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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溪先生朴文純公文續集/卷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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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五 南溪先生朴文純公文續集
卷第十六
作者:朴世采
1731年
卷十七

答問講學論禮[编辑]

答鄭眞卿問家禮[编辑]

圖。儀節歷數圖注之不合本書者。而曰由是推之。圖爲後人贅入昭然矣。妄謂不待圖注之不合本書者而知之。神主式注曰禮經家禮舊本。於高祖考上皆加皇字。大德年間省部禁用。回避皇字。今用顯可也云。而其下主式圖高祖考妣上。皆加顯字。大德卽元成宗年號。以此觀之。圖爲元人所爲無疑矣。○圖之不合本書者。儀節旣數六處。輯覽又數十四處。今按五與八一事而再言。其實十三處也。要解以家廟圖小廟樹木爲非。問解以嫁姑從姊妹祖姑降二等爲誤。而此外亦有可言者矣。通禮班祔條本文伯叔祖父母祔于高祖皆西向云。則祔位皆當在所祔之龕內東邊。而圖則置祔位於東壁下如正寢時祭設位者然一也。參禮時無設火爐之文。只於時祭設之。蓋爲炙肝所用也。圖則於參禮設之二也。設盥盆帨巾於阼階下。有臺架者在西。無者在東。巾皆在北。而圖則有臺架者在北。無者在南。巾皆在東三也。點茶後主人主婦分立於香案之前再拜。而圖則拜位在於中門外兩階之上四也。冠禮設盥帨如祠堂之儀。且附注溫公說私家无罍洗。但用盥盆帨巾而已。圖則設洗無巾五也。昏禮醮女盛飾圖用次純衣纁袡古服。已非本文所言者。雖以古服言之。至於纚笄宵衣。乃見舅姑時盛服。而今與純衣等。同入醮禮盛飾中六也。主人迎壻于門外。揖讓而入。皆以大門至廳事言。奠雁亦於廳事。而圖則三揖三讓皆在中門之內。奠雁亦在於中堂七也。喪禮大功以下無負版衰辟領。而圖注用附注楊氏說惟人子爲父母用之。其餘不用云八也。曾玄孫之當爲後者不杖期。其婦小功。而圖則曾玄孫不分爲後與否。皆云緦麻。其婦皆云無服九也。祭禮時祭主人受胙後立於東階上西面。而圖則受胙畢位東西相向十也。

此十條考覈甚精可喜。第問解要解。當互易其序也。

斜長四寸。裁衣前法曰中綴領處斜長四寸。裁衣後法曰中負繩處斜長一寸。以下文觀之則似以衣裳相接處縫賸言之。而前曰四寸。後曰一寸。其長短不齊者何耶。

未詳。

絇者屈修。修恐是絛字之誤也。

恐然。

比上四分。輯覽曰此與深衣章溫公說不同更詳之。今按作主條附注朱子曰周尺當省尺七寸五分弱。程集與書儀誤注五寸五分弱。又神主圖式下潘時擧所論亦然。朱子及潘氏旣已言之詳矣。此與溫公說本不同。有何更詳之事。輯覽此說恐當删去於要解。

同上。

序禮經。以備矣二字看則蓋言三代禮經之大備。不但周禮儀禮二經而已。下文存於今云者始以二經言。而要解以禮經備矣。爲周禮儀禮。不能無疑。

似然。然二代之禮不見於今。所謂禮經非儀周而何哉。

楊氏復曰。家禮附注未知誰所爲邪。下文所錄黃氏瑞節旣是元季人。則似皇明人所爲。其姓名伏乞批誨。

附注是周氏復所爲。詳見問解卷首。

祭禮不同。要解曰指不祭始祖先祖及不同中元之類。今詳楊氏所言之意。則以祭禮及節祠分言之。祭禮之先後不同者。只以不祭始祖先祖而言。中元乃節祠。卽下文韓魏公所行者是也。後雖有不用之語。非可與言於祭禮者也。不用中元四字。恐當删去。如何如何。

然。

竊取不杖。先生平日去取折衷之言者。以下文四款而言。婚禮親迎。祭禮始祖先祖。深衣續袵鉤邊則果有去取折衷之言。而喪服辟領婦人不杖則見於家禮之外。平日未嘗言及。故楊氏亦以未得質正爲恨。而同入於去取折衷之類者何邪。

雖未質正。要以大體而並言。

通禮祠堂章此章祭禮篇。謂書儀章次如此也。蓋書儀有影堂雜儀合在於祭禮篇。故考證乃於深衣制度。此章之後始曰書儀章次如此云云。而此處則闕之。恐未照管也。

非考證未照管也。此章則本與書儀不同。故不言。

自廳廟中。妄意此言伊川說廟東向之非。自廳側直入其所者。廳卽廳事也。廟在居室之東。故自廳事之側面東而行。直入廟所也。反轉面西入廟中者。初雖面東而行。旣入廟所則廟皆東向。故必反轉面西而後入其中也。初旣面東。後乃面西。此所謂反轉也。下文其制非是者。乃所以結廳側以下者。謂伊川所言之意如此。其制非是也。要解以此爲廟向南坐東向之古制。不能無疑。若如要解之說則必不曰入廟中。而曰拜其主矣。且旣自廳側直入廟戶。則此已入廟中矣。豈又反轉面西而後入廟中哉。

