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62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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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6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5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20 頁 | |
查撤回告訴應由告訴人為之,惟加暴行於人之身體者,依法并非以告訴為處罰條件,且此類違警行為,不在區、鄉、鎮、坊調解委員會權限規程第四條第一項列舉各款之內,亦不適用該規程調解程序之規定 (參照院字第九七四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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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6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5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20 頁 | |
查撤回告訴應由告訴人為之,惟加暴行於人之身體者,依法并非以告訴為處罰條件,且此類違警行為,不在區、鄉、鎮、坊調解委員會權限規程第四條第一項列舉各款之內,亦不適用該規程調解程序之規定 (參照院字第九七四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