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任总统副总统礼遇条例 (民国90年)
外观
← | 卸任总统礼遇条例 | 卸任总统副总统礼遇条例 立法于民国90年5月29日(非现行条文) 2001年5月29日 2001年6月13日 公布于民国90年6月13日 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115190 号令 |
卸任总统副总统礼遇条例 (民国9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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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礼遇卸任总统、副总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卸任总统享有下列礼遇:
- 一、邀请参加国家大典。
- 二、依现任总统月俸按月致送终身俸。
- 三、供应房屋及其设备。
- 四、供应交通工具。
- 五、供应处理事务人员及事务费。
- 六、供应保健医疗。
- 七、供应安全护卫。
- 卸任副总统依现任副总统月俸按月致送终身俸,并享有前项第一款及第四款至第七款之礼遇。
- 本条例修正施行前,卸任总统之终身俸月支数额高于现任总统月俸时,按原月支数额致送终身俸。
- 本条例修正施行前,卸任副总统已依政务人员退职酬劳金给与条例办理退职者,得改依本条例致送终身俸。但其原支月退职酬劳金数额高于现任副总统月俸时,按原月退职酬劳金数额致送终身俸。
- 现任或卸任总统、副总统逝世后,其配偶比照本条例之规定,应给予适当之礼遇及照顾。
第三条
- 前条礼遇,于再任有法定待遇公职时停止之。
第四条
- 因罢免或判刑确定解职者,不得享有第二条之礼遇。
第五条
- 本条例实施办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六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 本条例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