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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剥夺张克荣选举权利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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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63)丰刑字第204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1963年3月18日

送案机关:北京市丰台区选举委员会

被告人:张克荣,女,52岁,北京大兴人,汉族,地主阶级分子,现住石安门外西庄九街2号。

案由:反动地主。

被告张克荣一直坚持反动立场,58年9月曾烧香祷告说:“国民党快来,共产党快走”。对实行粮食定量供应不满,不服派出所的监督教育,扬言说:“你有千条妙计,我有一定之规。”目前仍表现不好抗拒改造,根据以上事实,故依法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年,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的第二天起五天内提出上诉状及付本,上诉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 长 段 玉

审 判 员 鲁 鸳 声

1963年3月18日

书 记 员 苏 咏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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