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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8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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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8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8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8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7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4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所称,应贴印花之文件,应于交付或使用前贴用者,系就贴用印花之时期而言,至该文件应由何人贴用印花,仍应依各文件之性质而定不得仅以交付或使用为标准,业经本院解释有案 (院字第七六号) 。来呈所述之凭票,既系由乙发出,以供一定给付之用,自应由乙贴用印花,持票之甲,不负补贴义务,即不得为处罚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