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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证问题给江西发证委员会的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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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证问题给江西发证委员会的函复
(52)民地字第0109号
1952年12月25日
发布机关:中南军政委员会

江西发证委员会:

你会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四日会字第285号函悉,所提关于废止的三个问题,兹附于后:

一、城市郊区地主的房屋基地及未建房屋的基地,应根据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三条进行没收,归为国家所有。如此项土地,仍分给地主使用时,应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被调换及被误分的土地,既不属于征收没收的土地,纵以国有土地与之调换或补给保留的机动地,为保障其土地产权起见,仍以发给土地所有证为宜。

中南军政委员会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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