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6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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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5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23 頁 | |
(一)紅十字會係民眾團體組織方案第一節所示之公益團體,當然為民眾團體,依該方案第二節及第三節第一款之規定,應受黨部之指導。
(二)紅十字會分會依該會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二十二年六月三日行政院公布同日施行) 第四條規定,設於省、市、縣,自應以各省、市、縣之區域,為其組織區域。
(三)紅十字會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所謂其他法律之規定,凡民眾運動法規與該會有關者,自應包括在內。
(四)紅十字會分會之職員數額及任期,該會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已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