021年調查顯示,超過半數的企業反映經歷過不同地方對同一法律法規採取不同落實措施的情況。中國美國商會的調查反映,相當部分的科技企業表示面臨的首要挑戰是「執法模糊產生的合規問題」。四是新興領域制度政策不完善。外資企業反映,近年來我國持續加大網絡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力度,但是數據出境管理制度仍不完善,透明度、可預期性、可操作性不強,一些外資企業對數據出境存在疑慮和擔憂,迫切需要明確相關制度規則,為正常商業活動所需數據的跨境流動提供明確指引,降低企業合規風險。
(五)對外商投資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存在薄弱點。法律第32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有關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的規定,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辦理稅收、會計、外匯等事宜,並接受監督檢查。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監管還存在一些薄弱點。一是存在偷逃稅款等違法違規行為。個別外資企業通過瞞報利潤、內部分攤費用、關聯交易等方式降低應納稅額,採用隱性或變相的股息分配、故意抬高或壓低轉讓價格、費用分攤等方式,達到避稅或逃稅目的。個別外資企業存在不為職工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二是存在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有的外資企業競爭合規意識不夠強,沒有建立安全有效的競爭合規制度,未能及時控制經營風險;個別外資企業存在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衝擊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相關部門和地方對上述問題的有效監管和規制不夠。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外商投資企業組織形式轉換進度滯緩。法律第42條規定,外商投資法實施前按照原有法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法律施行後5年內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等,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外資企業組織形式調整涉及修改公司章程、重新分配董事席位、調整企業控制權、變更盈餘分配方式等敏感問題,組織形式轉換工作量較大。目前已經轉換組織形式的企業比例較低,到5年實施過渡期滿後,存在未能完成組織形式轉換、企業組織形式不合法的風險。
此外,外商投資法自2020年實施以來,正遇新冠疫情全球肆虐,增加了外商投資企業在華經營發展的不確定性,對法律實施效果帶來一定影響。一些外商投資企業反映,受疫情管控措施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以及員工生活受到不同程度影響,境外人員商務簽證辦理周期較長,許多外籍員工因繁瑣審批程序無法順利返回中國,在華外籍員工因防疫限制與家人長期分離,跨國企業總部與在華投資企業的業務溝通頻次降低,影響中國市場在企業全球戰略布局中的重要性。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反映,新冠疫情以來,境外招商引資活動出現停擺,工作重點放在存量項目落地和建設,新洽項目較少,不利於外商投資的可持續發展。當前,這些因素對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影響較大,意見反映比較集中。
四、產生問題的原因
[編輯]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和配套制度還不完善。外商投資法的施行開啟了我國外商投資法制建設的新時代,各項配套制度建設正在加快進行,但目前外商投資法律制度體系還不能完全適應發展需求。一是銜接協調不夠影響執法司法。外商投資法律制度涵蓋眾多領域,各領域的制度性文件層次多元、體系龐雜,仍然存在現行有效法律法規的內容與外商投資法及其配套制度不銜接或者相互矛盾的情況,給外商投資監管和司法帶來法律適用困難。各方面反映,《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工商企字〔1987〕第38號)、《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商務部令2004年第22號,根據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修正)、《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工商局令2000年第6號,根據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修正)、《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9年第6號)、《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2014年第12號)等現行有效規定有必要根據外商投資法和外商投資發展實踐加快進行修訂或廢止。二是信息獲取渠道不暢影響法律實施效果。