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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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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五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
卷第十六
作者:朴世采
1731年
卷十七

答问讲学论礼[编辑]

答郑真卿问家礼[编辑]

图。仪节历数图注之不合本书者。而曰由是推之。图为后人赘入昭然矣。妄谓不待图注之不合本书者而知之。神主式注曰礼经家礼旧本。于高祖考上皆加皇字。大德年间省部禁用。回避皇字。今用显可也云。而其下主式图高祖考妣上。皆加显字。大德即元成宗年号。以此观之。图为元人所为无疑矣。○图之不合本书者。仪节既数六处。辑览又数十四处。今按五与八一事而再言。其实十三处也。要解以家庙图小庙树木为非。问解以嫁姑从姊妹祖姑降二等为误。而此外亦有可言者矣。通礼班祔条本文伯叔祖父母祔于高祖皆西向云。则祔位皆当在所祔之龛内东边。而图则置祔位于东壁下如正寝时祭设位者然一也。参礼时无设火炉之文。只于时祭设之。盖为炙肝所用也。图则于参礼设之二也。设盥盆帨巾于阼阶下。有台架者在西。无者在东。巾皆在北。而图则有台架者在北。无者在南。巾皆在东三也。点茶后主人主妇分立于香案之前再拜。而图则拜位在于中门外两阶之上四也。冠礼设盥帨如祠堂之仪。且附注温公说私家无罍洗。但用盥盆帨巾而已。图则设洗无巾五也。昏礼醮女盛饰图用次纯衣𫄸袡古服。已非本文所言者。虽以古服言之。至于纚笄宵衣。乃见舅姑时盛服。而今与纯衣等。同入醮礼盛饰中六也。主人迎婿于门外。揖让而入。皆以大门至厅事言。奠雁亦于厅事。而图则三揖三让皆在中门之内。奠雁亦在于中堂七也。丧礼大功以下无负版衰辟领。而图注用附注杨氏说惟人子为父母用之。其馀不用云八也。曾玄孙之当为后者不杖期。其妇小功。而图则曾玄孙不分为后与否。皆云缌麻。其妇皆云无服九也。祭礼时祭主人受胙后立于东阶上西面。而图则受胙毕位东西相向十也。

此十条考核甚精可喜。第问解要解。当互易其序也。

斜长四寸。裁衣前法曰中缀领处斜长四寸。裁衣后法曰中负绳处斜长一寸。以下文观之则似以衣裳相接处缝賸言之。而前曰四寸。后曰一寸。其长短不齐者何耶。

未详。

絇者屈修。修恐是绦字之误也。

恐然。

比上四分。辑览曰此与深衣章温公说不同更详之。今按作主条附注朱子曰周尺当省尺七寸五分弱。程集与书仪误注五寸五分弱。又神主图式下潘时举所论亦然。朱子及潘氏既已言之详矣。此与温公说本不同。有何更详之事。辑览此说恐当删去于要解。

同上。

序礼经。以备矣二字看则盖言三代礼经之大备。不但周礼仪礼二经而已。下文存于今云者始以二经言。而要解以礼经备矣。为周礼仪礼。不能无疑。

似然。然二代之礼不见于今。所谓礼经非仪周而何哉。

杨氏复曰。家礼附注未知谁所为邪。下文所录黄氏瑞节既是元季人。则似皇明人所为。其姓名伏乞批诲。

附注是周氏复所为。详见问解卷首。

祭礼不同。要解曰指不祭始祖先祖及不同中元之类。今详杨氏所言之意。则以祭礼及节祠分言之。祭礼之先后不同者。只以不祭始祖先祖而言。中元乃节祠。即下文韩魏公所行者是也。后虽有不用之语。非可与言于祭礼者也。不用中元四字。恐当删去。如何如何。

然。

窃取不杖。先生平日去取折衷之言者。以下文四款而言。婚礼亲迎。祭礼始祖先祖。深衣续衽钩边则果有去取折衷之言。而丧服辟领妇人不杖则见于家礼之外。平日未尝言及。故杨氏亦以未得质正为恨。而同入于去取折衷之类者何邪。

虽未质正。要以大体而并言。

通礼祠堂章此章祭礼篇。谓书仪章次如此也。盖书仪有影堂杂仪合在于祭礼篇。故考证乃于深衣制度。此章之后始曰书仪章次如此云云。而此处则阙之。恐未照管也。

非考证未照管也。此章则本与书仪不同。故不言。

自厅庙中。妄意此言伊川说庙东向之非。自厅侧直入其所者。厅即厅事也。庙在居室之东。故自厅事之侧面东而行。直入庙所也。反转面西入庙中者。初虽面东而行。既入庙所则庙皆东向。故必反转面西而后入其中也。初既面东。后乃面西。此所谓反转也。下文其制非是者。乃所以结厅侧以下者。谓伊川所言之意如此。其制非是也。要解以此为庙向南坐东向之古制。不能无疑。若如要解之说则必不曰入庙中。而曰拜其主矣。且既自厅侧直入庙户。则此已入庙中矣。岂又反转面西而后入庙中哉。