廟皆東向至面東。乃伊川說之非。小註則直下本有東字。今去之。說見禮說廟制答吳晦叔書。可更詳之。

父兄從子弟。此雖以今俗之弊爲言。而未詳所謂。

人知尊祖重本。故子弟從父兄。皆以宗法爲主。詳見近思錄治法。

次日祭其父。此以四時大祭而言邪。宗子若以上旬或丁或亥祭之。則次位子孫似當以中旬或丁或亥祭之。方合事宜。而以次日爲言者何邪。

此段以宗法爲主。乃義起之別法也。非可以丁亥常制拘者。

姪之從之。問解曰姪之父亡而立祠堂。則姪不得不歸祔於父之祠堂。恐未穩。小記曰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注曰庶孫不得立祖廟。故無後之兄弟已不得祭之。祖廟在宗子之家。殤與無後者。與祭於祖廟。故曰從祖祔食。以此觀之則雖姪父亡而立祠堂。姪之於其父。昭穆異班。不當歸祔於父廟。而仍祔於祖廟也。問解所論。雖從父子之至情。殊失班祔之大義。必如正衡所謂父謂從兄弟及再從兄弟。姪無後就祔於宗家及其祖父死父立祠堂。乃遷從親祖也。然後其說始通矣。

此說恐最得之。

祔祭伯叔東邊安。伯叔父母當合櫝。祭時分貳。未詳其義。且與四時祭設位條祔位皆於東序西向北上之文有異者何邪。

時祭條亦言兩序相向。則別無與此不同者。詳見問解班祔章。

祔位皆倣此。要解曰遞遷條祔位無歲祭之文。祭田只用於其主不祧之前。今詳文勢則以爲祭田以爲墓田之下曰凡正位祔位皆倣此云。言每龕取二十之一。初爲祭田。後爲墓田之法。勿論正祔。皆倣此例而爲之也。今若區別正祔。於祔位則只爲祭田。不爲墓田。則本文語勢。恐不如此。遞遷條不及祔位者。無乃親盡後爲墓田之說。已詳於此。故只言正位以該之也耶。

末段看得是。

凡拜。此以家禮中所言再拜四拜而言。非以周禮九拜而言也。要解所引九拜之說恐不襯。

所論誠是。但欲因見拜禮之本耳。

祖考以下祠版。不言高曾。只言祖考以下者。祭四代是伊川之說。司馬影堂則未及行祭四代之法故然邪。

以時祭初獻下附注觀之。司馬猶祭及曾祖。此言祖考者。恐略言也。

但七月不用。於此旣曰不用。而下文又曰重午中元九日之類。皆名俗節云云。所謂不用者。無乃非不用中元之節祀。止不用素饌祭也邪。

注中所言。乃後來說。本文則未及再脩。而然來說恐誤。

每位用四味。以魚肉米麪食四者而言耶。以時祭饌品看則每位之饌。非但四味。而云然者何邪。

魚肉米麪食四盤。乃祭饌之盛者。故特言之。

始祖墓所。始祖當百世不遷。而此云藏其主於墓所者。蓋朱子從伊川無貴賤祭及高祖之說。而爲四龕之制。今又始祖親盡而不遷。則爲祭五代。士庶而不可僭諸侯之禮。故爲藏主墓所。立廟以奉之法。一以示始祖之不祧。一以避諸侯之僭禮。意蓋有在也。今世有不遷之位者。不用此法。而仍奉於祠堂。祭及高祖則爲僭於諸侯之禮。只祭曾祖則有違於程朱之訓。勢甚臲卼。在今尊信。莫踰家禮。則有不遷之位者。似當立廟於墓所也。

五禮儀始爲功臣者別立一室。指廟中而言。今制法重於禮。故沙溪有高祖當出之說者此也。然則不遷之位。恐難立廟於墓所。

深衣章約圍七尺二寸。衣全四幅。而每幅廣二尺二寸。則合八尺八寸。每幅除合縫之賸各二寸。則爲八尺。而曰七尺二寸。未詳其義。

補注四幅廣八尺八寸內。除各合縫八寸。又餘八寸亦截去之。爲七尺二寸。豈未之考邪。

踝足跟。踝韻會足骨也。腿兩旁曰內外踝。跟韻會踵也。踵足後也。蓋踝與跟各異所在。高下不同。而今以踝爲跟。未詳其故。

嘗見醫書。以足後兩高骨爲踝。距足跟不遠。恐此訓無所礙矣。

皆名爲袵。袵只是在裳兩旁者。而今以十二幅交裂裁之者。皆名爲袵何邪。

似皆以在旁而得名。

規矩五法。規矩繩權衡只是四法。而云五法者何邪。禮記深衣篇曰制十有二幅應平云云。下文曰五法已施。蓋以應十二月爲一法。規矩繩權衡爲四法。並爲五法也。劉氏用此五法之說。而只以規矩繩權衡爲五法。恐失照管。

似然。

廣袤。韻會東西曰廣。南北曰袤。東西卽左右也。南北卽前後也。廣三寸者。言左右爲三寸也。袤四寸者。言前後爲四寸也。朱子大全深衣制度曰武前後三寸。左右四寸。與此異者何邪。其下文曰上爲五梁廣四寸云云。梁是跨頂前後者。則以四寸之梁。着於三寸之袤。不相合矣。大全恐傳寫之誤也。

恐當以家禮爲正。

綦屬於跟。要解朱子曰。綦鞋口帶。與此屬於跟之說有異。其故何邪。無乃履與鞋異制而然邪。

跟足踝也。爲綴兩帶於其處謂之綦。但士喪禮繫法甚密。至朱子時從簡易。如今繫草鞋者故云然。

居家雜儀章安固之行。要解曰從其好惡則安。不悖大義則固。妄意安固二字。以下文適其氣看。則恐只是承順老者之意。使之安且固也。似不可以從其好惡不悖大義分言之也。如何如何。

更詳之。好惡大義。乃一串事。來說恐然。

此假說從宜。此注與祠堂章所謂凡屋之制。不問何向背。但以前爲南後爲北。左爲東右爲西。後放此者。有所矛盾。何邪。臨時從宜。要解曰詳見下冠降席條。今考降席條所引少儀之說。以席之所向而言。此臨時從宜云者。以堂之所面而言。恐不可以此而合彼也。如何如何。

