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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5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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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5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5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5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5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16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667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建设委员会与美国合组公司所定报务合同,既仅订明互相合作通报,未为共同出资经营共同事业之约定,即难认为民法上之合伙。再来函尾开另请查复一节,查捷克民法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所谓组织以营利为目的之公司,虽与我国公司法第一条相类似,但就原合同所订情形,亦不得谓合于公司法上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