庙皆东向至面东。乃伊川说之非。小注则直下本有东字。今去之。说见礼说庙制答吴晦叔书。可更详之。

父兄从子弟。此虽以今俗之弊为言。而未详所谓。

人知尊祖重本。故子弟从父兄。皆以宗法为主。详见近思录治法。

次日祭其父。此以四时大祭而言邪。宗子若以上旬或丁或亥祭之。则次位子孙似当以中旬或丁或亥祭之。方合事宜。而以次日为言者何邪。

此段以宗法为主。乃义起之别法也。非可以丁亥常制拘者。

侄之从之。问解曰侄之父亡而立祠堂。则侄不得不归祔于父之祠堂。恐未稳。小记曰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注曰庶孙不得立祖庙。故无后之兄弟已不得祭之。祖庙在宗子之家。殇与无后者。与祭于祖庙。故曰从祖祔食。以此观之则虽侄父亡而立祠堂。侄之于其父。昭穆异班。不当归祔于父庙。而仍祔于祖庙也。问解所论。虽从父子之至情。殊失班祔之大义。必如正衡所谓父谓从兄弟及再从兄弟。侄无后就祔于宗家及其祖父死父立祠堂。乃迁从亲祖也。然后其说始通矣。

此说恐最得之。

祔祭伯叔东边安。伯叔父母当合椟。祭时分贰。未详其义。且与四时祭设位条祔位皆于东序西向北上之文有异者何邪。

时祭条亦言两序相向。则别无与此不同者。详见问解班祔章。

祔位皆仿此。要解曰递迁条祔位无岁祭之文。祭田只用于其主不祧之前。今详文势则以为祭田以为墓田之下曰凡正位祔位皆仿此云。言每龛取二十之一。初为祭田。后为墓田之法。勿论正祔。皆仿此例而为之也。今若区别正祔。于祔位则只为祭田。不为墓田。则本文语势。恐不如此。递迁条不及祔位者。无乃亲尽后为墓田之说。已详于此。故只言正位以该之也耶。

末段看得是。

凡拜。此以家礼中所言再拜四拜而言。非以周礼九拜而言也。要解所引九拜之说恐不衬。

所论诚是。但欲因见拜礼之本耳。

祖考以下祠版。不言高曾。只言祖考以下者。祭四代是伊川之说。司马影堂则未及行祭四代之法故然邪。

以时祭初献下附注观之。司马犹祭及曾祖。此言祖考者。恐略言也。

但七月不用。于此既曰不用。而下文又曰重午中元九日之类。皆名俗节云云。所谓不用者。无乃非不用中元之节祀。止不用素馔祭也邪。

注中所言。乃后来说。本文则未及再修。而然来说恐误。

每位用四味。以鱼肉米面食四者而言耶。以时祭馔品看则每位之馔。非但四味。而云然者何邪。

鱼肉米面食四盘。乃祭馔之盛者。故特言之。

始祖墓所。始祖当百世不迁。而此云藏其主于墓所者。盖朱子从伊川无贵贱祭及高祖之说。而为四龛之制。今又始祖亲尽而不迁。则为祭五代。士庶而不可僭诸侯之礼。故为藏主墓所。立庙以奉之法。一以示始祖之不祧。一以避诸侯之僭礼。意盖有在也。今世有不迁之位者。不用此法。而仍奉于祠堂。祭及高祖则为僭于诸侯之礼。只祭曾祖则有违于程朱之训。势甚臲卼。在今尊信。莫逾家礼。则有不迁之位者。似当立庙于墓所也。

五礼仪始为功臣者别立一室。指庙中而言。今制法重于礼。故沙溪有高祖当出之说者此也。然则不迁之位。恐难立庙于墓所。

深衣章约围七尺二寸。衣全四幅。而每幅广二尺二寸。则合八尺八寸。每幅除合缝之賸各二寸。则为八尺。而曰七尺二寸。未详其义。

补注四幅广八尺八寸内。除各合缝八寸。又馀八寸亦截去之。为七尺二寸。岂未之考邪。

踝足跟。踝韵会足骨也。腿两旁曰内外踝。跟韵会踵也。踵足后也。盖踝与跟各异所在。高下不同。而今以踝为跟。未详其故。

尝见医书。以足后两高骨为踝。距足跟不远。恐此训无所碍矣。

皆名为衽。衽只是在裳两旁者。而今以十二幅交裂裁之者。皆名为衽何邪。

似皆以在旁而得名。

规矩五法。规矩绳权衡只是四法。而云五法者何邪。礼记深衣篇曰制十有二幅应平云云。下文曰五法已施。盖以应十二月为一法。规矩绳权衡为四法。并为五法也。刘氏用此五法之说。而只以规矩绳权衡为五法。恐失照管。

似然。

广袤。韵会东西曰广。南北曰袤。东西即左右也。南北即前后也。广三寸者。言左右为三寸也。袤四寸者。言前后为四寸也。朱子大全深衣制度曰武前后三寸。左右四寸。与此异者何邪。其下文曰上为五梁广四寸云云。梁是跨顶前后者。则以四寸之梁。着于三寸之袤。不相合矣。大全恐传写之误也。

恐当以家礼为正。

綦属于跟。要解朱子曰。綦鞋口带。与此属于跟之说有异。其故何邪。无乃履与鞋异制而然邪。

跟足踝也。为缀两带于其处谓之綦。但士丧礼系法甚密。至朱子时从简易。如今系草鞋者故云然。

居家杂仪章安固之行。要解曰从其好恶则安。不悖大义则固。妄意安固二字。以下文适其气看。则恐只是承顺老者之意。使之安且固也。似不可以从其好恶不悖大义分言之也。如何如何。

更详之。好恶大义。乃一串事。来说恐然。

此假说从宜。此注与祠堂章所谓凡屋之制。不问何向背。但以前为南后为北。左为东右为西。后放此者。有所矛盾。何邪。临时从宜。要解曰详见下冠降席条。今考降席条所引少仪之说。以席之所向而言。此临时从宜云者。以堂之所面而言。恐不可以此而合彼也。如何如何。