祠堂章是朱子所述。居家雜儀是溫公所行不宜合看。然旣以前爲南以後爲北。則恐無不同也。堂之所面旣定。則席之所向。可據而行也。

上壽於家長。上壽只言家長。不及女尊長。與四時祭餕條內外交相獻壽之儀不同者。何邪。

上壽主家長。餕主。祭畢。子孫內外相慶其義。不同。

骨肉。考證曰言相親附。猶骨之於肉也。妄意親屬共本祖先。同一筋骨血肉。故謂之骨肉。恐非但親附之義而已。

曾亦如此說。以無古訓而止。當更參考。

冠禮冠章必父行之。此所謂父。要解以父爲主人者言之。與昏禮所謂主昏者相通。而不能無疑者有二。若以父爲主人者言之。則只當言父而不宜並言母一也。主人告于祠堂注曰。主人謂冠者之祖父。祖父二字與此父母所稱不同二也。妄意冠禮則旣言父母。下注又言宗子之有故。昏禮則只言主昏。更不言父母之有故。蓋冠禮則父母及主人皆無故。然後可行。昏禮則父母雖有故。主昏者無故。可以行之。其故何耶。冠者禮之始也。嘉事之重者。故比昏禮尤致其謹也。如何如何。

所論與鄙見不啻矛盾。俟更參究之。

主人告于祠堂。此祝文曰某之某親之子。以冠者見于祠堂。告辭則曰某親某之子。蓋某親上某宗子之名。某親下某族人之名。或稱宗子之名而不稱族人之名。或稱族人之名而不稱宗子之名。此下戒賓之辭及昏禮壻家告祠堂。則與主人告于祠堂同稱。宿賓之辭及昏禮女家告祠堂則與冠者見于祠堂同稱。規例有所不一者何邪。

宿賓事已迫。以冠者見。見其身。女家告祠。不稱女名。此三者義當名其父。餘則可以親屬行第通稱而無所妨。故恐諸祝辭皆由於此矣。如何如何。至於稱宗子名。爲始告之例稱。又何疑邪。

使介子某。此則族人以宗子之命。自冠其子之辭。而若繼高祖之宗子有故。命其次宗子者。則其祝辭亦當以繼高祖之宗子爲主。而曰使介子某耶。抑雖非繼高祖者。旣是次宗則將用宗子之例耶。

命其次宗子者。繼高之宗有故。使繼曾之宗行禮於曾祖廟也。若其父自主者。繼高之宗有故。使冠者之父代告於高祖廟而行禮也。二項各不同。繼曾之宗自告其祖廟。安有介子某之稱邪。

截其北爲室。士無西房則西北爲室。而此無西字者何邪。

以截其北爲主。雖無西字。恐亦可通也。

主人阼階下。下文旣言升堂行禮。則序立亦當在於堂上。而今以階下者。此序立非爲行禮。持以迎賓而設。故迎賓以後則不復言階下位邪。

以迎賓故也。

儐者筵于西面。上文厥明夙興陳冠服。注旣曰長子則布席于阼階上之東少北西向云。而於此又使儐者設筵何也。且上文則曰布席于阼階上。此則曰筵于東序。前後處所不同者亦何也。

上言布席阼階上者云云。統言長子衆子之異。下筵于東序者。正布長子之席。元非疊文。阼階上東序。亦無異位也。

兄弟俱在。如無兄弟者則此祝辭似不當用。別以它辭爲之邪。昏禮醮女之辭。無違舅姑之命。亦同。

同高祖皆爲兄弟。

贊者徹帽。再加則無贊者徹冠巾之文。而至三加始曰徹帽者何耶。

再加祝畢。贊者徹巾冠。儀節始有之。恐是闕文。

徹櫛。櫛是初加所用。則初加後卽當徹之。而至三加始徹者何邪。

豈以畢事後並徹故邪。

儐者改席少西。古禮醮於客位。而此則設席于堂中間少西。所謂少西者卽客位邪。

似然。

壽考不忘。士冠注不忘長有令名此是名揚于世。使人不忘之意邪。

父母堂中南面。士冠禮見於母母拜之注。不見父者。蓋冠畢則已見可知。故不言云。而此則並擧父母者何邪。

古今沿革不同而然也。

賓贊有差。上文並言賓及儐贊。而此則只言賓贊不言儐者。何耶。士冠禮曰贊者皆與注。贊謂主人之贊者。然則贊字兼賓主之贊而並言之邪。

恐然。

笄章卑幼則以屬。要解引韻會屬。親眷也。恐泛然。伊川主式書屬稱。本注屬謂高曾祖考。此屬字亦當以此例看於己之卑幼者。則以其屬言之。如祖姑姑姊之類也。如何如何。

言親眷則已擧之矣。

昏禮議昏章順天地之理。以男年十六女年十四。謂順天地之理者何邪。

陽壯陰幼之理。

大功主昏。朞以上喪則並言身及主昏。而大功未葬則只言主昏。而不及身者何邪。

就其中以主昏爲重故也。

太尉。輯覽曰溫公曾祖贈太子太保。祖贈太子太傅。此云太尉未詳。妄意其曰先祖者。非必指曾祖與祖而言也。溫公高祖以上。無乃有爲太尉者耶。是未可知也。豈可以曾祖與祖之未有爲太尉。而有所致疑也。

