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区域分划暂行章程
外观
司法区域分划暂行章程 宪政编查馆 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910年2月7日 |
宣统二年正月初九日《政治官报》第826号 |
第一条
- 大理院设于京师,以全国为其管辖区域。
- 其大理分院管辖区域,由大理院核明咨送法部奏定之。
第二条
- 高等审判厅,京师及各省省城各设一所,其管辖区域如左:
- 一、京师高等审判厅,以顺天府辖境为其管辖区域。
- 二、各省高等审判厅,以各该省辖境为其管辖区域。
- 其有总督、巡抚及边疆大员驻所,并距省会辽还之繁盛商埠,得设高等审判分厅。
第三条
- 地方审判厅,京师及直省府、直隶州各设一所。但府直隶州词讼简少者,得不设地方审判厅,于该府直辖地面或首县及该州初级审判厅内,由邻近府直隶州地方审判厅分设地方审判分厅。
- 直隶厅有属县者,与直隶州同。
第四条
- 地方审判厅管辖区域如左:
- 一、京师地方审判厅,以京师内外城及京营地面为其管辖区域。
- 二、直省府、直隶州地方审判厅,以各该府、直隶州辖境为其管辖区域。
第五条
- 顺天府各州县及直省各厅州县应设地方审判分厅,其词讼简少者,得合邻近州县共设一分厅。其距府、直隶州最近者,即由该府、直隶州地方审判厅或分厅管辖之,不另设地方审判分厅。
第六条
- 各厅州县地方审判分厅,以各该厅州县辖境为其管辖区域。
第七条
- 初级审判厅,顺天府各州县、直省厅州县各设一所以上。其仅设一所者,管辖区域与该地方审判分厅管辖区域同。
- 府有直辖地面者,与厅州县同。
第八条
- 顺天府及直省得酌择著名繁盛乡镇,设初级审判厅若干所。
第九条
- 所有本章程内各级审判厅未定区域者,顺天府所属由该府核明,外省由该省提法司酌拟呈请督抚核明,分别咨法部奏定之。
第十条
- 本章程与法院编制法同时施行,其施行细则,另由法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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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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