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罪行的审查报告
本文件已于1980年2月29日被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关于为刘少奇同志平反的决议撤销。 |
关于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罪行的审查报告 中发〔68〕155号 中央专案审查小组 1968年10月18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
后附《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的罪证》 |
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中,经过广大革命群众和红卫兵小将的广泛揭发,专案组的深入调查,大量的物证、人证、旁证,充份证实党内头号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刘少奇,是一个埋藏在党内的叛徒、内奸、工贼,是罪恶累累的帝国主义,现代修正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的走狗。
现已查实,刘少奇出身于地主家庭,一九二一年,他混入党内的时候,就不是一个怀着革命理想的青年,而是一个充满极其腐朽极其反动的地主阶级,买办资产阶级思想的异己分子。四十多年来,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各个时期,刘少奇一贯使用反革命两面派手法,招降纳叛,里通外国,疯狂地反对以毛主席为代表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干下了数不尽的反革命勾当,成了党内反革命修正主义集团的总头目,资本主义复辟势力的总代表。
亿万群众参加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把刘少奇这个最阴险,最凶恶的反革命头子挖出来,把他的一小撮反革命同伙挖出来,对于纯洁和加强我们伟大的、光荣的、正确的中国共产党,对于巩固和加强我们伟大的、无产阶级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我们整个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事业,都有极其重大的意义。这是毛泽东思想的伟大胜利!这是毛主席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的伟大胜利!这是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胜利!
现仅将刘少奇在一九二五年,一九二七年,一九二九年被捕叛变,投降敌人,充当内奸,工贼的反革命罪行的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刘少奇一九二五年在长沙被捕叛变
[编辑]一九二五年“五·卅”运动后,阶级斗争更加激化。正当上海工人同英,日帝国主义,北洋军阀和买办资产阶级进行紧张搏斗的时候,窃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副委员长,上海总工会负责人职务的刘少奇,借口养“病”,躲开上海总工会。军阀邢士廉于九月十八日查封了上海总工会,十九日下令传讯李立三,刘少奇等人。刘少奇畏惧斗争,于同年十一月私自从上海潜逃长沙。当时,湖南省省长,军阀赵恒惕正在厉行白色恐怖,血腥屠杀共产党人。六月发布了“四斩”反革命布告;十月杀害了工人运动领袖黄静原等同志。十二月十六日,刘少奇在长沙文化书社被长沙戒严司令部逮捕。经过审讯,赵恒惕亲批将刘少奇“斩决”。这时,刘少奇的后台,纷纷出动。刘少奇的把兄弟,长沙禁烟局长洪赓扬和省府会计、赵恒惕至亲杨剑雄,伙同军阀叶开鑫,贺耀祖和刘少奇的胞兄刘云亭出面,进行反革命政治交易。屠杀共产党人的大刽子手赵恒惕,向刘少奇这个“要宰的人”提出了活命的条件。刘少奇完全接受,投降了敌人,背叛了革命。接着刘少奇于一九二六年一月十六日,奉赵恒惕的旨意,捧着赵恒惕赏赐的“四书”,离开湖南前往广州,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重新钻进党内来。
二、刘少奇一九二七年在武汉充当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汪精卫、陈公博的走狗,进行了一系列出卖工人阶级,破坏革命的内奸活动
[编辑]一九二七年三月,正是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革命与反革命大搏斗的紧要关头。毛主席发表了《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发出建立农民武装的伟大号召,率领广大工农群众向反动势力进攻。湖北的工人革命运动,也势如暴风骤雨,迅猛异常,反帝斗争蓬勃发展。当时在武汉窃据湖北省总工会秘书长重要职务的刘少奇,心惊胆战,迫不及待地破坏工人运动。日本帝国主义在武汉屠杀革命群众的“四·三”惨案发生后,全国人民群情激愤,刘少奇却要工人“严守纪律”,“万勿骚动”,为日寇保镖。蒋介石在“四·一二”发动反革命政变,何键部下许克祥在长沙实行“五·二一”事变(马日事变),夏斗寅部队在湖北实行反革命军事政变以后,刘少奇适应国民党的反革命需要,与汪精卫,陈公博进一步秘密勾结,并被指定担任国民党中央“工人运动小组长”,充当特务,向国民党提供“工运情报”。刘少奇向陈公博献策:(一)调走武汉工会骨干,使“干群脱节”;(二)解散工人纠察队,“防止暴动”。刘少奇并且利用他窃据的职务,实行了这个极其恶毒的阴谋,解散了在革命斗争建立伟大功勋的工人纠察队,于六月二十九日上午,把全部枪支弹药,甚至连童子团的木棍也捆得整整齐齐,装上卡车,拱手交给了国民党管理武汉卫戍事宜办事处。
为了掩盖他的内奸面貌,蒙蔽群众,刘少奇还与汪精卫,陈公博密谋,演出了一场假逮捕的“苦肉计”。六月二十八日晚,汪,陈将刘少奇等公开逮捕,次日上午,将刘少奇一人秘密接到国民党中央党部密谈,然后“释放”。刘少奇还按照汪,陈旨意,亲自到国民党中央工人部二次工运会议上,做〈自动解散工人纠察队意义及经过〉的叛卖报告,遭到广大工人的强烈反抗。在出卖了工人武装,使武汉工人阶级在反革命屠杀面前变成赤手空拳之后,刘少奇无耻地喊叫:“现在把武装解除了,枪支也交了,我也放心了”。
汪精卫为使刘少奇“留在共产党内”不致暴露,在武汉“七·一五”公开反共大屠杀前,指使他躲往庐山,先住在白鹿洞书院,后住牯岭军阀朱培德的公馆里。当我党中央把武装起义的决定通知他,要他去九江开会时,他根本不理,继续进行叛卖勾当。刘少奇写信给陈公博,提出《改组工会意见书》,密告我党在“国府”警卫团,中央军校和汉阳兵工厂内的情况,要汪,陈“速除”,部份地破坏了南昌起义的准备工作。刘少奇充当内奸,工贼,出卖革命,充当帝国主义,蒋介石,汪精卫的走狗,死心塌地地反共反人民,双手沾满了革命同志的鲜血,十恶不赦!
