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191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19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9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9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3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三条所规定之罚金及徒刑,系属特别刑法,法院依各该条处罚时,除得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外,应经检察官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