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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5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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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5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5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5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96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22 条 ( 22.1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同一被付惩戒人而有数不法行为,其一已涉及刑法上犯罪,其他仅在应行惩戒之程度时,应即依照公务员惩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先行移送该管法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