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弥勒县县级第二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公社管委会(镇政府),县属各委、办、局、科、行、社:
为了加强我县尚存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经研究,下列十六项文物列为县级第二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现公布如下:
编号 | 分类号 | 文物 | 年代 | 现存地点 |
---|---|---|---|---|
1 | 革2 | 马龙村革命烈士纪念碑 | 近代 | 西三公社马龙 |
2 | 革3 | 弥勒县临时人民政府遗址 | 近代 | 西一公社黑路丫 |
3 | 纪1 | 著名数学家熊庆来故居 | 清代 | 朋普公社息宰大队 |
4 | 墓3 | 范世昌祖墓 | 清宣统元年 | 巡检公社上高甸 |
5 | 建3 | 建国楼 | 民国 | 县人民政府前院 |
6 | 建7 | 息宰节孝坊 | 清代 | 朋普公社息宰大队 |
7 | 建8 | 朋普文昌宫 | 清代 | 朋普公社小学校 |
8 | 建11 | 竹园文昌宫(包括《甸惠渠碑记》,文笔) | 清、民国 | 竹园公社小学校 |
9 | 建12 | 竹园万福寺藏书楼(包括《修新沟水利碑》) | 清代 | 弥勒二中 |
10 | 建16 | 虹溪石坊 | 清光绪二十六年 | 虹溪东门街 |
11 | 建18 | 虹溪文庙天子台(弥勒地下党早期活动发祥地) | 待考 | 虹溪,弥勒三中 |
12 | 建19 | 虹溪文笔 | 清乾隆十二年 | 虹溪城南扎营山顶 |
13 | 建20 | 虹溪书院藏书楼(包括尹壮图手书“藏书楼”匾额) | 清光绪二十五年 | 虹溪公社中学 |
14 | 碑10 | 江边渡口审结碑 | 清代 | 江边公社 |
15 | 建15 | 西三𬴊马文笔 | 清代 | 西三公社𬴊马 |
16 | 建14 | 滥泥箐天主教堂遗址 | 现代 | 西一公社滥泥箐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性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国家所有”。因此,上列各项文物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上列文物所在的公社、学校或单位,负有对文物的维修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要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拆除。现使用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的单位,应当负责建筑物的保养和维修,并严格遵守“修旧复旧”的原则。此外,还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在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文物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新建筑和构筑物,不得影响文物的环境风貌,设计方案须征得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报县建设局批准。
关于文物保护范围的划定,以文物四周边线为起算点,从而确定东、西、南、北四至距离,除已成事实的原有相毘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外,均应不少于八米。紧接此限度外推四米的四周地段,为建设控制地带。在此两部份界定内,按国家文物法令实施保护。
文物是历史的具证,能反映出各个历史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状况,能帮助人民认识自己在历史上的创造力量,提高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激发爱国主义热身和革命精神,还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重要的借鉴。一切机关、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要认真遵守文物保护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将所属范围内文物管好用好。
弥勒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三年五月一七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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