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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6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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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6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6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6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5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2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紅十字會係民眾團體組織方案第一節所示之公益團體,當然為民眾團體,依該方案第二節及第三節第一款之規定,應受黨部之指導。

  (二)紅十字會分會依該會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二十二年六月三日行政院公布同日施行) 第四條規定,設於省、市、縣,自應以各省、市、縣之區域,為其組織區域。

  (三)紅十字會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所謂其他法律之規定,凡民眾運動法規與該會有關者,自應包括在內。

  (四)紅十字會分會之職員數額及任期,該會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已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