曾博考不能得。且其世微。高祖以上無爲太尉者。

納采章其父具書。宗子旣已主昏。則宗子當爲具書。而其父具書者何邪。女家復書則宗子之爲主人者爲之。而壻家則不然。未詳其故。

如祠堂班祔。父母在則具饌而祭于宗家。其父具書亦其例也。雖女家若是族人之女。則安知其父之不爲具書。蓋當蒙上文故耳。

奉以告祠堂。言奉上文具書而告之云邪。只當告以納采之意。而奉具書告之者何義。

爲其擧禮之實也。

避不答拜。女氏主人出見使者。必當主東客西。而東西相向。則主人拜使者當西面。而此曰北面再拜云。則可知非拜使者。乃拜壻家之命。而要解引士昏注曰。奉使不敢當盛禮。有若爲使者拜。而使者謙不受之者。然未詳。下納幣主人再拜。使者避之。考證曰拜命故避之。此說恐得之。

考士昏禮。此乃主人迎于門外再拜。賓不答之文也。當删此。而代用儀節此拜乃謝書。非拜使者之文。

親迎章帳幔帷幕。要解曰韻會幔幕也。然則幔與幕是一物而疊言之者。何邪。

幔幕之訓。雖出韻會。不如輯覽所引帳總名。幔門帳者。今欲易之。

設倚卓子兩位。壻婦行禮皆在於席。則所以設倚者何邪。

倚者壻婦之位也。或陳而不用。

設席。妄意此席。蓋爲從者餕餘而設也。要解引士昏御袵于奧。媵袵良席在東。皆有枕北上之說。以此席爲壻婦之寢席。恐未然。壻婦寢席則似已入於上文所陳氈褥之中。恐不當於此而始設之也。

上文鋪陳。大槩言之。此則爲禮畢壻婦將臥而設席也。來說恐太拘。蓋未見士昏禮本文故耳。

洗盞斟酒婦降拜。於舅則斟酒置卓子上。降竢飮畢拜。於姑則無斟酒置卓子之節。而直爲進酒。且飮畢然後始降而拜。有所不同者何邪。

舅嚴而姑親故如此。

婦降自阼階。昏義曰以著代也注。婦之代姑將以爲主於內云云。姑之平日所升降者乃西階。而婦之代始乃由阼階。其故何邪。

不用常行之西階。而用阼階者。乃所謂著代也。

壻見婦之父母章卽跪而扶之。居家雜儀受女壻拜。立而扶之。而此曰跪而扶之者。無乃壻初見。故有所致隆於平日而然邪。

似然。

婦父宗子夫婦。婦則先見舅姑而後宗子。壻則先見宗子而後婦之父母。有所不同者何邪。

似婦人主恩。男子主義而然也。

喪禮初終章遷居正寢。祠堂章曰正寢謂前堂也。凡大祀行於正寢。卽前堂也。此正寢亦必以前堂言。而但以喪大記寢東首北牅下看。則乃寢室。非前堂。與古禮異者何邪。且將絶之人。離安穩之寢室。而遷疏曠之前堂。亦非靜竢之道。無乃此正寢。非前堂也。特以寢室中非偏褻者而言邪。

補注古者堂屋之制。東西爲房。中爲室。卽正寢也。然則行狀所謂中堂。實古正寢之前堂。家禮豈以此遂名之爲正寢邪。未詳。末段所論恐誤。

司馬爲候也。此三條皆是遷居正寢。以竢氣絶之事。當入於上段之末。而今乃在旣絶之下。恐傳寫之誤也。

首條似當入正寢下。其餘則恐不然。

沐浴章施簀去薦。下文襲床則曰施薦。而此則曰施簀去薦者。將爲沐浴。以備水漬故邪。

似然。

勒帛。以附注劉氏說看。則若無深衣帶履。止用衫勒帛鞋亦可云。蓋衫以代深衣。勒帛以代帶。鞋以代履。則勒帛乃所以帶於腰者。而備要曰所以束脛至膝。恐考之未詳也。

勒帛裹足。出於儀節。輯覽說略與來諭相同。容俟後日詳考也。

陳于堂上西壁下。襲衣則陳于堂前東壁下。大小斂同而沐浴飯含之具則陳于堂上西壁下者何邪。襲衣已陳於東壁下。則此不得不陳於西壁下而然邪。

似然。

由足東面。主人位在尸東。而今爲飯含。由足而西。東面而擧巾。其所以東面者何義。無乃東是生養之方。故人子不忍死其親而然邪。

似或然也。

納履握手。以上下體先後而言。則納履當在握手之後。而如是倒置者何邪。

握手當在襲深衣結大帶之後故然也。

某公之柩。士喪注曰銘旌表柩不表尸。故據柩而言。襲後立之。尸未在柩則之柩二字無乃虛邪。

恐是要其終而稱之。

小斂章小斂袒。小斂與袒各是別事。則袒字恐當依它例間一字書之。

寫誤。

以布爲頭𢄼。頭𢄼。卽儀禮所謂布總也。下文成服斬衰條婦人布頭𢄼。頭𢄼則一。而男子則用於括髮。婦人則用於成服者何邪。

豈亦所謂婦人陰少變故邪。

或顚或倒。顚三韻倒也。然則顚與倒一意。而今曰或顚或倒者何邪。

一意而互稱者。恐無可異。

舒絹疊衣。上文陳小斂衣衾中絹則不言。而於此言之者何邪。考證曰凡展物謂之舒。絹縑也。疊衣。衣之疊摺者。此言絹及疊衣舒之也。或曰絹則舒之。衣則疊之。此說亦通。未知如何。

