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80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07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8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8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6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33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555 条 ( 19.12.26 ) |
(一)院字第四四五号解释,系在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关于诉讼当事人一节,与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既有抵触,不能继续有效。
(二)民诉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所谓非法人之团体,如律师公会等是,至私立学校等,如已组织而未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亦为非法人之团体。
(三)依内地外国教会租用土地房屋暂行章程第五条之规定,外国教会租用土地建造或租买房屋,不得以为营业之用,自无设置经理之可言,即无适用民法第五百五十五条之馀地(并参照院字第七四零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