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1145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14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4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4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8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兼理司法縣知事所受理之刑事案件,業經宣告辯論終結或經裁定重開辯論已入於審判程序者,於縣法院成立後,應逕送刑庭審判,毋庸再由檢察官重行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