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45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114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4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4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87 頁 | |
兼理司法縣知事所受理之刑事案件,業經宣告辯論終結或經裁定重開辯論已入於審判程序者,於縣法院成立後,應逕送刑庭審判,毋庸再由檢察官重行偵查。
←司法院院字第114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4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4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87 頁 | |
兼理司法縣知事所受理之刑事案件,業經宣告辯論終結或經裁定重開辯論已入於審判程序者,於縣法院成立後,應逕送刑庭審判,毋庸再由檢察官重行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