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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6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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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6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6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6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4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9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引水管理暂行章程第十三条,所谓未领执业凭证,而私行引水,核与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定,以他法致生行驶水上舟轮往来之危险之未遂罪相当,应援该条第一项及第五项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