國家層面和地方層面出台了大量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制度政策,涉及稅收、保險、會計、審計、金融、證券、外匯、知識產權、勞動人事、土地、市場等眾多領域。以「外商投資」為標題可檢索到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2807項,包括中央層面768項,其中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36項,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工作文件、行政許可批覆721項,行業規定11項;地方層面2039項,其中地方性法規63項,地方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工作文件、行政許可批覆1976項。外資企業反映,目前還缺乏統一權威便捷完備的獲取法律法規和制度政策的信息渠道,影響外商投資法律的高效實施。三是高水平國際投資規則需要國內法律制度更好銜接。雖然外商投資法已經囊括投資准入、投資促進、投資保護、投資管理、爭端解決等內容,為外商投資的「整個生命周期」建立了全面、原則、包容的權利義務框架,但國際投資規則不斷演變,尚未形成統一、協調的多邊投資規則體系。我國已經加入或者今後可能簽訂或加入的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中歐全面投資協定(CAI)、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CPTPP)、數字經濟夥伴關係協定(DEPA)等國際經貿投資規則,對統籌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發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放管服」改革尚未完全到位。隨着改革開放日益深化,外商投資門檻不斷降低,領域不斷擴大,壁壘不斷縮減,但「放管服」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優化外商投資環境工作還存在着一些短板。一是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有待提高。長期以來不少地方習慣依靠優惠政策吸引外資,法律對外商投資的直接促進作用有限,地方政府依法促進、保護、管理外商投資的意識和能力還不夠高。一些地方制定超出權限和能力範圍的優惠政策,少數地方不履行政策承諾,少數地方存在「不作為、亂作為」現象,少數地方處理外商投資糾紛不公允,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對一些地方政府和法院公允解決爭端存在疑慮。二是各地外商投資環境不均衡。外資企業的經營活動受到地方政府法治能力影響,中西部地區與東部沿海發達地區在正確處理政企關係、營造良好投資環境方面存在差距,導致法律制度實施效果上的差別化,影響對外商投資法律法規政策的評價。此外,儘管我國知識產權、技術合作、合同履約等方面的政策框架逐步走向成熟,但各地因政策理解、執法尺度、執行評估等不一致,執法效果差別較大,給外資企業投資經營造成一定困惑。三是推進事中事後監管存在難點。信息報告制度取代備案制後,減輕了企業日常報告的負擔,但也存在信息掌握不全面、穿透式監管落地難、柔性管理不足、部門間工作協調難度大等問題,行業主管部門對外資企業的事中事後監管缺乏有效的抓手。
(三)國內外形勢發生深刻調整。近年來,我國吸引外資工作的國內外環境發生深刻變化,實施外商投資法律制度面臨更加複雜的形勢。從內部環境看,我國經濟轉型升級,部分外商投資重新布局。儘管大多數外資企業在華經營保持盈利水平,看好在華長期發展前景,但隨着土地、勞動力等要素成本升高,隨着競爭主體增多、市場競爭更加充分,隨着營商環境更加規範、特殊優惠政策逐步減少,一些勞動密集型、加工貿易型、傳統產業企業的優勢減弱,盈利能力下降,投資意願降低,有些經營困難的外資企業甚至選擇退出中國市場。從外部環境看,國際形勢嚴峻複雜,外商投資外遷風險加大。當前全球經濟增長乏力,跨國投資持續萎縮,美西方國家對我遏制打壓升級,實施「長臂管轄」,加快吸引製造業回流,推行「近岸外包」「友岸外包」,重構產業鏈和供應鏈,一些企業被迫採取切割在華業務和投資的方式規避風險。同時,一些新興經濟體加大開放力度,打造政策窪地,吸引外商投資。國際地緣政治衝突加劇,近期烏克蘭危機引發的金融、貿易制裁和供應鏈衝擊,加劇外資企業對經營環境的擔憂。總的來看,當前國內外形勢的發展變化,更加凸顯貫徹實施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緊迫性。
五、對貫徹實施外商投資法的意見建議
[編輯]新時代貫徹實施外商投資法,要在黨的二十大精神指引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經濟思想,着眼構建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持續優化外商投資環境,提高對外開放法治化水平,為外商投資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加強配套制度建設,健全外商投資法律制度體系。通過構建完備的外商投資法律制度,進一步規範對外商投資的行政管理,明晰外資市場主體權利義務,降低企業經營合規風險,提升外商投資結果的可預期性。一是修訂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國務院應督促相關部門繼續清理不符合外商投資法的有關規章制度,及時修訂依據原「外資三法」制定的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廢止無法律依據的針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特殊管理制度。