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24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112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2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2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1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70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11 條 ( 19.12.26 ) |
典產應納之一切稅捐,由何方負擔,法無明文規定,如當事人約明由典權人負擔者,即以後增加之數,自應仍由典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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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11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70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11 條 ( 19.12.26 ) |
典產應納之一切稅捐,由何方負擔,法無明文規定,如當事人約明由典權人負擔者,即以後增加之數,自應仍由典權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