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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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7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9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修正司法印纸规则第十二条内既载不再征收审判费等语,来函所述重缴之审判费,自应予以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