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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7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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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7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7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8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2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管狱员将在押之被告派看守长带同回家,旋又带回收押,既无盗取囚人或便利其脱逃之故意,自不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之罪。但此种情形,若施之于应受刑人,应依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