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证问题给江西发证委员会的函复
外观
关于发证问题给江西发证委员会的函复 (52)民地字第0109号 1952年12月25日 发布机关:中南军政委员会 |
江西发证委员会:
你会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四日会字第285号函悉,所提关于废止的三个问题,兹附于后:
一、城市郊区地主的房屋基地及未建房屋的基地,应根据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三条进行没收,归为国家所有。如此项土地,仍分给地主使用时,应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被调换及被误分的土地,既不属于征收没收的土地,纵以国有土地与之调换或补给保留的机动地,为保障其土地产权起见,仍以发给土地所有证为宜。
中南军政委员会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