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知六十九年停止實施「日光節約時間」及重新規定省屬各機關辦公時間 (民國69年臺灣省政府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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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知六十九年停止實施「日光節約時間」及重新規定省屬各機關辦公時間 作者:臺灣省政府 中華民國 制定機關: 臺灣省政府 1980年 1980年4月29日於臺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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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條目︰ 日光節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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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條目︰ 台灣標準時間 |
臺灣省政府函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六九府人三字第四一一二六號
省屬各級機關學校
受文者:省屬各事業機構
各縣市政府
主旨:爲節約能源「日光節約時間」本(六十九)年停止實施,並重新規定辦公時間,請查照並轉行照辦。
說明:
一、奉行政院六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臺(69)人政叄字第九八四六號函辦理。
二、「日光節約時間」本(六十九)年停止實施,應一律照辦外,省屬各機關自本(六十九)年五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重新規定辦公時間如次:
㈠本府中部合署辦公各廳處及臺中干城辦公區各機關辦公時間,仍照本府規定現行時間,每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六時,星期六下午休息。
㈡省屬駐臺北市區各行政機關,應配合中央機關之辦公時間,每日上午八時至三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星期六下午休息。十月一日起仍照中央機關新規定辦公時間辦理。
㈢其他地區省屬各事業機關、金融機關、試驗機關、醫院、港口、學校、各縣市政府、各鄕鎮公所等辦公時間,仍照規定在每日上、下午各四小時,星期六下午休息之原則下自行訂定,並陳報其上一級主管機關核備,惟生產單位仍照往例規定,星期六應工作八小時。
主 席 林洋港
原始文件[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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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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