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布彌勒縣縣級第二批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通知
各公社管委會(鎮政府),縣屬各委、辦、局、科、行、社:
為了加強我縣尚存文物的保護和管理,發揮文物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條規定,經研究,下列十六項文物列為縣級第二批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現公布如下:
編號 | 分類號 | 文物 | 年代 | 現存地點 |
---|---|---|---|---|
1 | 革2 | 馬龍村革命烈士紀念碑 | 近代 | 西三公社馬龍 |
2 | 革3 | 彌勒縣臨時人民政府遺址 | 近代 | 西一公社黑路丫 |
3 | 紀1 | 著名數學家熊慶來故居 | 清代 | 朋普公社息宰大隊 |
4 | 墓3 | 范世昌祖墓 | 清宣統元年 | 巡檢公社上高甸 |
5 | 建3 | 建國樓 | 民國 | 縣人民政府前院 |
6 | 建7 | 息宰節孝坊 | 清代 | 朋普公社息宰大隊 |
7 | 建8 | 朋普文昌宮 | 清代 | 朋普公社小學校 |
8 | 建11 | 竹園文昌宮(包括《甸惠渠碑記》,文筆) | 清、民國 | 竹園公社小學校 |
9 | 建12 | 竹園萬福寺藏書樓(包括《修新溝水利碑》) | 清代 | 彌勒二中 |
10 | 建16 | 虹溪石坊 | 清光緒二十六年 | 虹溪東門街 |
11 | 建18 | 虹溪文廟天子台(彌勒地下黨早期活動發祥地) | 待考 | 虹溪,彌勒三中 |
12 | 建19 | 虹溪文筆 | 清乾隆十二年 | 虹溪城南紮營山頂 |
13 | 建20 | 虹溪書院藏書樓(包括尹壯圖手書「藏書樓」匾額) | 清光緒二十五年 | 虹溪公社中學 |
14 | 碑10 | 江邊渡口審結碑 | 清代 | 江邊公社 |
15 | 建15 | 西三驎馬文筆 | 清代 | 西三公社驎馬 |
16 | 建14 | 濫泥箐天主教堂遺址 | 現代 | 西一公社濫泥箐 |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性建築物、古建築、石刻等,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機關、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組織收藏的文物,屬國家所有」。因此,上列各項文物的所有權屬於國家。
上列文物所在的公社、學校或單位,負有對文物的維修管理和保護的職責,要嚴格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築及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拆除。現使用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的單位,應當負責建築物的保養和維修,並嚴格遵守「修舊復舊」的原則。此外,還要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在文物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在文物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修建新建築和構築物,不得影響文物的環境風貌,設計方案須徵得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報縣建設局批准。
關於文物保護範圍的劃定,以文物四周邊線為起算點,從而確定東、西、南、北四至距離,除已成事實的原有相毘鄰的建築物、構築物外,均應不少於八米。緊接此限度外推四米的四周地段,為建設控制地帶。在此兩部份界定內,按國家文物法令實施保護。
文物是歷史的具證,能反映出各個歷史階段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狀況,能幫助人民認識自己在歷史上的創造力量,提高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激發愛國主義熱身和革命精神,還能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提供重要的借鑑。一切機關、單位或個人都有保護國家文物的義務,要認真遵守文物保護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將所屬範圍內文物管好用好。
彌勒縣人民政府
一九八三年五月一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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