三、刘少奇一九二九年窃据满洲省委书记时的大叛卖
[编辑]一九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或二十二)日,刘少奇(当时化名赵之启)与孟用潜(当时名孟坚)在奉天(今沈阳市)纱厂被大军阀张学良逮捕。刘少奇立即供认自己是满洲省委书记,孟用潜是省委组织部长,供出省委委员唐宏经,王立功,张聿修,丁君羊,饶漱石和省委秘书长廖如愿,出卖了满洲省委所属东满,北满,旅大,抚顺等十多个特(县)委(支部)和奉天市的六,七个支部。当敌人要刘少奇带着特务去抓人时,他积极出谋献策说:省委负责人已经隐蔽起来,现在抓不到,反而会打草惊蛇,如果将他“释放出狱”,他就可以“搜集共产党的情报”,大规模破坏满洲省委和东北三省地方党组织。大军阀张学良对刘少奇的献策,颇为赞赏。于是将“共产党案”改为“工潮案”,并以“煽动工潮证据不足”,将刘少奇“释放”。刘少奇奴颜卑膝地给大军阀张学良写信说:“张长官是我的再生父母,将来我有生之日,就是我戴德之年。”由于刘少奇积极地给大军阀张学良提供情报,使满洲省委及其所属地下党组织遭到严重破坏,许多共产党员被捕,被杀。
刘少奇这一次的大叛卖,正处在日本帝国主义企图占领东北三省的前夜。当时,毛主席领导的工农红军正在南方英勇作战,促进全国革命高潮的到来。刘少奇的大叛卖,不仅适应了国民党反动派蒋介石,大军阀张学良反共反人民的反革命需要,而且直接地破坏了东北三省抗日救国的领导力量,直接地配合了日本帝国主义变中国为它的殖民地的需要。刘少奇还按照帝国主义,国民党和大军阀张学良的旨意,利用中东路事件,配合进行反苏反共,罪恶至极。
以上,刘少奇在一九二五年,一九二七年,一九二九年叛变革命,投降敌人,充当内奸,工贼的罪行,都经过反复查实,证据确凿,铁案如山。长时期以来,刘少奇使用各种卑鄙无耻的反革命两面派手段,掩盖他的这些罪行。刘少奇在一九五二年写的简历底稿中,把一九二五年在“长沙被捕”履行投降条件离开湖南,写成“多方营救,驱逐出境”;把一九二九年在奉天“被一叛徒出卖”投敌,涂改成“在罢工中”被捕。刘少奇利用他窃据的职权,对他叛变投敌充当内奸的知情人,大批的加以包庇,重用,对即将暴露他的叛变罪行的杨剑雄等人,则杀人灭口。刘少奇还指使叛徒安子文等在解放后秘密销毁许多敌伪档案。然而,这一切,今天都已完全破产。刘少奇的叛徒、内奸、工贼的丑恶面目,已经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
此外,广大革命群众还揭发了刘少奇许多极其严重、令人愤慨的其他反革命罪行。例如,一九三六年,刘少奇指使薄一波、刘澜涛、安子文等六十一个叛徒,公开发表“反共启事”,投降国民党,叛变共产党。此案,已由中央核实定案,在全党公布。又如,刘少奇在一九三六年勾结大卖国贼蒋介石和中统特务头子陈立夫、曾养甫,阴谋消灭红军,取消红色政权。一九四一年,刘少奇派投敌叛变分子冯少白作代表,与汉奸陈公博、周佛海勾结,向日寇乞降。一九四五年,刘少奇对抗毛主席提出的“放手发动群众,壮大人民力量,在我们党的领导下,打败侵略者,建设新中国”和“针锋相对,寸土必争”的方针,鼓吹“议会斗争”,瓦解人民解放军,积极推行“和平民主新阶段”民族投降主义和阶级投降主义路线。一九四六年,刘少奇通过美特孟用潜与美帝国主义头子司徒雷登勾结。一九四七年二月,刘少奇同北平美国战略情报处派往延安的美特王光美结合起来。一九五○年五月刘少奇还亲自派他的舅子美特王光琦去香港,向美帝中央情报局“供给不少价值很高,颇得美方重视”的情报,等等。至于刘少奇在全国解放以后,坚持走资本主义道路,坚持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疯狂地反对伟大领袖毛主席,反对毛泽东思想,反对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镇压革命群众运动,阴谋颠覆无产阶级专政,复辟资本主义的罪行,以及在外交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勾结帝、修、反,充当叛徒、内奸、工贼,破坏各国革命运动的罪行,揭发的材料,都极为广泛、具体、深刻。对于这些材料,我们也进行了调查核实,将另作报告。
刘少奇罪大恶极,死有余辜。专案审查小组建议党中央根据党内外广大革命群众的强烈要求,撤销刘少奇党内外一切职务,永远开除党籍,并继续清算刘少奇及其同伙叛党叛国的罪行。
现把刘少奇一九二五、一九二七、一九二九年叛变革命,投降敌人,充当内奸,工贼,进行种种叛变活动的罪证附上,请予审查。
中央专案审查小组
一九六八年十月十八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
一九六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发出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 ↑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据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讲话和其它文件是否属于以上范围,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中存在争议。在有进一步共识之前,本模板的使用仅限于以上所列之文件。对于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保护期的其他中国共产党文件,应使用版权失效模板。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