絹不先出者。或未察。舒絹疊衣。尋常如或說看。不知其它矣。

斬衰者袒括髮。喪服小記曰斬衰括髮以麻。爲母括髮以麻。免而以布。然則於父母皆括髮以麻。而此則只於斬衰言括髮者。古今沿革不同之故邪。

恐擧重而言。

去冠及上服。奔喪有易服之節。而此言入門始去冠者何邪。

考禮經無就東方去冠之說。豈指袒括髮一節而言邪。

成服章苴杖。間傳注苴。黎黑色。杖以竹爲之。竹色本不黎黑。而以孝子至痛內結。形色外章。故從孝子之形色而以黎黑名之邪。

儀禮首絰亦謂苴絰。今竹之半靑半黃者正黎黑色。欲如孝子之形也。

竹釵。上文髽麻注。旣曰以竹爲簪。而於此又言竹釵者何耶。簪與釵異其制邪。

男子之制。至成服始大備。婦人有仍舊者。故於此亦備言之。

以腰之闊狹爲準。帶下尺旣以上屬於衣。則衣有定幅。幅有定度。當以衣之尺度爲準。而以腰之闊狹爲準何邪。

喪服制度注曰衣帶下尺者要也。猶今言腰帶。故其說以腰爲準。

管屨爲正。儀禮用管屨。卽菲屨也。而家禮用麻屨。故其說如此。要解菲字注。引韻會麻作曰菲云。則菲屨卽麻屨也。與楊氏所言之意不同。且旣曰菲草履。又曰麻作曰菲。上下文勢自相牴牾。絲作曰以下恐當删去。如何如何。

要解此注。所以備見其義。恐無所妨。

不杖朞條爲姑姊妹女。上文旣言衆子男女則旣已言女。而於此又言女者何邪。

女字似不當再出。但不言女則無以接下適人而無夫與子者故也。

無夫與子子也。喪服注曰無主後者。人之所哀矜不忍降之。然則私親之爲之也。於五服皆當服其本服。適人者爲其私親亦然。而今於私親之爲之。只言姑姊妹。女適人者爲其私親。只言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餘親不言之。未詳。且父母爲其女不降則女爲其父母亦當不降。姑爲其兄弟之子不降則兄弟之子爲其姑亦當不降。而只言爲其女。不言爲其父母。只言爲其兄弟之子。不言爲其姑。無乃有違於報服之義邪。

喪服疏曰除姪與兄弟及父母之外。餘人爲之服者。仍依出嫁之服。恩疏故也。其爲父母不報。已見備要。下文旣言兄弟之子。正與姑對。所以不重出姑耳。

妾爲其父母。只言妾之爲其父母。而不言妻者何耶。楊氏以爲此條在後女適人者爲其私親降一等中。故不見於此云。其下文注凡妾爲私親如衆人。然則妾爲其父母亦在降一等中。而於此特言之。未詳其故。

楊氏之說當是妾雖與妻無異義。爲其妾。故特申言之。

大功條當添昆弟。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已入於小功條。而楊氏於大功條以爲當添云者何邪。

楊儀蓋欲用注疏進於家禮也。

小功條冠左縫。大功以上則冠縫向右。而小功以下則向左者。左爲陽吉故然邪。但斬衰首絰則麻本在左。齊衰首絰則麻本在右。此則與冠縫之左右有異。其故何邪。

冠縫之向右向左。自是陰陽凶吉之常體。若麻本之在左在右。取義與此不同。喪服疏曰下本在左。重服統於內而本陽也。以其父是陽左亦陽。此對爲母右本在上。輕服統於外而本陰也。難以一拘。

姑爲舅後者。衆婦旣入於大功條。則嫡婦雖不爲舅後。當與衆婦等。而楊氏於小功言之者何邪。

儀禮衆婦皆小功。家禮進而爲大功。楊氏只以古禮言。故如此。然今則嫡婦不爲舅後。亦當同爲大功。已見備要小功條。

緦麻條爲夫從父兄弟之妻。夫則不服從父兄弟之妻。妻是從夫者。而服夫所不服之服者何邪。

圖式夫以遠之而不服。婦從無服而服之。自以其倫服。義蓋然也。

問從母之夫。此問可疑。雖姑姊妹之夫皆無服。而問從母夫之無服何耶。

從母之夫舅之妻。外內相等。故擧以爲間。豈必盡數而問之邪。

葛衫。葬後換葛絰。而此曰葛衫者何耶。葛衫之說見於何書。

以葛絰爲葛衫。未詳。

此書前章。此書指家禮而言耶。前章所論云者。似指上段爲人後者申心喪三年言。而謂之前章未詳。

申心喪雖在此章。而爲人後本服在不杖期章附注。故其說如此。

朝夕哭奠章侍者魂帛。夕奠則主人以下奉魂帛。而朝奠則侍者奉之未詳。

夕奠恐文未具。儀節朝夕皆用侍者。

弔章或用食物。酒果之外。它餘祭饌。謂之食物邪。

豈或如今米麪食之類邪。未詳。

炷火燃燭。士喪禮曰質明滅燭。弔者必不於昏夜來哭。而炷火燃燭何耶。無乃弔者旣已持來。故不欲虛其意。雖晝亦燃之邪。

輯覽之意亦然。

入酹。酹河西曰當作奠。今以附注楊氏說看則家禮乃初年本。故有所謂入酹跪酹。當以後來已定之說爲正云。卽奠酒於神座前。旣獻徹去者也。酹字本非誤書之致。奠字之義。楊氏說已詳。河西恐未照管而爲此說也。

恐河西已用楊氏說而改作奠字也。

主人哭出。賓之來弔。主人皆當就位而哭則似於位次受弔。而哭出拜賓者。主人位仍初喪不變在於柩東。靈座則設於其南。而賓在靈座之前。故必哭出。然後與賓相見之致邪。

以家禮位次觀之。客之始至。主人當在柩東之位以哭。及客哭靈座訖。方哭而出。西向受弔。然今禮皆不能從。從備要位次行之。恐不得不然。

高氏亦然。要解河西曰謂高氏亦以今人以奠爲酹。而盡傾之於地爲非也。今按高氏之說亦然云者。正指上段高氏曰云云之說。則雖無河西之發揮。語意甚明。恐當删去。

似然。

聞喪章變服如大小斂。小斂固有括髮免髽之節。大斂則元無變服之事。而並言大小斂者何耶。無乃大字衍邪。

禮所謂於又哭括髮袒成踊。於三哭猶括髮袒成踊也。恐非可疑。

左右如儀。設位言左右前後。未詳其義。無乃未得行者非止一人。則其所設位。男女居左。女子居右。重服在前。輕服在後云邪。

前後左右。輯覽圖一如初喪爲位而哭當是。

治葬章掘穴四隅。儀節曰穴當作兆。此以穴字爲墓穴之穴。故疑其四隅太狹而有是說。然詳其文勢則四隅乃所得之地四隅也。穴者凡掘土則自然成穴。蓋爲立標而掘穴。非以墓穴而言也。不必改作兆。

