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31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33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3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3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0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42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26229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所载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给付债权,系指与利息等同性质之债权而言,故其请求权因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至第二百二十九条内称给付有确定期限之债权,乃为普通债权定有期限者之一种,二者性质迥不相同(参照院字第一二二二号解释)。