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9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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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7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96 頁 | |
查修正司法印紙規則第十二條內既載不再徵收審判費等語,來函所述重繳之審判費,自應予以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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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7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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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修正司法印紙規則第十二條內既載不再徵收審判費等語,來函所述重繳之審判費,自應予以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