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保险被保险人转投军人保险公教人员保险年资保留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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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保险被保险人转投军人保险公务人员保险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年资保留办法 劳工保险被保险人转投军人保险公教人员保险年资保留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中华民国劳动部

  1. 中华民国89年7月26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9)台劳保二字第0031427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第2、9条条文;本办法修正条文,除七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发布之条文自七十七年二月五日施行者外,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劳工保险被保险人转投军人保险公务人员保险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年资保留办法;新名称:劳工保险被保险人转投军人保险公教人员保险年资保留办法)
  2. 中华民国97年12月31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保2字第0970140659号令修正发布全文7条;并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30124618号公告第2条、第3条所列属“劳工保险局”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劳动部劳工保险局”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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