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54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15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5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15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96 页 | |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22 条 ( 22.12.01 ) |
同一被付惩戒人而有数不法行为,其一已涉及刑法上犯罪,其他仅在应行惩戒之程度时,应即依照公务员惩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先行移送该管法院办理。
←司法院院字第115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5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15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96 页 | |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22 条 ( 22.12.01 ) |
同一被付惩戒人而有数不法行为,其一已涉及刑法上犯罪,其他仅在应行惩戒之程度时,应即依照公务员惩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先行移送该管法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