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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6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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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6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6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6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5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2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红十字会系民众团体组织方案第一节所示之公益团体,当然为民众团体,依该方案第二节及第三节第一款之规定,应受党部之指导。

  (二)红十字会分会依该会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二十二年六月三日行政院公布同日施行) 第四条规定,设于省、市、县,自应以各省、市、县之区域,为其组织区域。

  (三)红十字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所谓其他法律之规定,凡民众运动法规与该会有关者,自应包括在内。

  (四)红十字会分会之职员数额及任期,该会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已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