祠堂章是朱子所述。居家杂仪是温公所行不宜合看。然既以前为南以后为北。则恐无不同也。堂之所面既定。则席之所向。可据而行也。

上寿于家长。上寿只言家长。不及女尊长。与四时祭馂条内外交相献寿之仪不同者。何邪。

上寿主家长。馂主。祭毕。子孙内外相庆其义。不同。

骨肉。考证曰言相亲附。犹骨之于肉也。妄意亲属共本祖先。同一筋骨血肉。故谓之骨肉。恐非但亲附之义而已。

曾亦如此说。以无古训而止。当更参考。

冠礼冠章必父行之。此所谓父。要解以父为主人者言之。与昏礼所谓主昏者相通。而不能无疑者有二。若以父为主人者言之。则只当言父而不宜并言母一也。主人告于祠堂注曰。主人谓冠者之祖父。祖父二字与此父母所称不同二也。妄意冠礼则既言父母。下注又言宗子之有故。昏礼则只言主昏。更不言父母之有故。盖冠礼则父母及主人皆无故。然后可行。昏礼则父母虽有故。主昏者无故。可以行之。其故何耶。冠者礼之始也。嘉事之重者。故比昏礼尤致其谨也。如何如何。

所论与鄙见不啻矛盾。俟更参究之。

主人告于祠堂。此祝文曰某之某亲之子。以冠者见于祠堂。告辞则曰某亲某之子。盖某亲上某宗子之名。某亲下某族人之名。或称宗子之名而不称族人之名。或称族人之名而不称宗子之名。此下戒宾之辞及昏礼婿家告祠堂。则与主人告于祠堂同称。宿宾之辞及昏礼女家告祠堂则与冠者见于祠堂同称。规例有所不一者何邪。

宿宾事已迫。以冠者见。见其身。女家告祠。不称女名。此三者义当名其父。馀则可以亲属行第通称而无所妨。故恐诸祝辞皆由于此矣。如何如何。至于称宗子名。为始告之例称。又何疑邪。

使介子某。此则族人以宗子之命。自冠其子之辞。而若继高祖之宗子有故。命其次宗子者。则其祝辞亦当以继高祖之宗子为主。而曰使介子某耶。抑虽非继高祖者。既是次宗则将用宗子之例耶。

命其次宗子者。继高之宗有故。使继曾之宗行礼于曾祖庙也。若其父自主者。继高之宗有故。使冠者之父代告于高祖庙而行礼也。二项各不同。继曾之宗自告其祖庙。安有介子某之称邪。

截其北为室。士无西房则西北为室。而此无西字者何邪。

以截其北为主。虽无西字。恐亦可通也。

主人阼阶下。下文既言升堂行礼。则序立亦当在于堂上。而今以阶下者。此序立非为行礼。持以迎宾而设。故迎宾以后则不复言阶下位邪。

以迎宾故也。

傧者筵于西面。上文厥明夙兴陈冠服。注既曰长子则布席于阼阶上之东少北西向云。而于此又使傧者设筵何也。且上文则曰布席于阼阶上。此则曰筵于东序。前后处所不同者亦何也。

上言布席阼阶上者云云。统言长子众子之异。下筵于东序者。正布长子之席。元非叠文。阼阶上东序。亦无异位也。

兄弟俱在。如无兄弟者则此祝辞似不当用。别以它辞为之邪。昏礼醮女之辞。无违舅姑之命。亦同。

同高祖皆为兄弟。

赞者彻帽。再加则无赞者彻冠巾之文。而至三加始曰彻帽者何耶。

再加祝毕。赞者彻巾冠。仪节始有之。恐是阙文。

彻栉。栉是初加所用。则初加后即当彻之。而至三加始彻者何邪。

岂以毕事后并彻故邪。

傧者改席少西。古礼醮于客位。而此则设席于堂中间少西。所谓少西者即客位邪。

似然。

寿考不忘。士冠注不忘长有令名此是名扬于世。使人不忘之意邪。

父母堂中南面。士冠礼见于母母拜之注。不见父者。盖冠毕则已见可知。故不言云。而此则并举父母者何邪。

古今沿革不同而然也。

宾赞有差。上文并言宾及傧赞。而此则只言宾赞不言傧者。何耶。士冠礼曰赞者皆与注。赞谓主人之赞者。然则赞字兼宾主之赞而并言之邪。

恐然。

笄章卑幼则以属。要解引韵会属。亲眷也。恐泛然。伊川主式书属称。本注属谓高曾祖考。此属字亦当以此例看于己之卑幼者。则以其属言之。如祖姑姑姊之类也。如何如何。

言亲眷则已举之矣。

昏礼议昏章顺天地之理。以男年十六女年十四。谓顺天地之理者何邪。

阳壮阴幼之理。

大功主昏。期以上丧则并言身及主昏。而大功未葬则只言主昏。而不及身者何邪。

就其中以主昏为重故也。

太尉。辑览曰温公曾祖赠太子太保。祖赠太子太傅。此云太尉未详。妄意其曰先祖者。非必指曾祖与祖而言也。温公高祖以上。无乃有为太尉者耶。是未可知也。岂可以曾祖与祖之未有为太尉。而有所致疑也。

曾博考不能得。且其世微。高祖以上无为太尉者。

纳采章其父具书。宗子既已主昏。则宗子当为具书。而其父具书者何邪。女家复书则宗子之为主人者为之。而婿家则不然。未详其故。

如祠堂班祔。父母在则具馔而祭于宗家。其父具书亦其例也。虽女家若是族人之女。则安知其父之不为具书。盖当蒙上文故耳。

奉以告祠堂。言奉上文具书而告之云邪。只当告以纳采之意。而奉具书告之者何义。

为其举礼之实也。

避不答拜。女氏主人出见使者。必当主东客西。而东西相向。则主人拜使者当西面。而此曰北面再拜云。则可知非拜使者。乃拜婿家之命。而要解引士昏注曰。奉使不敢当盛礼。有若为使者拜。而使者谦不受之者。然未详。下纳币主人再拜。使者避之。考证曰拜命故避之。此说恐得之。

