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8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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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7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41 页 | |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所称,应贴印花之文件,应于交付或使用前贴用者,系就贴用印花之时期而言,至该文件应由何人贴用印花,仍应依各文件之性质而定不得仅以交付或使用为标准,业经本院解释有案 (院字第七六号) 。来呈所述之凭票,既系由乙发出,以供一定给付之用,自应由乙贴用印花,持票之甲,不负补贴义务,即不得为处罚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