儀節謂本兆字。刻者誤作穴恐是。

日字。河西曰日十日子十二子。此以日爲干。以子爲支。恐未然。祝文例書幾日。然後書其日之干支。則不可以日但爲干字之義也。妄意年幾年也。歲其歲之干支也。月幾月也。朔其朔之干支也。日幾日也。子其日之干支也。言支之首字以該干也。如何如何。

此說儘是。今與有事則告。祝辭相準。則只添子字爲異。愚意日子皆言其日。不干干支恐與祔祭章所謂日子及近思錄時子同。蓋歲朔日皆有干支。何獨於日而別言之邪。如何如何。

若歸倣此。以出告反面之義言則主人朝哭後。往所得地之時。當有再拜之節。而今不然。但於歸後哭再拜未詳。後倣此云者。言凡出外而還。皆於靈座前哭再拜云邪。

辭神一節。豈仍朝哭哭拜故耶。後倣此得之。

因夫子。輯覽退溪曰夫子夫也。愚意夫及子也。妄意退溪說是矣。孟子所謂必敬必戒。無違夫子者。正以夫而言。且婦人固有因子而致封者。此特追恩別典。而因夫致封。乃是正例。故上文蓋刻夫無官則稱妻。夫若有官則不稱妻而曰某封某。是因夫而致之故也。其義似益明矣。如何如何。

此段疑是。蓋本文主意不係於子也。當添修。

牌子當如古制。古無牌子之制。則當如古制云者。殊不可曉。下文曰牌子亦無定制。須似主之大小高下。然則古字無乃主字之誤邪。

牌子之制。見於通典。不消二片相合及竅其旁。乃所謂古制。至於下文亦無定制云者。只以其大小高下言。不相妨也。

設靈座東向。襲後靈座設於尸南而南向。下文遷于廳事。亦設於柩前南向。而獨於朝祖設於柩西東向者何耶。無乃襲後及遷于廳事則皆南首。故靈座設於其前。朝祖則北首而向于祖。靈座不可設于其前。故就柩西設之而東面耶。

奉柩朝于祖。輯注引旣夕禮者可考。

又大轝不曾載。大注旣有轝旁有翣之文。而劉氏以爲不曾載。未詳其意。

大意主上服而言。翣亦有貴賤有數。庶人無之之節也。

遣奠章饌如朝奠有脯。朝奠注旣有脯醢之文。則但曰饌如朝奠足矣。而又言有脯者何耶。

乃明必有脯之義。蓋隨入壙故耳。

載謂升柩動搖。此注當在上遷柩就轝條。其下大注有乃載施扃加楔之文故也。今乃在於遣奠條。恐傳寫之誤也。

看得是。

及墓章親賓次男東女西。此男女蓋以親賓男女言。而上發引時只言親賓而無男女並從之文。及墓設次而始言之未詳。

豈或雖有親賓婦人重在親賓男子故耶。

主人男女各就位。男女位次。當在於柩東西。而注以立於壙東西爲言。柩未下壙之前。預位於壙東西者何邪。

柩至將下壙也。

鎭石。唐人詩曰千金立碑高百尺。終作誰家柱下石。鎭石無乃以柱下石而言耶。

鄙意亦然。但於鎭字意不足。故從舊說。

反哭章入就位櫝之。奉神主升車時已當櫝之。而今於反哭後入置靈座前。始言櫝之者何耶。

問解謂奉主入就位而仍櫝之似是。

反諸言也。主人之反諸其所作則乃反哭于廟之事。而主婦之反諸其所養則是入于室也。乃平日所饋食之處。而同謂之反哭于廟者何耶。

恐是統言。

虞祭章盥盆南上。士虞注所謂反吉之外。恐亦有一義。吉祭則主人升降由阼階。故盥盆之屬設阼階下。取其便也。喪祭則升降由西階。故設於西階下。亦取其便也耶。東盆有臺巾有架云。則是東上。而曰南上。未知其故。妄意南上之上字。恐當作下。而移之於階字下。吉祭旣設於阼階下東南。則喪祭設於西階下西南。於理固然矣。

所論儘好。但改易本文未安。俟更講貫而得之也。

靈座前東上。葬前則以尸柩所在爲主。故男女位次在於靈座之北尸柩之旁。而東西相向。葬後則旣无尸柩。以靈座所在爲主。故男女位次在於靈座之前。男東女西而北向耶。

然。

設之敍如朔奠。朔奠只言肉魚等品饌。不言設之之敍。而云然者何耶。

朔奠亦言如朝奠之儀。指執事者設蔬果脯醢之文也。然設敍則未詳。

初獻。奠酒後無進炙肝之節。卒哭祔練祥禫皆然。未詳其故。

備要虞祭進饌注。有炙肝而无設式。惟儀節與魚肉同設於進饌時。蓋以諸饌一時並設。與時祭不同也。似是喪祭從簡之義。

潔牲。要解曰祭用牲始此。時祭又有省牲莅殺之節。然於設饌進饌。並无獻牲之儀。特以古義待用而不及定。故只有其文耶。妄意因祭而特殺羊豕。則省牲莅殺之節亦可行之。肉及炙肝炙肉皆出於牲。則潔牲之文。亦非虛稱。家貧而未能特殺。則下文已有不用牲則曰淸酌庶羞之語。要解云云。不能无疑。伏乞批誨。