考士昏礼。此乃主人迎于门外再拜。宾不答之文也。当删此。而代用仪节此拜乃谢书。非拜使者之文。

亲迎章帐幔帷幕。要解曰韵会幔幕也。然则幔与幕是一物而叠言之者。何邪。

幔幕之训。虽出韵会。不如辑览所引帐总名。幔门帐者。今欲易之。

设倚卓子两位。婿妇行礼皆在于席。则所以设倚者何邪。

倚者婿妇之位也。或陈而不用。

设席。妄意此席。盖为从者馂馀而设也。要解引士昏御衽于奥。媵衽良席在东。皆有枕北上之说。以此席为婿妇之寝席。恐未然。婿妇寝席则似已入于上文所陈毡褥之中。恐不当于此而始设之也。

上文铺陈。大槩言之。此则为礼毕婿妇将卧而设席也。来说恐太拘。盖未见士昏礼本文故耳。

洗盏斟酒妇降拜。于舅则斟酒置卓子上。降俟飮毕拜。于姑则无斟酒置卓子之节。而直为进酒。且飮毕然后始降而拜。有所不同者何邪。

舅严而姑亲故如此。

妇降自阼阶。昏义曰以著代也注。妇之代姑将以为主于内云云。姑之平日所升降者乃西阶。而妇之代始乃由阼阶。其故何邪。

不用常行之西阶。而用阼阶者。乃所谓著代也。

婿见妇之父母章即跪而扶之。居家杂仪受女婿拜。立而扶之。而此曰跪而扶之者。无乃婿初见。故有所致隆于平日而然邪。

似然。

妇父宗子夫妇。妇则先见舅姑而后宗子。婿则先见宗子而后妇之父母。有所不同者何邪。

似妇人主恩。男子主义而然也。

丧礼初终章迁居正寝。祠堂章曰正寝谓前堂也。凡大祀行于正寝。即前堂也。此正寝亦必以前堂言。而但以丧大记寝东首北牅下看。则乃寝室。非前堂。与古礼异者何邪。且将绝之人。离安稳之寝室。而迁疏旷之前堂。亦非静俟之道。无乃此正寝。非前堂也。特以寝室中非偏亵者而言邪。

补注古者堂屋之制。东西为房。中为室。即正寝也。然则行状所谓中堂。实古正寝之前堂。家礼岂以此遂名之为正寝邪。未详。末段所论恐误。

司马为候也。此三条皆是迁居正寝。以俟气绝之事。当入于上段之末。而今乃在既绝之下。恐传写之误也。

首条似当入正寝下。其馀则恐不然。

沐浴章施箦去荐。下文袭床则曰施荐。而此则曰施箦去荐者。将为沐浴。以备水渍故邪。

似然。

勒帛。以附注刘氏说看。则若无深衣带履。止用衫勒帛鞋亦可云。盖衫以代深衣。勒帛以代带。鞋以代履。则勒帛乃所以带于腰者。而备要曰所以束胫至膝。恐考之未详也。

勒帛裹足。出于仪节。辑览说略与来谕相同。容俟后日详考也。

陈于堂上西壁下。袭衣则陈于堂前东壁下。大小敛同而沐浴饭含之具则陈于堂上西壁下者何邪。袭衣已陈于东壁下。则此不得不陈于西壁下而然邪。

似然。

由足东面。主人位在尸东。而今为饭含。由足而西。东面而举巾。其所以东面者何义。无乃东是生养之方。故人子不忍死其亲而然邪。

似或然也。

纳履握手。以上下体先后而言。则纳履当在握手之后。而如是倒置者何邪。

握手当在袭深衣结大带之后故然也。

某公之柩。士丧注曰铭旌表柩不表尸。故据柩而言。袭后立之。尸未在柩则之柩二字无乃虚邪。

恐是要其终而称之。

小敛章小敛袒。小敛与袒各是别事。则袒字恐当依它例间一字书之。

写误。

以布为头𢄼。头𢄼。即仪礼所谓布总也。下文成服斩衰条妇人布头𢄼。头𢄼则一。而男子则用于括发。妇人则用于成服者何邪。

岂亦所谓妇人阴少变故邪。

或颠或倒。颠三韵倒也。然则颠与倒一意。而今曰或颠或倒者何邪。

一意而互称者。恐无可异。

舒绢叠衣。上文陈小敛衣衾中绢则不言。而于此言之者何邪。考证曰凡展物谓之舒。绢缣也。叠衣。衣之叠折者。此言绢及叠衣舒之也。或曰绢则舒之。衣则叠之。此说亦通。未知如何。

