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7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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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6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7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7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5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9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华侨在外国结婚,关于婚姻成立之要件,婚姻之效力,及夫妇财产制等,均应适用中国法,若婚姻当事人之一方为外国人,则婚姻成立之要件,依当事人各该本国法,婚姻之效力,依夫之本国法,夫妇财产制,依婚姻成立时夫之本国法。适用其本国法时,如其规定有背于中国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仍不适用之。又应适用其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应适用中国法者,依中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