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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致畜牧产业与事业营运困难之纾困及振兴措施补助作业规范 (民国10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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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致畜牧产业与事业营运困难之纾困及振兴措施补助作业规范
民国109年5月1日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命令
2020年5月1日

  1. 中华民国109年3月13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牧字第109004242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点规定;并自中华民国109年1月15日生效。
  2. 中华民国109年5月1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牧字第1090042672号令修正发布第1、3、6点规定
  3. 中华民国110年5月26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牧字第11100042730号令修正第8点规定;并自中华民国110年1月1日生效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协助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发生营运困难之畜牧业者,申请政策性农业专案贷款(提升畜禽产业经营贷款、农民经营及产销班贷款、农民组织及农企业产销经营及研发创新贷款、农民组织及农企业天然灾害复耕复建贷款)时,提供贷款利息补贴措施(以下简称本措施),以减少疫情对相关业者及产业之冲击,特依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对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发生营运困难产业事业纾困振兴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本原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会得受理依本作业规范提出之补助申请:

(一) 家畜产品拍卖价近一个月均价下跌至近三年同期均价百分之九十以下,办理逾量家畜去化之屠宰、冻存、加工、国内外行促销及短期家畜产销调节之计画性生产及种畜淘汰作业。

(二) 家禽产品产地价近一个月均价下跌至近三年同期均价百分之九十以下,办理逾量家禽去化之屠宰、冻存、加工、行促销及短期家禽产销调节之计画性生产及种禽淘汰作业。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定营运困难,且具下列资格之畜牧业者,始得适用本措施:

(一) 已取得畜牧场登记证书或申办中已取得农业用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同意书之畜牧场。

(二) 已取得营运许可证或申办中之禽畜粪堆肥场。

(三) 登记有案之畜牧类(肉品)合作社场。

(四) 已取得屠宰场登记证书或申办中已取得屠宰场同意设立文件之屠宰场。

(五) 其他经营畜牧相关产业之产销班、农民团体及农业企业机构(以下简称农企业)。

四、前点申请人,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依本会农业计画管理系统及格式研提之计画,送直辖市、县(市)政府或财团法人中央畜产会、全国性畜禽产业团体、公协会汇整后,转送本会。

五、前点申请,由本会畜牧处视各单位需求,统筹调整计画额度。

六、第四点第二款之旧贷案件利息补贴之申请程序如下:

(一) 借款人应于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前检附“适用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发生营运困难产业事业纾困贷款及利息补贴措施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一),向原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 经办机构应转请本会畜牧处审查核定并函复经办机构,始得补贴其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八日止之应缴利息。

(三) 补贴借款人之应缴利息,自经办机构核定免息日至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八日止之利息免予计收。借款人已缴纳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至经办机构核定免息日之利息,经办机构应于全国农业金库拨付利息补贴后,拨付借款人存款帐户。

(四) 经办机构应填具“适用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发生营运困难产业事业纾困贷款及利息补贴措施审核表”(格式如附件二),与相关征信文件并存备查。

七、依本作业规范补助家禽畜牧场之范围及基准如下:

(一) 加强推广团膳食材选用国产特色禽品,如土鸡、鸭肉及加工品等产品,每公斤奖励五元至八元。

(二) 淘汰老母鸭、土种母鸡、种母鸭,每只奖励三十五元至一百元。

(三) 办理家禽产品展售促销暨行销发表活动:因政策性需要、活动项目、加强食品安全或新技术之推广、业务宣导等工作,依其性质、时间、地点及规模等核定补助额度。

(四) 创新性、策略性或政策性示范计画。

八、申请期间: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九、本辅导奖补助计画之执行项目不得与本会或其他各公务单位补助项目重复,经查有该等情事,将收回奖助金,并取消其申请相关辅导补助计画之资格二年。


附件一

适用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发生营运困难产业事业纾困贷款
及利息补贴措施申请书
(休闲农场业者申请政策性农业专案贷款以外其他金融机构旧贷案件利息补贴者,不适用之)

一、申请人基本资料(□新贷案件 □旧贷案件):

姓名(名称) 身分证字号

或统一编号

贷款项目
贷款金额(馀额) 新台币         元整 贷款期间            年
贷款用途 □资本支出:新台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周转金:新台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二、本人已提供相关佐证资料,证明符合下列“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对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发生营运困难产业事业纾困振兴办法”第四条规定之营运困难认定条件(请勾选):

□国内拍卖、批发或相关交易场所之运作连续中断达七日。

□农产品拍卖、交易或产地均价低于近三年同期之拍卖、交易或产地均价。

□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量低于近三年同期之交易量。

□渔船出海作业航次或日数低于近一年同期之航次或日数。

□休闲农场近一个月之营业额低于前一年同期营业额百分之十五以上。

□农产品外销量或值低于前一年同期之外销量或值。

□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或贷款经办机构报请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认定者(勾选本项者,应提供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认定之佐证资料)。

三、本人申请“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对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发生营运困难产业事业纾困振兴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之贷款利息补贴措施,已知悉并已充分了解下列事项(未申请贷款利息补贴者免勾选):

□于贷款利息补贴期间,不得减薪或裁员。违反者,应即收回补贴之利息(非属法人、团体者,免勾选)。

□本贷款利息补贴与其他机关所定补贴性质相同者,应择一适用,不得重复。

以上资料属实,如经查证未依贷款用途运用、未实际经营、其他未能符合农业发展基金贷款之相关规定,或有不实或其他不法情事者,本人愿负法律责任,并由贵贷款经办机构收回贷款,或收回补贴之利息。


此致

  (贷款经办机构)

申请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


附件二

适用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发生营运困难产业事业纾困贷款
及利息补贴措施审核表
(休闲农场业者申请政策性农业专案贷款以外其他金融机构旧贷案件利息补贴者,不适用之)

贷款经办机构: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一、□借款人符合“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对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发生营运困难产业事业纾困振兴办法”第四条规定之营运困难认定条件。

二、借款人是否适用“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对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发生营运困难产业事业纾困振兴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之贷款利息补贴措施(请勾选):

□适用贷款利息补贴措施,经查借款人符合下列对象之一:

□借款人属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及所属机关提供之补贴名册所列对象。

□非属上开补贴名册所列对象,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及所属机关认定符合利息补贴适用对象(勾选本项者,应提供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及所属机关认定之佐证资料)。

□不适用贷款利息补贴措施。


经办人员    复核    主任(襄理)    秘书(副理)    总干事(经理)


*佐证资料应与相关征信文件并存备查。未能提供相关佐证资料者,不适用本纾困贷款及利息补贴措施,惟借款人如符合办理政策性农业专案贷款办法及各项贷款办法或要点规定,得依该等规定申借政策性农业专案贷款。

*贷款经办机构依规定办理本纾困贷款及利息补贴措施,各经办人员对非由于故意、重大过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帐,各级承办人员得免除相关行政及财务责任,或全部之损害赔偿责任,或予以纠正之处置。

*所称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及所属机关,依产业类别区分,农粮业为农粮署、畜牧业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畜牧处、渔业为渔业署、休闲农业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辅导处。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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