绢不先出者。或未察。舒绢叠衣。寻常如或说看。不知其它矣。

斩衰者袒括发。丧服小记曰斩衰括发以麻。为母括发以麻。免而以布。然则于父母皆括发以麻。而此则只于斩衰言括发者。古今沿革不同之故邪。

恐举重而言。

去冠及上服。奔丧有易服之节。而此言入门始去冠者何邪。

考礼经无就东方去冠之说。岂指袒括发一节而言邪。

成服章苴杖。间传注苴。黎黑色。杖以竹为之。竹色本不黎黑。而以孝子至痛内结。形色外章。故从孝子之形色而以黎黑名之邪。

仪礼首绖亦谓苴绖。今竹之半青半黄者正黎黑色。欲如孝子之形也。

竹钗。上文髽麻注。既曰以竹为簪。而于此又言竹钗者何耶。簪与钗异其制邪。

男子之制。至成服始大备。妇人有仍旧者。故于此亦备言之。

以腰之阔狭为准。带下尺既以上属于衣。则衣有定幅。幅有定度。当以衣之尺度为准。而以腰之阔狭为准何邪。

丧服制度注曰衣带下尺者要也。犹今言腰带。故其说以腰为准。

管屦为正。仪礼用管屦。即菲屦也。而家礼用麻屦。故其说如此。要解菲字注。引韵会麻作曰菲云。则菲屦即麻屦也。与杨氏所言之意不同。且既曰菲草履。又曰麻作曰菲。上下文势自相抵牾。丝作曰以下恐当删去。如何如何。

要解此注。所以备见其义。恐无所妨。

不杖期条为姑姊妹女。上文既言众子男女则既已言女。而于此又言女者何邪。

女字似不当再出。但不言女则无以接下适人而无夫与子者故也。

无夫与子子也。丧服注曰无主后者。人之所哀矜不忍降之。然则私亲之为之也。于五服皆当服其本服。适人者为其私亲亦然。而今于私亲之为之。只言姑姊妹。女适人者为其私亲。只言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馀亲不言之。未详。且父母为其女不降则女为其父母亦当不降。姑为其兄弟之子不降则兄弟之子为其姑亦当不降。而只言为其女。不言为其父母。只言为其兄弟之子。不言为其姑。无乃有违于报服之义邪。

丧服疏曰除侄与兄弟及父母之外。馀人为之服者。仍依出嫁之服。恩疏故也。其为父母不报。已见备要。下文既言兄弟之子。正与姑对。所以不重出姑耳。

妾为其父母。只言妾之为其父母。而不言妻者何耶。杨氏以为此条在后女适人者为其私亲降一等中。故不见于此云。其下文注凡妾为私亲如众人。然则妾为其父母亦在降一等中。而于此特言之。未详其故。

杨氏之说当是妾虽与妻无异义。为其妾。故特申言之。

大功条当添昆弟。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妹已入于小功条。而杨氏于大功条以为当添云者何邪。

杨仪盖欲用注疏进于家礼也。

小功条冠左缝。大功以上则冠缝向右。而小功以下则向左者。左为阳吉故然邪。但斩衰首绖则麻本在左。齐衰首绖则麻本在右。此则与冠缝之左右有异。其故何邪。

冠缝之向右向左。自是阴阳凶吉之常体。若麻本之在左在右。取义与此不同。丧服疏曰下本在左。重服统于内而本阳也。以其父是阳左亦阳。此对为母右本在上。轻服统于外而本阴也。难以一拘。

姑为舅后者。众妇既入于大功条。则嫡妇虽不为舅后。当与众妇等。而杨氏于小功言之者何邪。

仪礼众妇皆小功。家礼进而为大功。杨氏只以古礼言。故如此。然今则嫡妇不为舅后。亦当同为大功。已见备要小功条。

缌麻条为夫从父兄弟之妻。夫则不服从父兄弟之妻。妻是从夫者。而服夫所不服之服者何邪。

图式夫以远之而不服。妇从无服而服之。自以其伦服。义盖然也。

问从母之夫。此问可疑。虽姑姊妹之夫皆无服。而问从母夫之无服何耶。

从母之夫舅之妻。外内相等。故举以为间。岂必尽数而问之邪。

葛衫。葬后换葛绖。而此曰葛衫者何耶。葛衫之说见于何书。

以葛绖为葛衫。未详。

此书前章。此书指家礼而言耶。前章所论云者。似指上段为人后者申心丧三年言。而谓之前章未详。

申心丧虽在此章。而为人后本服在不杖期章附注。故其说如此。

朝夕哭奠章侍者魂帛。夕奠则主人以下奉魂帛。而朝奠则侍者奉之未详。

夕奠恐文未具。仪节朝夕皆用侍者。

吊章或用食物。酒果之外。它馀祭馔。谓之食物邪。

岂或如今米面食之类邪。未详。

炷火燃烛。士丧礼曰质明灭烛。吊者必不于昏夜来哭。而炷火燃烛何耶。无乃吊者既已持来。故不欲虚其意。虽昼亦燃之邪。

辑览之意亦然。

入酹。酹河西曰当作奠。今以附注杨氏说看则家礼乃初年本。故有所谓入酹跪酹。当以后来已定之说为正云。即奠酒于神座前。既献彻去者也。酹字本非误书之致。奠字之义。杨氏说已详。河西恐未照管而为此说也。

恐河西已用杨氏说而改作奠字也。

主人哭出。宾之来吊。主人皆当就位而哭则似于位次受吊。而哭出拜宾者。主人位仍初丧不变在于柩东。灵座则设于其南。而宾在灵座之前。故必哭出。然后与宾相见之致邪。

以家礼位次观之。客之始至。主人当在柩东之位以哭。及客哭灵座讫。方哭而出。西向受吊。然今礼皆不能从。从备要位次行之。恐不得不然。

高氏亦然。要解河西曰谓高氏亦以今人以奠为酹。而尽倾之于地为非也。今按高氏之说亦然云者。正指上段高氏曰云云之说。则虽无河西之发挥。语意甚明。恐当删去。

似然。

闻丧章变服如大小敛。小敛固有括发免髽之节。大敛则元无变服之事。而并言大小敛者何耶。无乃大字衍邪。

礼所谓于又哭括发袒成踊。于三哭犹括发袒成踊也。恐非可疑。

左右如仪。设位言左右前后。未详其义。无乃未得行者非止一人。则其所设位。男女居左。女子居右。重服在前。轻服在后云邪。

前后左右。辑览图一如初丧为位而哭当是。

治葬章掘穴四隅。仪节曰穴当作兆。此以穴字为墓穴之穴。故疑其四隅太狭而有是说。然详其文势则四隅乃所得之地四隅也。穴者凡掘土则自然成穴。盖为立标而掘穴。非以墓穴而言也。不必改作兆。

