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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弥勒县县级第二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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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 关于公布弥勒县县级第二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政发(1983)35号
1983年5月17日
发布机关:弥勒县人民政府
第三批

各公社管委会(镇政府),县属各委、办、局、科、行、社:

为了加强我县尚存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经研究,下列十六项文物列为县级第二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现公布如下:

编号 分类号 文物 年代 现存地点
1 革2 马龙村革命烈士纪念碑 近代 西三公社马龙
2 革3 弥勒县临时人民政府遗址 近代 西一公社黑路丫
3 纪1 著名数学家熊庆来故居 清代 朋普公社息宰大队
4 墓3 范世昌祖墓 清宣统元年 巡检公社上高甸
5 建3 建国楼 民国 县人民政府前院
6 建7 息宰节孝坊 清代 朋普公社息宰大队
7 建8 朋普文昌宫 清代 朋普公社小学校
8 建11 竹园文昌宫(包括《甸惠渠碑记》,文笔) 清、民国 竹园公社小学校
9 建12 竹园万福寺藏书楼(包括《修新沟水利碑》) 清代 弥勒二中
10 建16 虹溪石坊 清光绪二十六年 虹溪东门街
11 建18 虹溪文庙天子台(弥勒地下党早期活动发祥地) 待考 虹溪,弥勒三中
12 建19 虹溪文笔 清乾隆十二年 虹溪城南扎营山顶
13 建20 虹溪书院藏书楼(包括尹壮图手书“藏书楼”匾额) 清光绪二十五年 虹溪公社中学
14 碑10 江边渡口审结碑 清代 江边公社
15 建15 西三𬴊马文笔 清代 西三公社𬴊马
16 建14 滥泥箐天主教堂遗址 现代 西一公社滥泥箐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性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国家所有”。因此,上列各项文物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上列文物所在的公社、学校或单位,负有对文物的维修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要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拆除。现使用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的单位,应当负责建筑物的保养和维修,并严格遵守“修旧复旧”的原则。此外,还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在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文物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新建筑和构筑物,不得影响文物的环境风貌,设计方案须征得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报县建设局批准。

关于文物保护范围的划定,以文物四周边线为起算点,从而确定东、西、南、北四至距离,除已成事实的原有相毘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外,均应不少于八米。紧接此限度外推四米的四周地段,为建设控制地带。在此两部份界定内,按国家文物法令实施保护。

文物是历史的具证,能反映出各个历史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状况,能帮助人民认识自己在历史上的创造力量,提高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激发爱国主义热身和革命精神,还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重要的借鉴。一切机关、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要认真遵守文物保护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将所属范围内文物管好用好。

弥勒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三年五月一七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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