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知六十九年停止实施“日光节约时间”及重新规定省属各机关办公时间 (民国69年台湾省政府函)
外观
函知六十九年停止实施“日光节约时间”及重新规定省属各机关办公时间 作者:台湾省政府 中华民国 制定机关: 台湾省政府 1980年 1980年4月29日于台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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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政府函
中华民国六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六九府人三字第四一一二六号
省属各级机关学校
受文者:省属各事业机构
各县市政府
主旨:为节约能源“日光节约时间”本(六十九)年停止实施,并重新规定办公时间,请查照并转行照办。
说明:
一、奉行政院六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台(69)人政叁字第九八四六号函办理。
二、“日光节约时间”本(六十九)年停止实施,应一律照办外,省属各机关自本(六十九)年五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重新规定办公时间如次:
㈠本府中部合署办公各厅处及台中干城办公区各机关办公时间,仍照本府规定现行时间,每日上午八时至十二时,下午二时至六时,星期六下午休息。
㈡省属驻台北市区各行政机关,应配合中央机关之办公时间,每日上午八时至三十二时,下午一时至五时,星期六下午休息。十月一日起仍照中央机关新规定办公时间办理。
㈢其他地区省属各事业机关、金融机关、试验机关、医院、港口、学校、各县市政府、各乡镇公所等办公时间,仍照规定在每日上、下午各四小时,星期六下午休息之原则下自行订定,并陈报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核备,惟生产单位仍照往例规定,星期六应工作八小时。
主 席 林洋港
原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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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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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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