仪节谓本兆字。刻者误作穴恐是。

日字。河西曰日十日子十二子。此以日为干。以子为支。恐未然。祝文例书几日。然后书其日之干支。则不可以日但为干字之义也。妄意年几年也。岁其岁之干支也。月几月也。朔其朔之干支也。日几日也。子其日之干支也。言支之首字以该干也。如何如何。

此说尽是。今与有事则告。祝辞相准。则只添子字为异。愚意日子皆言其日。不干干支恐与祔祭章所谓日子及近思录时子同。盖岁朔日皆有干支。何独于日而别言之邪。如何如何。

若归仿此。以出告反面之义言则主人朝哭后。往所得地之时。当有再拜之节。而今不然。但于归后哭再拜未详。后仿此云者。言凡出外而还。皆于灵座前哭再拜云邪。

辞神一节。岂仍朝哭哭拜故耶。后仿此得之。

因夫子。辑览退溪曰夫子夫也。愚意夫及子也。妄意退溪说是矣。孟子所谓必敬必戒。无违夫子者。正以夫而言。且妇人固有因子而致封者。此特追恩别典。而因夫致封。乃是正例。故上文盖刻夫无官则称妻。夫若有官则不称妻而曰某封某。是因夫而致之故也。其义似益明矣。如何如何。

此段疑是。盖本文主意不系于子也。当添修。

牌子当如古制。古无牌子之制。则当如古制云者。殊不可晓。下文曰牌子亦无定制。须似主之大小高下。然则古字无乃主字之误邪。

牌子之制。见于通典。不消二片相合及窍其旁。乃所谓古制。至于下文亦无定制云者。只以其大小高下言。不相妨也。

设灵座东向。袭后灵座设于尸南而南向。下文迁于厅事。亦设于柩前南向。而独于朝祖设于柩西东向者何耶。无乃袭后及迁于厅事则皆南首。故灵座设于其前。朝祖则北首而向于祖。灵座不可设于其前。故就柩西设之而东面耶。

奉柩朝于祖。辑注引既夕礼者可考。

又大轝不曾载。大注既有轝旁有翣之文。而刘氏以为不曾载。未详其意。

大意主上服而言。翣亦有贵贱有数。庶人无之之节也。

遣奠章馔如朝奠有脯。朝奠注既有脯醢之文。则但曰馔如朝奠足矣。而又言有脯者何耶。

乃明必有脯之义。盖随入圹故耳。

载谓升柩动摇。此注当在上迁柩就轝条。其下大注有乃载施扃加楔之文故也。今乃在于遣奠条。恐传写之误也。

看得是。

及墓章亲宾次男东女西。此男女盖以亲宾男女言。而上发引时只言亲宾而无男女并从之文。及墓设次而始言之未详。

岂或虽有亲宾妇人重在亲宾男子故耶。

主人男女各就位。男女位次。当在于柩东西。而注以立于圹东西为言。柩未下圹之前。预位于圹东西者何邪。

柩至将下圹也。

镇石。唐人诗曰千金立碑高百尺。终作谁家柱下石。镇石无乃以柱下石而言耶。

鄙意亦然。但于镇字意不足。故从旧说。

反哭章入就位椟之。奉神主升车时已当椟之。而今于反哭后入置灵座前。始言椟之者何耶。

问解谓奉主入就位而仍椟之似是。

反诸言也。主人之反诸其所作则乃反哭于庙之事。而主妇之反诸其所养则是入于室也。乃平日所馈食之处。而同谓之反哭于庙者何耶。

恐是统言。

虞祭章盥盆南上。士虞注所谓反吉之外。恐亦有一义。吉祭则主人升降由阼阶。故盥盆之属设阼阶下。取其便也。丧祭则升降由西阶。故设于西阶下。亦取其便也耶。东盆有台巾有架云。则是东上。而曰南上。未知其故。妄意南上之上字。恐当作下。而移之于阶字下。吉祭既设于阼阶下东南。则丧祭设于西阶下西南。于理固然矣。

所论尽好。但改易本文未安。俟更讲贯而得之也。

灵座前东上。葬前则以尸柩所在为主。故男女位次在于灵座之北尸柩之旁。而东西相向。葬后则既无尸柩。以灵座所在为主。故男女位次在于灵座之前。男东女西而北向耶。

然。

设之叙如朔奠。朔奠只言肉鱼等品馔。不言设之之叙。而云然者何耶。

朔奠亦言如朝奠之仪。指执事者设蔬果脯醢之文也。然设叙则未详。

初献。奠酒后无进炙肝之节。卒哭祔练祥禫皆然。未详其故。

备要虞祭进馔注。有炙肝而无设式。惟仪节与鱼肉同设于进馔时。盖以诸馔一时并设。与时祭不同也。似是丧祭从简之义。

洁牲。要解曰祭用牲始此。时祭又有省牲莅杀之节。然于设馔进馔。并无献牲之仪。特以古义待用而不及定。故只有其文耶。妄意因祭而特杀羊豕。则省牲莅杀之节亦可行之。肉及炙肝炙肉皆出于牲。则洁牲之文。亦非虚称。家贫而未能特杀。则下文已有不用牲则曰清酌庶羞之语。要解云云。不能无疑。伏乞批诲。

