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93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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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9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36 頁 | |
傷害與強姦及傷害與搶奪之牽連案件,第二審本不屬地方法院管轄,地方法院於發見牽連情形後為管轄錯誤之判決,并非違法,不生非常上訴問題。至高等法院前所為發回或管轄錯誤之判決,既因未發見強姦或搶奪之牽連部分所致,即屬事實問題,并非法律上見解,地方法院自不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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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1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36 頁 | |
傷害與強姦及傷害與搶奪之牽連案件,第二審本不屬地方法院管轄,地方法院於發見牽連情形後為管轄錯誤之判決,并非違法,不生非常上訴問題。至高等法院前所為發回或管轄錯誤之判決,既因未發見強姦或搶奪之牽連部分所致,即屬事實問題,并非法律上見解,地方法院自不受其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