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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9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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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9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9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9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3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傷害與強姦及傷害與搶奪之牽連案件,第二審本不屬地方法院管轄,地方法院於發見牽連情形後為管轄錯誤之判決,并非違法,不生非常上訴問題。至高等法院前所為發回或管轄錯誤之判決,既因未發見強姦或搶奪之牽連部分所致,即屬事實問題,并非法律上見解,地方法院自不受其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