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布彌勒縣縣級第二批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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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 關於公布彌勒縣縣級第二批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通知
政發(1983)35號
1983年5月17日
發布機關:彌勒縣人民政府
第三批

各公社管委會(鎮政府),縣屬各委、辦、局、科、行、社:

為了加強我縣尚存文物的保護和管理,發揮文物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條規定,經研究,下列十六項文物列為縣級第二批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現公布如下:

編號 分類號 文物 年代 現存地點
1 革2 馬龍村革命烈士紀念碑 近代 西三公社馬龍
2 革3 彌勒縣臨時人民政府遺址 近代 西一公社黑路丫
3 紀1 著名數學家熊慶來故居 清代 朋普公社息宰大隊
4 墓3 范世昌祖墓 清宣統元年 巡檢公社上高甸
5 建3 建國樓 民國 縣人民政府前院
6 建7 息宰節孝坊 清代 朋普公社息宰大隊
7 建8 朋普文昌宮 清代 朋普公社小學校
8 建11 竹園文昌宮(包括《甸惠渠碑記》,文筆) 清、民國 竹園公社小學校
9 建12 竹園萬福寺藏書樓(包括《修新溝水利碑》) 清代 彌勒二中
10 建16 虹溪石坊 清光緒二十六年 虹溪東門街
11 建18 虹溪文廟天子台(彌勒地下黨早期活動發祥地) 待考 虹溪,彌勒三中
12 建19 虹溪文筆 清乾隆十二年 虹溪城南紮營山頂
13 建20 虹溪書院藏書樓(包括尹壯圖手書「藏書樓」匾額) 清光緒二十五年 虹溪公社中學
14 碑10 江邊渡口審結碑 清代 江邊公社
15 建15 西三驎馬文筆 清代 西三公社驎馬
16 建14 濫泥箐天主教堂遺址 現代 西一公社濫泥箐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性建築物、古建築、石刻等,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機關、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組織收藏的文物,屬國家所有」。因此,上列各項文物的所有權屬於國家。

上列文物所在的公社、學校或單位,負有對文物的維修管理和保護的職責,要嚴格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築及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拆除。現使用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的單位,應當負責建築物的保養和維修,並嚴格遵守「修舊復舊」的原則。此外,還要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在文物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在文物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修建新建築和構築物,不得影響文物的環境風貌,設計方案須徵得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報縣建設局批准。

關於文物保護範圍的劃定,以文物四周邊線為起算點,從而確定東、西、南、北四至距離,除已成事實的原有相毘鄰的建築物、構築物外,均應不少於八米。緊接此限度外推四米的四周地段,為建設控制地帶。在此兩部份界定內,按國家文物法令實施保護。

文物是歷史的具證,能反映出各個歷史階段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狀況,能幫助人民認識自己在歷史上的創造力量,提高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激發愛國主義熱身和革命精神,還能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提供重要的借鑑。一切機關、單位或個人都有保護國家文物的義務,要認真遵守文物保護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將所屬範圍內文物管好用好。

彌勒縣人民政府
一九八三年五月一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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