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北京市豐台區法院剝奪張克榮選舉權利的判決書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63)豐刑字第204號

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
1963年3月18日

送案機關:北京市豐台區選舉委員會

被告人:張克榮,女,52歲,北京大興人,漢族,地主階級分子,現住石安門外西莊九街2號。

案由:反動地主。

被告張克榮一直堅持反動立場,58年9月曾燒香禱告說:「國民黨快來,共產黨快走」。對實行糧食定量供應不滿,不服派出所的監督教育,揚言說:「你有千條妙計,我有一定之規。」目前仍表現不好抗拒改造,根據以上事實,故依法剝奪其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三年,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祘(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接到判決的第二天起五天內提出上訴狀及付本,上訴於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院 長 段 玉

審 判 員 魯 鴛 聲

1963年3月18日

書 記 員 蘇 詠 雪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