本謂無獻牲如初祖之類。然此說爲是。

辭神。喪祭無參神而有辭神者何耶。若如沙溪之說而以爲孝子常侍几筵。故無可參之義云。則辭神亦不當爲之。而今不然。未詳其義。

無參有辭者。豈以辭神不得不見祭終之意故耶。更詳之。

虞事爲成事。檀弓卒哭曰成事。而三虞亦謂之成事者何耶。

三虞禮成。近於卒哭。並稱成事。恐無不可。

今世俗從俗。小祥有陳練服之文。則其有變除之節可知。而楊氏之說如此。未詳。

謂小祥以練布爲冠。去負版等。非全受服故也。

祔章楊復。楊字上當有圈。復上當有氏。恐此傳寫之誤也。

胡氏泳乃朱門人。楊復是同門。故擧其論而只稱姓名。

宗子虛位以祭。與宗子異居。則新主不可奉詣祠堂。故宗子但以辭告其當祔之意于祖廟。喪主於私室設虛位。自行其祔云耶。

然。

祝進饌。虞是喪祭。故祝進饌。卒哭吉祭。故主人主婦進饌矣。士虞注曰卒哭對虞爲吉祭。比祔爲喪祭。然則祔視卒哭尤吉。而祝進饌者何耶。

祔祭無哭泣之節。可謂尤吉於卒哭矣。然宗子猶是爲喪家主祭。故此則自用喪禮耶。

孝子。退溪曰豈以此祭主於升祔考妣而設故只稱孝子耶。然則宗子爲其族人而行祔祭。不可稱孝子。當以所祔之龕屬號稱之耶。○又按祠堂章告授官祝曰。孝子某敢昭告于某親某官云。旣曰某親則非必考妣。而猶稱孝子。正與此祝所謂孝子某適于某考某官語意相同。然則退溪之說。於此爲不通矣。如何如何。

儀禮祔稱孝子及退溪說。皆以經禮而言。若宗子爲族人則當如來說。

主婦爲終獻。此主婦卽宗子之主婦耶。抑喪主之主婦耶。喪主爲亞獻則喪主主婦當爲三獻。而上文敍立則稱喪主婦。以別於宗主婦。而此則只稱主婦未詳。

宗子主婦。

朱子曰入此廟之漸。此則以宗子死當入此廟而言也。若庶孫死則告祖父以當遷它廟。告新死以當入此廟。皆說不得。而亦行祔祭者何耶。

此亦主經禮而言。然則不用孫祔於祖之大義耶。朱論末段可見。

小祥章練服爲冠。無乃服是布字。而因上文有練服二字而誤書之耶。

服當從布讀。已見輯覽。

爲妻者而除。上文不言爲妻者十一月而練。於此始言十五月而禫者何耶。此亦下文楊氏所謂疏略者耶。

上文雖無見處。蓋亦以禮經爲據也。

大祥章丈夫出謁者。朱子嘗言今人不免墨衰出入。則墨衰是出入之服。垂脚黲紗幞頭以下。比墨衰不啻懸絶。而以爲未大祥間假以出謁者何耶。無乃溫公與朱子時。俗尙不同而然耶。

似然。

祥後便禫未爲當。朱子引檀弓之說而是王肅。上文溫公說亦然。然而雜記曰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此是父在爲母爲妻者。而以此觀之則祥禫相去爲間一月也。鄭氏之說亦有所据。而朱子溫公皆斥鄭氏。而是王肅者何耶。

士虞禮中月而禫。乃周公禮經。雜記是後出傳義。朱子初意蓋欲主禮經也。

居喪雜儀章。妄因居家雜儀補注分節之例。而居喪雜儀分爲七節。極知僭踰。而不容自隱。敢此奉質。伏乞垂敎。檀弓曰始死止察焉。此總言居喪始終哀慕之節。曲禮曰居喪止誦可也。此言居喪讀禮廢業之節。雜記三年止見齒。此言居喪言語之節。雜記疏衰止見人可也。此言居喪接人之節。又凡喪止則浴。此言居喪沐浴之節。喪服四制止面垢而已。此言居喪起居之節。凡此止可也。此總結上文。未可以如此看否。

