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區域分劃暫行章程
外觀
司法區域分劃暫行章程 憲政編查館 宣統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910年2月7日 |
宣統二年正月初九日《政治官報》第826號 |
第一條
- 大理院設於京師,以全國為其管轄區域。
- 其大理分院管轄區域,由大理院核明咨送法部奏定之。
第二條
- 高等審判廳,京師及各省省城各設一所,其管轄區域如左:
- 一、京師高等審判廳,以順天府轄境爲其管轄區域。
- 二、各省高等審判廳,以各該省轄境為其管轄區域。
- 其有總督、巡撫及邊疆大員駐所,併距省會遼還之繁盛商埠,得設高等審判分廳。
第三條
- 地方審判廳,京師及直省府、直隸州各設一所。但府直隸州詞訟簡少者,得不設地方審判廳,於該府直轄地面或首縣及該州初級審判廳內,由鄰近府直隸州地方審判廳分設地方審判分廳。
- 直隸廳有屬縣者,與直隸州同。
第四條
- 地方審判廳管轄區域如左:
- 一、京師地方審判廳,以京師內外城及京營地面為其管轄區域。
- 二、直省府、直隸州地方審判廳,以各該府、直隸州轄境爲其管轄區域。
第五條
- 順天府各州縣及直省各廳州縣應設地方審判分廳,其詞訟簡少者,得合鄰近州縣共設一分廳。其距府、直隸州最近者,即由該府、直隸州地方審判廳或分廳管轄之,不另設地方審判分廳。
第六條
- 各廳州縣地方審判分廳,以各該廳州縣轄境爲其管轄區域。
第七條
- 初級審判廳,順天府各州縣、直省廳州縣各設一所以上。其僅設一所者,管轄區域與該地方審判分廳管轄區域同。
- 府有直轄地面者,與廳州縣同。
第八條
- 順天府及直省得酌擇著名繁盛鄉鎮,設初級審判廳若干所。
第九條
- 所有本章程內各級審判廳未定區域者,順天府所屬由該府核明,外省由該省提法司酌擬呈請督撫核明,分別咨法部奏定之。
第十條
- 本章程與法院編製法同時施行,其施行細則,另由法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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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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