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4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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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4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4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4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8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兼理司法县知事所受理之刑事案件,业经宣告辩论终结或经裁定重开辩论已入于审判程序者,于县法院成立后,应迳送刑庭审判,毋庸再由检察官重行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