看定甚當。

慰人父母亡疏。禫除各隨其時。禫除後書慰。無乃太晩。而至於疏上哀前強加疏食等語。皆用不得。未知何如。

量時措辭而處之。恐非所患。

重封疏上某官。某官下恐脫大孝苫前四字。

似蒙上文而言。

慰人祖父母亡啓狀妻改怛爲愕。妻是已下喪。故改怛爲愕耶。但子孫亦用驚怛。則於妻獨改。未詳其義。

妻於受慰者爲伉儷。非如子孫眷屬之類。故改用愕。

四時祭章復來受胙。主人之母無受胙之事。而言復來受胙者何耶。

謂復來於祭。將終受胙之時行辭神禮也。

逐位前地上。補注曰所以初獻祭酒。妄意三獻皆祭酒。而今曰初獻祭酒云則正與楊氏所斥潮州所刊本同意。要解旣錄補注說。恐當有辨明之辭。

似然。

弟不立主焚之。兄家旣已設主祭之。而弟又以紙榜祭之。未詳其義。

此乃初年擬用之說。非準行。

肉魚。栗谷以爲生魚生肉。沙溪以爲魚湯肉湯。先生祭儀從沙溪之說矣。妄意古以煮肉和汁者謂之羹。而未嘗謂之湯。湯只是熱水也。後世或有以羹言湯者。此是俗稱。而其實羹與湯是一物。今以肉魚謂之湯。而旣設羹。又設湯。則此以一物異其名而各設也。深恐不然。春間曾以此意奉稟矣。今考本文則曰肉魚饅頭糕各一盤。墓祭祭土神。亦曰魚肉米麪食各一大盤。羹飯各一椀云。盤是器之廣而淺者。椀是器之狹而深者。飯則炊成。羹乃有湆者。故以椀盛之。饅頭糕二物雖有米麪之異。均是餠類而不濕者。故以盤盛之。肉魚若是湯則當與羹飯等盛之於椀。豈可與饅頭等盛之於盤也哉。以盤盛湯。其勢末由。以是觀之。則其非魚湯肉湯可知也。繼考附注劉氏所論溫公祭儀品饌。則與家禮大同。蔬果羹脯醢麪食米食則已入於家禮。其中膾軒二者家禮無之。而肉之一字實總二者而言。內則曰肉腥細者爲膾大者爲軒。然則膾與軒皆是生肉。家禮實因書儀而成。故蔬果以下皆用其饌。而膾軒二者以肉之一字總言之。則其爲生肉無疑。肉旣用生則對設之魚亦當用生。以此言之則栗谷之說恐得本意。奉稟之後未蒙指敎。茲因本注附注兩說。更此仰瀆。伏乞批誨。

肉魚已見前答。固未必爲今日之湯。然以今人重湯。故依家禮肉魚之文。牛溪沙溪是肉魚湯之意姑用之。如米麪食。本皆乾糗以成者。今難遽廢其一乾一濕之制故耳。又以特牲饋食豕魚腊之義相近。隔圈立文。意亦可見也。來諭欲以溫公饌相質恐不然。膾者腥肉聶而切之之謂。軒者旣曰白肉則乃烹肉作片之類。此於栗谷生魚肉之說。始於金江湖。成於宋礪城者。有何干涉耶。不探其本而傅會文字之病。恐當致察也。

主人之左跪讀。似當如卒哭祭。於主人之左東向跪讀。而今無東向二字。無乃闕文耶。

似然。

酌獻如儀。再拜之節。當與正位同。而要解錄開元禮曰無別祝亦不拜。然則不拜爲是耶。

古禮於祔位無祝拜之文。始於家禮。錄開元禮。欲見其古。

竊詳虞祭其意不專。此言虞祭則神位惟一。主人詣酒注所。只斟一盞。故其意專。時祭則一時盡斟諸位酒。故其意不專云。但忌祭亦只一位。而不用虞祭之儀。乃與時祭同。楊氏之說於此爲不通矣。時祭與虞祭異者。無乃吉祭與喪祭不同而然耶。

所論末段是。

不拜。要解曰此不拜。豈以養神由主人故也。妄意上文旣有俛伏興再拜之節。故於此在位者皆再拜。而主人獨不拜也。如何如何。

上文再拜之義。與此不同。

初祖章惟繼始祖之宗。祭名及初獻祝辭稱初祖。此與章首及降神告辭稱始祖。初祖始祖別無異義。故互稱之耶。妄意謂之始祖則如朱子所謂受姓之祖及諸侯別子之類。亦可當之。謂之初祖則非厥初生民之祖。不可稱之。似略有分別矣。

喪服注曰始祖者。感神靈而生。如稷契是也。然則其義與初祖無異。常以兩號錯出爲病矣。

設位。並祭考妣。而於堂中間同一食床。下文陳設。東西相去以二尺五寸爲度。惟盞盤匙著飯羹則各設之。其他蔬果毛血腥肉熟肉則同設之。與它祭之設考妣兩位不同何耶。

其沿襲意義不可考。

四圍施板。食床不用四足。而四圍以板施之。如棋局之制云耶。

然。

具饌。初祖先祖兩祭則實有獻牲之儀。以時祭次序言則省牲一節。當在具饌之上。而今闕恐有脫誤。

似然。

切肉一。上切肝是初獻所進。此切肉是亞獻及終獻所進。則一字當作二。要解只言一本作二。作二下恐當添是字。

然。

就位。補注曰一世居左。二世居右。左昭右穆而女不在內。恐未然。本注曰如時祭之儀云。則當男子在左婦人在右。皆重行北向。非以昭穆爲敍也。亞獻曰如時祭之儀。衆婦炙肉加鹽以從云。此是主婦爲亞獻也。女不在內則此婦人從何而出乎。

陳器注已有主婦衆婦女背子之說。不但亞獻然也。補注說非是。

先祖章繼高祖之宗得祭。雖繼高祖之宗。而始滿四代者則恐不得祭矣。

似然。

小盤六。要解曰六一本作四。按下文具饌注曰切肝兩小盤切肉四小盤。則小盤六也。一本之作四非也。要解作四下當添非字。

然。

匙著各一饌床上。例之以它祭則匙著盤盞與蔬果等。當設之于位前。而今置于階下饌床上。未詳其義。以初祖祭看則旣設匙著盤盞於食床之後。毛血肝肉等置於饌床上。無乃盤盞之下有闕文而然耶。

此設饌時也。若進饌則必同置食床如初祖。恐在餘並同之中矣。

上二節。要解曰二一本作三。按初祖具饌曰前足爲三段云。祖考位奉前足二節。然後與祖妣位奉前足一節合爲三段。若二作三則與妣位一節爲四段也。一本之作三非也。要解作三之下。恐當添非字。

然。

忌日章帕複相似。韻會帊或作帕。禹會塗山之夕。有甲卒千餘人以紅綃帕抹其額。自此遂爲軍容之服。然則帕複是當時軍卒所着之巾。而引喩於黲巾之制耶。

所引與複字不相着。恐未必然。

墓祭章不勝永慕。考妣則依禰忌祭祝例改作昊天罔極耶。

然。

楮錢代幣帛。家禮中無用楮錢之節。无乃此是後來議論故然耶。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