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44号解释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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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字第45号 |
解释字号
[编辑]释字第 44 号
解释日期
[编辑]民国 44年2月21日
解释争点
[编辑]以实物代替租金之契约,违民法租赁规定?
资料来源
[编辑]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69 页
解释文
[编辑]契约当事人双方约定以白米给付房租,核与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条第二项尚无抵触,除其他法令别有禁止之规定外,自非法所不许。
相关附件
[编辑]声请书
[编辑]附行政院咨一件
[编辑]- 据司法行政部三十七年七月三十日京(三七)呈参字第一七五八号呈称案据广东
- 高等法院本年六月二十二日呈称现据广州地方法院本年六月十日文字第四一一号呈称
- 查有甲将房屋出租与乙租约订明每月租值白米若干斤现乙主张以白米订定屋租于法提
- 起诉讼到院究竟能否以白米订定屋租兹有子丑两说子说谓租约为契约之一种立约双方
-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为合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其拘束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条第二
- 项规定租金得以金钱或租赁物之孳息充之系属任意规定得由立约当事人之自由意思决
- 定且查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八三六号解释亦以审判上和解或调解以实物折付租金并非无
- 效故以白米定屋租当亦为法所许丑说谓民法上已明定租金仅得以金钱或租赁物之孳息
- 充之当事人自应受其拘束祇得于金钱或租赁物之孳息选择充付如以金钱或租赁物孳息
- 以外之物充作租金即属违反强制规定故以白米订定屋租实为法所不许以上两说未知孰
- 是事关法律疑义理合备文呈请鉴核转请解释示遵等情据此查所称各节事关法律疑义本
- 院未敢擅断理合备文转请钧部鉴核赐予示遵等情到部事关法律适用疑义理合呈请鉴核
- 转送司法院解释俾便饬遵等情到院案关法律适用疑义相应咨请查照解释见覆俾便饬遵
- 为荷
相关法条
[编辑]民法 第 412 条 ( 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