繼續優化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合理縮減負面清單項目,細化相關特別管理措施,提高負面清單的精準度。建立科學的外商投資認定標準,明確外商間接投資的種類、投資新建項目的具體涵義。完善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制度,規範告知性備案程序。加快更新相關司法解釋,加大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發布力度,明確標準尺度,統一法律適用。制定依「外資三法」成立外資企業轉換組織形式變更的「章程範本」「變更企業組織形式的股東協議範本」等格式化文件,引導相關外資企業實現組織形式的平穩過渡。加快出台2022版《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對照我國已締結生效的投資協定和擬加入的投資協定,進一步梳理和完善現有法律法規,特別是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保障相關投資協定的高質量實施。二是支持地方相關立法。支持地方制定實施外商投資法的地方性法規,因地制宜優化外商投資法治環境。鼓勵自由貿易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探索外商投資制度創新,推進更高層次擴大開放,聚焦更高質量引進外資,凸顯更加平等外商保護,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政務服務。
(二)全面落實內外資一致原則,不斷優化外商投資環境。對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各類企業要平等對待、一視同仁,保障內外資公平競爭,整合有韌性的國內市場和國內產業鏈供應鏈,推動包容不排他的全球市場和全球產業鏈供應鏈。一是保障外資企業公平參與競爭。政府採購和招投標項目中,嚴格禁止根據企業性質、所在地等對供應商設置不合理條件或歧視性要求。除涉及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外,支持外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各種標準制定工作。制定外資企業申報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辦法,支持有條件的外資企業申請國家科技計劃、科技創新重點課題,參與建設和共享共用研發公共服務平台。二是切實維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加大投訴受理協調工作力度,推動解決跨部門跨地區外商投訴事項。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制度,建立健全重點領域知識產權侵權快速查處機制,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處罰力度。三是建立完善外商投資糾紛多元解決制度。強化國內救濟在定分止爭中的作用,制定完善相關法律,進一步明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有關程序,促進和規範商事調解、仲裁制度的發展應用,增強對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適用性。
(三)完善外商投資管理制度,提升外商投資便利化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依法行政意識和水平,改進外商投資管理制度,着力促誠信、保公平、穩預期、利長遠,讓外資企業進得來、留得住、發展得好。一是提高政策法規的透明度。相關涉外資政策法規的制定要依法進行,提高外資相關政策制定、實施、執行的透明度,政策出台前要以適當方式聽取相關外資企業和外國商協會意見。二是推進信息數據協同共享。推動建立商務、市場監管、投資、外匯、海關、稅務、社保、科技、公安、移民等部門和單位有關外商投資信息的共享機制,加強部門監管協同。注重對外資企業投資信息報告的指導和監管,提高信息報告質量。三是健全新興領域管理制度。推動新興產業監管創新,適應數字經濟等領域發展態勢,建立健全數據跨境安全傳輸的法律配套制度,保障外資企業正常的數據跨境流動需求和數據業務的合規發展,發揮好數據生產要素對外資企業生產經營的重要作用。
(四)加大法律宣傳普及力度,推進外商投資法深入實施。做好外商投資法及相關政策的宣傳普及、法律解釋、政策解讀。一是加強外商投資法宣傳普及。通過多種形式深入宣傳外商投資法和我國對外開放政策,營造外商投資興業的良好社會氛圍。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要嚴格落實法律責任,依法推進工作。外商投資企業要依法生產經營,依法維護權益。二是建立完善獲取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和制度政策的權威渠道。以需求為導向,建立完善公開獲取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政策的權威便捷高效渠道。當前,針對外資企業因疫情所產生的困難,要加強政策宣導,為外資企業利用紓困政策提供服務和便利,指導外資企業用足用好各類優惠政策。
以上報告,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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