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93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19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9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9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3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伤害与强奸及伤害与抢夺之牵连案件,第二审本不属地方法院管辖,地方法院于发见牵连情形后为管辖错误之判决,并非违法,不生非常上诉问题。至高等法院前所为发回或管辖错误之判决,既因未发见强奸或抢夺之牵连部分所致,即属事实问题,并非法律上见解,地方法院自不受其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