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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险医事服务机构特约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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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险医事服务机构特约及管理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行政院卫生署命令

  1. 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卫生署(84)卫署健保字第 84005663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41 条
  2.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四月十日行政院卫生署(85)卫署健保字第85018222 号令修正发布第 41 条条文;并增订第 5-1 条条文
  3. 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卫生署(87)卫署健保字第 87012044 号令修正发布第 13、18、24、26、31~34、37、39、40-1 条条文
  4. 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行政院卫生署(87)卫署健保字第 87067026 号令修正发布第 34、35 条条文
  5.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八月十日行政院卫生署(88)卫署健保字第 88038052 号令修正发布第 5-1、6 条条文
  6.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卫生署(88)卫署健保字第 88055824 号令修正发布第 34、35 条条文
  7.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卫生署(89)卫署健保字第 089036222 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40 条;本次修正条文,除第 31-2~31-5 条条文由主管机关另定施行日期外,其馀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卫生署(90)卫署健保字第 0900039686 号公告第 31-2~31-5 条条文;并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8.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卫生署(91)卫署健保字第 0910021725 号令修正发布第 20-4 条条文之附表
  9.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0910081923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40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10.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八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095260003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76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11.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0962600070号令修正发布第 64、66、72 条条文
  12.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0982600089号令修正发布第 34、37 条条文
  13.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0982660227号令修正发布第 28、58、61 条条文及第 24 条之附表
  14.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0992660201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49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15.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1012660069号令修正发布第 7 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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