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4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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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45號 |
解釋字號
[編輯]釋字第 44 號
解釋日期
[編輯]民國 44年2月21日
解釋爭點
[編輯]以實物代替租金之契約,違民法租賃規定?
資料來源
[編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69 頁
解釋文
[編輯]契約當事人雙方約定以白米給付房租,核與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第二項尚無牴觸,除其他法令別有禁止之規定外,自非法所不許。
相關附件
[編輯]聲請書
[編輯]附行政院咨一件
[編輯]- 據司法行政部三十七年七月三十日京(三七)呈參字第一七五八號呈稱案據廣東
- 高等法院本年六月二十二日呈稱現據廣州地方法院本年六月十日文字第四一一號呈稱
- 查有甲將房屋出租與乙租約訂明每月租值白米若干斤現乙主張以白米訂定屋租於法提
- 起訴訟到院究竟能否以白米訂定屋租茲有子丑兩說子說謂租約為契約之一種立約雙方
- 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為合法成立雙方當事人均應受其拘束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第二
- 項規定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係屬任意規定得由立約當事人之自由意思決
- 定且查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八三六號解釋亦以審判上和解或調解以實物折付租金並非無
- 效故以白米定屋租當亦為法所許丑說謂民法上已明定租金僅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
- 充之當事人自應受其拘束祇得於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選擇充付如以金錢或租賃物孳息
- 以外之物充作租金即屬違反強制規定故以白米訂定屋租實為法所不許以上兩說未知孰
- 是事關法律疑義理合備文呈請鑒核轉請解釋示遵等情據此查所稱各節事關法律疑義本
- 院未敢擅斷理合備文轉請鈞部鑒核賜予示遵等情到部事關法律適用疑義理合呈請鑒核
- 轉送司法院解釋俾便飭遵等情到院案關法律適用疑義相應咨請查照解釋見覆俾便飭遵
- 為荷
相關法條
[編輯]民法 第 412 條 ( 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