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知六十九年停止实施“日光节约时间”及重新规定省属各机关办公时间 (民国69年台湾省政府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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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知六十九年停止实施“日光节约时间”及重新规定省属各机关办公时间
作者:台湾省政府 中华民国
制定机关: 台湾省政府
1980年
1980年4月29日于台湾
本作品收录于《台湾省政府公报六十九年夏字第二十六期
公告民国69年停止实施日光节约时间


台湾省政府函

中华民国六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六九府人三字第四一一二六号

    省属各级机关学校
受文者:省属各事业机构
    各县市政府

主旨:为节约能源“日光节约时间”本(六十九)年停止实施,并重新规定办公时间,请查照并转行照办。

说明:

一、奉行政院六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台(69)人政叁字第九八四六号函办理。

二、“日光节约时间”本(六十九)年停止实施,应一律照办外,省属各机关自本(六十九)年五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重新规定办公时间如次:

㈠本府中部合署办公各厅处及台中干城办公区各机关办公时间,仍照本府规定现行时间,每日上午八时至十二时,下午二时至六时,星期六下午休息。

㈡省属驻台北市区各行政机关,应配合中央机关之办公时间,每日上午八时至三十二时,下午一时至五时,星期六下午休息。十月一日起仍照中央机关新规定办公时间办理。

㈢其他地区省属各事业机关、金融机关、试验机关、医院、港口、学校、各县市政府、各乡镇公所等办公时间,仍照规定在每日上、下午各四小时,星期六下午休息之原则下自行订定,并陈报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核备,惟生产单位仍照往例规定,星期六应工作八小时。

主 席 林洋港


原始文件[编辑]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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