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24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12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2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2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1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70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11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典产应纳之一切税捐,由何方负担,法无明文规定,如当事人约明由典权人负担者,即以后增加之数,自应仍由典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