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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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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沿革
制定机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勞動部

  1. 中華民國89年7月2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保二字第003142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9條條文;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七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七十七年二月五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新名稱: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2.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2字第097014065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並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2條、第3條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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