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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7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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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7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7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7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2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初审判决后,被告死亡,虽经覆判亦无实益,故无庸再送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