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 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
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 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 1989年9月16日 |
中办发[1989]13号
(一九八九年九月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出版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同时也应看到,近几年书报刊和音像市场问题严重,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和有严重政治错误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越来越多,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严重泛滥,非法出版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屡禁不绝。这些“精神毒品”、“文化垃圾”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毒害人们灵魂,腐蚀青少年,干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已成为诱发犯罪、破坏社会安定的一大公害。广大群众对此十分愤慨。虽然曾几次进行整顿并取得一些效果,但问题仍然很严重。改变这种状况已成为当务之急。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对书报刊和音像市场进行一次彻底的整顿、清理,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缔范围及查处工作凡属于下列范围的书报刊的音像制品一律取缔: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或其它内容反动的;有严重政治错误的;淫秽色情的;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俗、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宣扬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的;封面、插图、广告及其它宣传品存在上述问题的;非法出版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
对上述取缔范围内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首先封存;然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部门尽快定性处理。凡属取缔范围的本地区出版单位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厅(局)负责清理,作出处理决定,并通报全国查处,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或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备案。
凡属取缔范围的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出版单位以及外地出版单位出版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部门先行封存。其中,外地书报刊和音像制品按分管范围,通知外地有关主管部门从速处理;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出版单位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从速处理。
各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负责做好查处工作。对拖延抗拒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新闻出版署、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要加强督促检查,必要时应直接进行查处。
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在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中,要把制作、复制、贩卖、传播反动、淫秽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的犯罪分子、犯罪团伙挖出来,依法从严惩处。要继续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凡属非法出版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一律收缴,就地销毁,并依法追究编辑、印制、批发、销售、出租者的责任。对内容违禁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还应依法合并惩处。要严厉打击反动、淫秽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的走私、贩私活动。要严厉打击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同出版、印制、发行单位相互勾结非法牟取暴利的活动。特别要严厉打击那些买卖书号、刊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凡违犯法律的,各主管部门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密切配合查处。对那些影响坏、危害大的案件,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三、整顿、清理出版、印制和发行单位对查出的问题,要顺藤摸瓜,进一步追查有关出版、印制和发行单位及其领导人的责任。要采取坚决措施,严格管好出版、印制和发行单位,堵塞污染源。书报刊出版单位要加强选题管理,社长、总编辑(主编)要认真负起书稿把关、终审的责任,严格执行选题报批制度。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负责审批选题计划,并严格坚持按专业分工出书。各出版单位的选题计划还应报当地新闻出版部门审核,接受监督。按规定应向新闻出版署报批的选题必须专题报批。出版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把关不严、监督不力的,都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今后,对出版本通知规定应予取缔的书报刊的出版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主管人员的责任,直至撤销社长、总编辑职务,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音像出版单位也依照上述原则严格执行。出版物的印制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印制行业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凡印制反动、淫秽书刊的,对承印的书刊擅自加印的,与不法分子勾进行出版投机活动的,均应依法从重从严惩处。未经批准承印出版物的印制单位,一律不得承印出版物。对县办、乡办印刷厂,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乡办印刷厂一律不得承印出版物,县办印刷厂承印出版物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经发给出版物印刷许可证的印刷厂,要重新审查,从严控制。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给予行政的、经济的处罚,直至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发行单位也应严格管理。凡已通知停售的书报刊的音像制品,一律收缴,不得再销售。所有违反规定的出版、印制、发行单位及其领导人,由新闻出版署或当地新闻出版及其它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党员要由党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违犯法律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主动进行清理的单位和个人,可酌情从宽处理;拖延甚至抗拒的,要从严从重处理。
四、整顿、清理个体和集体发行单位要对销售书报刊的个体和集体单位进行认真整顿、清理。个体书店(摊)一律不得经营书报刊批发业务。集体书店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并经过批准,方可经营二级批发业务。个体和集体单位一律不得经营录像制品的销售业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予以查处。对那些无经营批发权的集体、个体书店(摊)发行属于取缔范围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的,要按规定从重从严惩处。对隐匿不交,继续销售、出租、黑市倒卖被取缔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的,要从重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无照经营出版物的,要坚决取缔。对屡次违纪、违法的集体、个体书店(摊),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整顿、清理录像放映点对录像放映点放映的录像制品,特别是进口的录像制品,要从严审查。凡属取缔范围的录像制品一律查封,不得再放映,由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对违反规定的放映点,要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坚决取缔私自开设的营业性放映点和违反规定承包给个人的录像放映点。有线电视系统和卫星地面接收站的建立和管理,要严格执行主管部门的规定,一律不得播映属于取缔范围的节目,违反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六、整顿、清理中的经济赔偿及罚没款处理被收缴出版物的经济损失,凡系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经正式渠道进货的,由出版单位负担;经非正式渠道进货的,由批发者、销售者负担。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负责督促出版单位缴纳赔款。
对有关出版、印制、发行单位和集体、个人的没款,必须责成其如数上缴。拖延抗拒的,可提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七、严格掌握政策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既要态度坚决,又要从一开始就注意政策。要特别强调搞准,绝不能把不属于反动的东西当作反动的取缔,把不属于淫秽的东西当作淫秽的清除,甚至不适当地干预个人正当的生活爱好和文化兴趣。一定要严肃地、审慎地掌握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事,稳妥、周密、细致地开展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制定、补充、完善执行有关政策的具体规定,通过适当案例加以指导。
八、整顿、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国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由中央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也要组织专门班子抓这项工作。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的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视、工商、公安、海关、邮电、铁路、交通等部门要有一名领导同志亲自抓,并抽调足够人力,组织专门队伍,具体负责这次整顿、清理和打击行动。在整顿、清理中,各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不得推诿。对整顿、清理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要明确责任,堵塞漏洞。涉及几个地区的,由查出问题的地区向有关地区及时通报,密切配合,协同动作。要抓紧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的清理,并将全面清理和重点清理相结合,不留空白地带。当前,要集中一段时间,以“扫黄”,即取缔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书报刊的音像制品为重点,打一个大战役,使书报刊和音像市场有一个大的改观。整顿、清理和打击行动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安排。
要做好整顿、清理的宣传工作。充分揭露“精神毒品”、“文化垃圾 ”的严重危害,宣传整顿、清理和打击犯罪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政策界限。选择若干重大案件突出报道,宣传整顿、清理的成果和一些先进事例。要动员群众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自觉抵制违禁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司法机关要选择典型案件公开宣判,造成强大攻势,震慑犯罪分子,教育鼓舞群众,转变社会风气。加强书报刊和音像市场的管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的精神,进一步完善书报刊和音像市场的管理体制,加强立法和监督,巩固整顿、清理和打击的成果。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出版繁荣,活跃文化市场,使出版事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以上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要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专题报告。
一九八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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