本谓无献牲如初祖之类。然此说为是。

辞神。丧祭无参神而有辞神者何耶。若如沙溪之说而以为孝子常侍几筵。故无可参之义云。则辞神亦不当为之。而今不然。未详其义。

无参有辞者。岂以辞神不得不见祭终之意故耶。更详之。

虞事为成事。檀弓卒哭曰成事。而三虞亦谓之成事者何耶。

三虞礼成。近于卒哭。并称成事。恐无不可。

今世俗从俗。小祥有陈练服之文。则其有变除之节可知。而杨氏之说如此。未详。

谓小祥以练布为冠。去负版等。非全受服故也。

祔章杨复。杨字上当有圈。复上当有氏。恐此传写之误也。

胡氏泳乃朱门人。杨复是同门。故举其论而只称姓名。

宗子虚位以祭。与宗子异居。则新主不可奉诣祠堂。故宗子但以辞告其当祔之意于祖庙。丧主于私室设虚位。自行其祔云耶。

然。

祝进馔。虞是丧祭。故祝进馔。卒哭吉祭。故主人主妇进馔矣。士虞注曰卒哭对虞为吉祭。比祔为丧祭。然则祔视卒哭尤吉。而祝进馔者何耶。

祔祭无哭泣之节。可谓尤吉于卒哭矣。然宗子犹是为丧家主祭。故此则自用丧礼耶。

孝子。退溪曰岂以此祭主于升祔考妣而设故只称孝子耶。然则宗子为其族人而行祔祭。不可称孝子。当以所祔之龛属号称之耶。○又按祠堂章告授官祝曰。孝子某敢昭告于某亲某官云。既曰某亲则非必考妣。而犹称孝子。正与此祝所谓孝子某适于某考某官语意相同。然则退溪之说。于此为不通矣。如何如何。

仪礼祔称孝子及退溪说。皆以经礼而言。若宗子为族人则当如来说。

主妇为终献。此主妇即宗子之主妇耶。抑丧主之主妇耶。丧主为亚献则丧主主妇当为三献。而上文叙立则称丧主妇。以别于宗主妇。而此则只称主妇未详。

宗子主妇。

朱子曰入此庙之渐。此则以宗子死当入此庙而言也。若庶孙死则告祖父以当迁它庙。告新死以当入此庙。皆说不得。而亦行祔祭者何耶。

此亦主经礼而言。然则不用孙祔于祖之大义耶。朱论末段可见。

小祥章练服为冠。无乃服是布字。而因上文有练服二字而误书之耶。

服当从布读。已见辑览。

为妻者而除。上文不言为妻者十一月而练。于此始言十五月而禫者何耶。此亦下文杨氏所谓疏略者耶。

上文虽无见处。盖亦以礼经为据也。

大祥章丈夫出谒者。朱子尝言今人不免墨衰出入。则墨衰是出入之服。垂脚黪纱幞头以下。比墨衰不啻悬绝。而以为未大祥间假以出谒者何耶。无乃温公与朱子时。俗尚不同而然耶。

似然。

祥后便禫未为当。朱子引檀弓之说而是王肃。上文温公说亦然。然而杂记曰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此是父在为母为妻者。而以此观之则祥禫相去为间一月也。郑氏之说亦有所据。而朱子温公皆斥郑氏。而是王肃者何耶。

士虞礼中月而禫。乃周公礼经。杂记是后出传义。朱子初意盖欲主礼经也。

居丧杂仪章。妄因居家杂仪补注分节之例。而居丧杂仪分为七节。极知僭逾。而不容自隐。敢此奉质。伏乞垂教。檀弓曰始死止察焉。此总言居丧始终哀慕之节。曲礼曰居丧止诵可也。此言居丧读礼废业之节。杂记三年止见齿。此言居丧言语之节。杂记疏衰止见人可也。此言居丧接人之节。又凡丧止则浴。此言居丧沐浴之节。丧服四制止面垢而已。此言居丧起居之节。凡此止可也。此总结上文。未可以如此看否。

