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民國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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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卸任總統禮遇條例 |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立法於民國90年5月29日(非現行條文) 2001年5月29日 2001年6月13日 公布於民國90年6月13日 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115190 號令 |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民國9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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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為禮遇卸任總統、副總統,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 卸任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 二、依現任總統月俸按月致送終身俸。
- 三、供應房屋及其設備。
- 四、供應交通工具。
- 五、供應處理事務人員及事務費。
- 六、供應保健醫療。
- 七、供應安全護衛。
- 卸任副總統依現任副總統月俸按月致送終身俸,並享有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至第七款之禮遇。
-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卸任總統之終身俸月支數額高於現任總統月俸時,按原月支數額致送終身俸。
-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卸任副總統已依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辦理退職者,得改依本條例致送終身俸。但其原支月退職酬勞金數額高於現任副總統月俸時,按原月退職酬勞金數額致送終身俸。
- 現任或卸任總統、副總統逝世後,其配偶比照本條例之規定,應給予適當之禮遇及照顧。
第三條
- 前條禮遇,於再任有法定待遇公職時停止之。
第四條
- 因罷免或判刑確定解職者,不得享有第二條之禮遇。
第五條
- 本條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六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