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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6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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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6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6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6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5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2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撤回告诉应由告诉人为之,惟加暴行于人之身体者,依法并非以告诉为处罚条件,且此类违警行为,不在区、乡、镇、坊调解委员会权限规程第四条第一项列举各款之内,亦不适用该规程调解程序之规定 (参照院字第九七四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