看定甚当。

慰人父母亡疏。禫除各随其时。禫除后书慰。无乃太晩。而至于疏上哀前强加疏食等语。皆用不得。未知何如。

量时措辞而处之。恐非所患。

重封疏上某官。某官下恐脱大孝苫前四字。

似蒙上文而言。

慰人祖父母亡启状妻改怛为愕。妻是已下丧。故改怛为愕耶。但子孙亦用惊怛。则于妻独改。未详其义。

妻于受慰者为伉俪。非如子孙眷属之类。故改用愕。

四时祭章复来受胙。主人之母无受胙之事。而言复来受胙者何耶。

谓复来于祭。将终受胙之时行辞神礼也。

逐位前地上。补注曰所以初献祭酒。妄意三献皆祭酒。而今曰初献祭酒云则正与杨氏所斥潮州所刊本同意。要解既录补注说。恐当有辨明之辞。

似然。

弟不立主焚之。兄家既已设主祭之。而弟又以纸榜祭之。未详其义。

此乃初年拟用之说。非准行。

肉鱼。栗谷以为生鱼生肉。沙溪以为鱼汤肉汤。先生祭仪从沙溪之说矣。妄意古以煮肉和汁者谓之羹。而未尝谓之汤。汤只是热水也。后世或有以羹言汤者。此是俗称。而其实羹与汤是一物。今以肉鱼谓之汤。而既设羹。又设汤。则此以一物异其名而各设也。深恐不然。春间曾以此意奉禀矣。今考本文则曰肉鱼馒头糕各一盘。墓祭祭土神。亦曰鱼肉米面食各一大盘。羹饭各一椀云。盘是器之广而浅者。椀是器之狭而深者。饭则炊成。羹乃有湆者。故以椀盛之。馒头糕二物虽有米面之异。均是饼类而不湿者。故以盘盛之。肉鱼若是汤则当与羹饭等盛之于椀。岂可与馒头等盛之于盘也哉。以盘盛汤。其势末由。以是观之。则其非鱼汤肉汤可知也。继考附注刘氏所论温公祭仪品馔。则与家礼大同。蔬果羹脯醢面食米食则已入于家礼。其中脍轩二者家礼无之。而肉之一字实总二者而言。内则曰肉腥细者为脍大者为轩。然则脍与轩皆是生肉。家礼实因书仪而成。故蔬果以下皆用其馔。而脍轩二者以肉之一字总言之。则其为生肉无疑。肉既用生则对设之鱼亦当用生。以此言之则栗谷之说恐得本意。奉禀之后未蒙指教。兹因本注附注两说。更此仰渎。伏乞批诲。

肉鱼已见前答。固未必为今日之汤。然以今人重汤。故依家礼肉鱼之文。牛溪沙溪是肉鱼汤之意姑用之。如米面食。本皆干糗以成者。今难遽废其一干一湿之制故耳。又以特牲馈食豕鱼腊之义相近。隔圈立文。意亦可见也。来谕欲以温公馔相质恐不然。脍者腥肉聂而切之之谓。轩者既曰白肉则乃烹肉作片之类。此于栗谷生鱼肉之说。始于金江湖。成于宋砺城者。有何干涉耶。不探其本而傅会文字之病。恐当致察也。

主人之左跪读。似当如卒哭祭。于主人之左东向跪读。而今无东向二字。无乃阙文耶。

似然。

酌献如仪。再拜之节。当与正位同。而要解录开元礼曰无别祝亦不拜。然则不拜为是耶。

古礼于祔位无祝拜之文。始于家礼。录开元礼。欲见其古。

窃详虞祭其意不专。此言虞祭则神位惟一。主人诣酒注所。只斟一盏。故其意专。时祭则一时尽斟诸位酒。故其意不专云。但忌祭亦只一位。而不用虞祭之仪。乃与时祭同。杨氏之说于此为不通矣。时祭与虞祭异者。无乃吉祭与丧祭不同而然耶。

所论末段是。

不拜。要解曰此不拜。岂以养神由主人故也。妄意上文既有俛伏兴再拜之节。故于此在位者皆再拜。而主人独不拜也。如何如何。

上文再拜之义。与此不同。

初祖章惟继始祖之宗。祭名及初献祝辞称初祖。此与章首及降神告辞称始祖。初祖始祖别无异义。故互称之耶。妄意谓之始祖则如朱子所谓受姓之祖及诸侯别子之类。亦可当之。谓之初祖则非厥初生民之祖。不可称之。似略有分别矣。

丧服注曰始祖者。感神灵而生。如稷契是也。然则其义与初祖无异。常以两号错出为病矣。

设位。并祭考妣。而于堂中间同一食床。下文陈设。东西相去以二尺五寸为度。惟盏盘匙著饭羹则各设之。其他蔬果毛血腥肉熟肉则同设之。与它祭之设考妣两位不同何耶。

其沿袭意义不可考。

四围施板。食床不用四足。而四围以板施之。如棋局之制云耶。

然。

具馔。初祖先祖两祭则实有献牲之仪。以时祭次序言则省牲一节。当在具馔之上。而今阙恐有脱误。

似然。

切肉一。上切肝是初献所进。此切肉是亚献及终献所进。则一字当作二。要解只言一本作二。作二下恐当添是字。

然。

就位。补注曰一世居左。二世居右。左昭右穆而女不在内。恐未然。本注曰如时祭之仪云。则当男子在左妇人在右。皆重行北向。非以昭穆为叙也。亚献曰如时祭之仪。众妇炙肉加盐以从云。此是主妇为亚献也。女不在内则此妇人从何而出乎。

陈器注已有主妇众妇女背子之说。不但亚献然也。补注说非是。

先祖章继高祖之宗得祭。虽继高祖之宗。而始满四代者则恐不得祭矣。

似然。

小盘六。要解曰六一本作四。按下文具馔注曰切肝两小盘切肉四小盘。则小盘六也。一本之作四非也。要解作四下当添非字。

然。

匙著各一馔床上。例之以它祭则匙著盘盏与蔬果等。当设之于位前。而今置于阶下馔床上。未详其义。以初祖祭看则既设匙著盘盏于食床之后。毛血肝肉等置于馔床上。无乃盘盏之下有阙文而然耶。

此设馔时也。若进馔则必同置食床如初祖。恐在馀并同之中矣。

上二节。要解曰二一本作三。按初祖具馔曰前足为三段云。祖考位奉前足二节。然后与祖妣位奉前足一节合为三段。若二作三则与妣位一节为四段也。一本之作三非也。要解作三之下。恐当添非字。

然。

忌日章帕复相似。韵会帊或作帕。禹会涂山之夕。有甲卒千馀人以红绡帕抹其额。自此遂为军容之服。然则帕复是当时军卒所着之巾。而引喩于黪巾之制耶。

所引与复字不相着。恐未必然。

墓祭章不胜永慕。考妣则依祢忌祭祝例改作昊天罔极耶。

然。

楮钱代币帛。家礼中无用楮钱之节。无乃此是后来议论故然耶。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