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關於發證問題給江西發證委員會的函復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關於發證問題給江西發證委員會的函復
(52)民地字第0109號
1952年12月25日
發布機關:中南軍政委員會

江西發證委員會:

你會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四日會字第285號函悉,所提關於廢止的三個問題,茲附於後:

一、城市郊區地主的房屋基地及未建房屋的基地,應根據城市郊區土地改革條例第三條進行沒收,歸為國家所有。如此項土地,仍分給地主使用時,應發給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被調換及被誤分的土地,既不屬於徵收沒收的土地,縱以國有土地與之調換或補給保留的機動地,為保障其土地產權起見,仍以發給土地所有證為宜。

中南軍政委員會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